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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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我省城市基层民主建设,根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一般配置五至九人,具体职数根据社区的规模大小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本届选举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的居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一般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撤
2、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章 选举准备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作出统一部署后,县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着手开展调查摸底、制定方案、成立机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组织机构、选举程序、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等。第八条 市
3、、县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落实选举工作经费;(三)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五)指导、督促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拟订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六)指导、帮助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候选人的资格审查;(七)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选举的申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确认特殊情况下的选举结果;(八)监督选票、选民证、委托投票证的印制、保管工作;(九)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
4、民政府)均应组织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选举法律知识;印制选票、填写选票、投票、唱票、计票、监票、选举统计等选举相关程序;选举纠纷处理与工作案例分析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党员和居民学习有关选举知识,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的宣传。第三章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应经推选担任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代表性、广泛性,名单推选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在社区公告,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5、府)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其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五人的,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并保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单数构成。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依法拟订社区具体选举办法;(三)确定并培训本社区选举工作人员;(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五)对驻社区单位代表参加选举提出意见;(六)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七)向选民介绍和宣传候选人,组织候选人
6、发表竞职演说;(八)确定并公布选举日和投票方式、时间、地点;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九)负责选票印制、保管,办理委托投票、设立投票处等投票选举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十)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和检举;(十一)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拟订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选举办法,应明确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职数、候选人资格条件、审查程序、选民资格、选民登记方式、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选举日、选票有效与无效的情形等内容,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及时向全体居
7、民公布,并报街道(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接受县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监督、指导,行使职责从推选产生公告之日起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第四章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组成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推选产生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社区社会组织代表、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代表组成,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居民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8、。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人数根据社区规模情况确定,一般为五十一至一百零一人。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代表组成人员的推选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由居民按三十至五十户推选一人或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驻社区单位代表由驻社区单位推荐产生;社区社会组织代表由社区内社会组织共同推荐产生;社区专职工作者代表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推荐产生。第十七条 居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二)具有选民资格;(三)关心社区,办事公道,在居民中有较高威信;(四)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和精力。第十八条 居民代表书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居民代表要求的,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
9、任居民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居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居民代表资格。居民代表的推选产生、不再担任、取消资格、资格终止、补选产生、联系户情况等,应当及时在社区发布公告。第十九条 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居住状况可以楼道为单位分设若干居民小组,一般每三十至一百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居民小组长由本小组居民推选产生,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社区居民
10、,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社区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一)户籍在本市,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二)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要求参加户籍地社区选举的;(三)户籍和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驻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1、或其委托的代表(需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参加选举,经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选民登记一般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上门进行,也可采取选民自愿登记方式进行。采取选民自愿登记的,社区选民基数以规定时间内自愿、主动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的选民数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不列入选民名单。实行选民自愿登记的社区,自愿登记选民应不少于社区内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社区登记。第二十三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社区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社区
12、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登记的名单以补正后的为准。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名单发放选民证。第六章 候选人提名和确定第二十四条 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从登记的选民中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第二十五条 选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居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德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居民为候选人。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应当明确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程序。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
13、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县级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资格条件和审查程序的指导意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审查,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帮助下进行。出现不符合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宣布其当选无效。第二十七条 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第二十八条 候选人按以下程序产生
14、:由十人以上选民联名提出、居民小组提名或自荐,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的人员,成为初步候选人。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和简介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按得票多少为序在社区张榜公布,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 鼓励具备资格条件、有志于社区工作、为居民服务的选民,报名竞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自荐的选民,应在推选初步候选人期间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其中一个职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社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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