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小规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企业名录库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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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小规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企业名录库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和强化我县政府投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中介服务和施工单位的管理,健全和完善政府系统党风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维护公平公正、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结合我县实际,本着“简化程序、减少成本、便于操作、事前防范、事后监管”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管理对象与规模范围 第一条 管理对象:指在地质灾害项目企业名录库中的危险性评估、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中介服务单位及施工单位)。 第二条 规模范围:投资小规模建设工程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摇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法律法规规定
2、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的从其规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使用国有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下)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监理、危险性评估等中介服务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三)国家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中介服务单位及施工企业备选登记库的建立第三条 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入库公告信息,中介服务单位及施工企业应按照备选入库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报名申请入库登记(具体条件及所需材料以公告为准)。第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企业名录库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自入库时间起有效期
3、一年。第四章中介或施工单位备选登记入库的考核第五条 国土局矿产股对要求入库的中介或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再报局务会议审核通过,最终确定备选入库单位名单。第六条 必要时,对备选登记入库单位进行现场考察,主要是对申请入库单位的办公场所和从业人数、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档案管理的规范性等情况进行考察。第七条 备选登记入库名单确定后,移交县行政服务中心使用。第五章入库企业的考核评价和管理第八条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县行政服务中心对库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实行淘汰制度。第九条 中介服务单位或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个月内不得参与中介服务业务或施工任务的抽取: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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