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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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第三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第四条县级文旅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范围内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文旅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
2、化遗产项目的整体保护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 11 月底前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文旅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第六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县文化馆)组织专家审议通过后,报县级文旅行政部门认定。第七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二)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相对完整的资料;(三)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四)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第八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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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县 物质文化 遗产 代表性 项目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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