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培育“规上”“限上”企业考核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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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培育“规上”“限上”企业考核奖励办法县培育“规上”“限上”企业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扶持和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客观真实反映县域经济发展成就,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扶持一批、纳统一批”的思路,对在我县注册且新入库纳统的“规上”“限上”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并对培育“规上”“限上”企业的单位进行考核,按完成任务情况兑现奖惩。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上”“限上”企业的具体标准:(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2、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是指年商品销售总额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规上”“限上”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按职能职责或区域,具体负责实施。各镇办负责抓好本辖区内“规上”“限上”企业的培育、纳统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信息维护,每季度收到县统计局反馈的本辖区新增、变更、注销单位的信息资料后,安排统计人员进行核查,及时对名录库中新增、变更、
3、注销的单位信息进行更新,确保相关部门能及时准确掌握企业有关信息,保证达到“规上”“限上”企业标准的企业及时入库。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文化类法人企业和大型书店等法人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做好已入库企业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县考核办负责将培育“规上”“限上”企业奖惩结果运用到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配合做好督导考核工作。县经贸局负责全县工业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做好已入库企业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负责全县商贸流通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指导县内商贸流通大个体户转法人企业、鼓励专业市场实行统一结算等工作;做好达到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的电商企业的
4、培育和纳统工作;组织本地规模较大的农家乐成立法人企业,按标准要求进行培育纳统,做好已入库企业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规上”“限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及时提供采购中心招投标中标企业信息。县市场监管局和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严格控制法人企业转个体工商户数量,积极引导大个体户转为法人企业。按季度提供新增、变更、注销企业名单,及时将达到“规上”“限上”企业标准的年内新增、成长型企业和接受委托管理的法人企业名单提供给各相关责任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统计,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新增“规上”“限上”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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