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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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规范我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根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居型商品住房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住房的供地、规划建设、申请审核、供应和上市交易等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原则】安居型商品住房由市保障性住房实施机构统一管理。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建设计划】市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发展、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产业政策和安居型商品住房需求情况等,组织编制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保障性住房实施机构负责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调整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平均价格,负责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做好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安居型商品住房基础设施、安居型商品住房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3、建设等资金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责提供申购对象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市公安部门负责申购对象的户籍证明核查。市委人才发展部门负责人才的认证工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社会保险服务部门负责核实申购对象的社会保险缴交信息。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购对象婚姻状况核查,申购对象中的低保或者优抚对象的核实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筹集、建设方式】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房源采取下列方式筹集:(一)依据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计划,利用市内存量商品住房转型为安居型商品住房或在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安居型商品住房。(二)利用城市更新腾出的土地,结合居民回迁安置房建设项目,
4、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三)鼓励企业利用已供未用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开发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四)依据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省政府申请新增用地指标,新增安居型商品房住房建设用地,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的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由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中标单位开发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第六条【销售范围】所有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房源只能面向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条件的人员出售。存量商品住房转型为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房源,可优先向全市符合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教师和医务工作者出售,其他房源根据建设情况逐步向全市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人员出售。第七条【房源条件】所筹集的房源,必须是交通便
5、利,基础配套设施齐全,便于生活,不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产权转移、登记的状况。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建筑方式】新建安居型商品住房,不受年度商品住宅指标限制,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实行全装修和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方式建设。第九条【建设模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依据各单位提出的住房需求等情况,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用地需求和建设需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对象、销售价格、户型面积、产权限制、建设管理等要求,作为项目土地出让条件记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后,纳入与土地竞得
6、人(中标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材料、投标申请时,还须一并提交承诺书,确保按照要求组织开发建设。第十条【住房面积】建设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小于100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第十一条【用地供应】新建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选址应当在城镇规划区内选择交通便捷、生活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块。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建设安居型商品】建立企业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机制,鼓励利用已供未用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进行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或将存量商品住房转型为安居型商品住房。企业参与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存量商品住房转型的,可在增加容积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具体
7、由相关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三条【棚户区、旧城区改造土地利用】在棚户区、旧城区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中,可以根据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将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或在回迁安置房建设计划中按一定比例统筹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第四章 销售价格第十四条【销售价格】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建设成本(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税费等)、房价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销售均价,原则上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者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第十五条【价格备案】企
8、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的,企业应当向市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备案,未办理价格备案的,不得进行销售。第五章 分配第十六条【申购人员范围】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一)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1.202c年3月7日前已在本市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2.202c年3月7日后在本市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
9、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3.未在本市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二)在本市县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1.已在本市城镇落户,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2.未在本市城镇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
10、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3.由省外整体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
11、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本市县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县(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县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
12、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及以上,且其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本条所称实际居住时间按应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的一半计算。202c年4月28日前,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已达到上述要求的,不再核实实际居住时间;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须核实202c年4月28日后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对应的实际居住时间。第十七条【教育、医疗系统工作人员申购范围】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市教育、医疗系统工作人员以本市相关规定为准认定。第十八条【住房定义及限制】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不含农村集体用地上的自建房)、征收安置住房
13、等,含二手房、202c年4月28日后转让的住房。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大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第十九条【申购方式】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或者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家庭户口和婚姻状况以202c年3月7日前登记情况为准。
14、202c年3月7日后离婚单身满3年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人的配偶在前段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离异时该政策性住房归其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引进人才和年满2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第二十条【购买要求】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的原则。申请人家庭成员已购买了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202c年4月28日后转让住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安家费或者配租
15、政策性住房的,可以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但应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安家费或者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住房面积核算】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一)自有住房产权已登记的,按登记的面积核定;(二)在本市主城区自有住房产权未登记的,按实测面积核定。申请人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测量后,由住房所在地的镇政府核实并出具相关住房情况证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以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由市政府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第二十二条【分配方式】新建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应制定具体的配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根据房源情况,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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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居 商品 住房 管理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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