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范本(非住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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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范本(非住院)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医保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XXXXXXX制订 20*年12月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9号)、XX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
2、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芜政办201911号)、XX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芜医保201957号)、关于XX市医疗保障医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芜医保20195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督)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共同做好医保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条 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慢性病、其他
3、门诊。第三条 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参保人员的投诉渠道并公布,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第五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保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组织乙方开展与医保管理有关的培训,接受乙方咨询,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第六条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管理服务部门,明确院级领导分
4、管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严格履职尽责,做好医保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保服务。第七条 甲乙双方均应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开展医疗保险宣传,公布医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并向参保人员宣传医疗保险政策、就医结算流程及医疗服务内容等。乙方应当在本机构的显要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查询服务和费用清单,并承担解释责任。第八条 甲方建立协议医师管理制度,及时维护本市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师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医师资质、执业信息及变动情况,并对医务人员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培训。第九条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乙方应当对甲方在监督检
5、查中查阅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予以配合。对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应当予以保密。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传输的医疗费用数据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二章 诊疗服务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循医保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参保病人,按照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服务。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就医时(包括挂号、诊治、记账收费等),乙方应当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如非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社
6、会保障卡(或其他就医凭证),如有查实,该卡当月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视同违规费用,甲方在审核时有权予以拒付,乙方发现有骗保嫌疑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第十二条 乙方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代刷社会保障卡或其他就医凭证,不得将科室对外出租。第十三条 如因条件限制,乙方不能向参保人员提供服务,应及时向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采用虚假宣传,以现金返还或以不正当理由减少个人自付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就诊。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的不合理收费,经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第十六条 乙方经治医师应将病情、检查、诊断、处方用药及主要处理意见在专用病历上记载清楚。按照规定的门诊处方
7、量开药。门诊日志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妥善保管备查;参保人员门诊处方单独保存,按月装订成册。门诊日志、门诊处方保存至少2年。第十七条 乙方承担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诊断及治疗职责的,需严格按照XX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执行,做好门诊日志记录,对门诊处方单独保管。甲方将乙方诊断及用药情况,按照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的原则进行考核。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使用规定的统一格式的医疗费用专用票据,并加盖公章。第三章 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
8、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及医保支付标准和有关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基本医疗服务。乙方应优先配备国家基本药物。乙方应当建立医保目录外项目使用分析评价制度,严格控制自费项目的使用比例,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第二十条 乙方药品及医用材料应当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和使用记录,并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进销存台账。药品、医用材料的购进记录应当包含名称、规格、剂型(型号)、产地、批准文号、数量、价格等信息,确保其使用的可追溯性,进销存相关凭证保存5年以上。甲方可以根据医保管理的需要调查了解上述信息,药房及药库内不得摆放生活用品。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参保人员用药应当严格掌握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
9、范围并留存用药依据便于甲方核查。乙方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药品目录中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当加强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检查管理,严格掌握各种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要求。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规定:急性病3-5天、慢性病7-10天、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用量;对特殊情况的慢性病人,须向甲方报告和备案,用药最长不超过90天用量。第二十四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受到国家药品
10、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该药品费用及因此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二十五条 乙方未经本省、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甲方不予支付。第二十六条 乙方经批准新开展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及新增药品,甲方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并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过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第四章 医疗费用结算第二十七条 乙方必须将收费项目明细录入医保系统,未按规定录入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按处方管理条例开具处方,并真实地录入医保系统,对无门诊处方或处方内容与医保系统录入不一致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当
11、严格按规定对乙方申报费用进行审核,如发现乙方申报费用有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说明理由。乙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做出说明。逾期不说明的,甲方可拒付有关费用。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根据市医保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向甲方申报医保费用,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甲方按月结算。具体结算办法按照XX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应在次月25日开始向乙方拨付应付医疗费用。第三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落实医保政策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和年终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与医保支付费用挂钩。第三十二条 参
12、保人员与乙方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并涉及医疗费用结算的,乙方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未完结之前,相关医疗费用甲方暂不予支付。经鉴定确认乙方有责任的,乙方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已支付的须退回相关费用。第五章 医保服务监管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医保行政主管部门智能监控管理要求,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监管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发现乙方界定清楚的违规行为,甲方可直接通过监控系统进行处理;甲方发现违约疑点时,应及时反馈至乙方,乙方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影响参保人员结算。第三十四条 甲方或受甲方委托的相关机构可定期、不定期对乙方执行医保政策和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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