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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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确保人民银行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促进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和上级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为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各国有商业银行县支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由人民银行县支行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信贷调统股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 综合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根据银行业金
2、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规定情况对其进行综合打分评价。第五条 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的评价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和落实人民银行工作要求等情况进行,具体包括消保维权、货币信贷管理、金融稳定、调查统计、征信管理、支付结算、反洗钱、代理国库、人民币管理、综合办公、外汇服务、外汇政策落实、国际收支、外汇业务合规性等专业内容。评价内容与标准由依照宏观政策变化与上级单位工作部署情况予以确定。第六条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专业内容,设置常规工作、创新工作,评价最终结果为“常规工作评价得分”+“创新工作评价得分”+“效能评价得分”。(一)常规工作。总分 100 分,实
3、行扣分制,评价结果以 80%折算。按专业内容划分,分别为:消保维权 4 分、货币信贷 14 分、金融稳定 7 分、调查统计 6 分、征信管理 8 分、支付结算 8.5 分、反洗钱 6 分、代理国库 6 分、人民币管理 5 分、营业室综合管理 4.5 分、综合办公 11 分、外汇服务 8 分、外汇政策落实 4 分、国际收支 5 分、外汇业务合规性 3 分。各专业评价由对应专业股室牵头负责,其中综合办公由办公室负责。考核事项的目标值、偏离度等指标,由县人行根据上级行工作要求,另行制定、发布。(二)创新工作。总分 18 分,实行加分制。由各专业股室负责对相应的创新工作事项开展考核。考核事项内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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