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职管理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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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落实监理主体责任,提高监理水平,提升行业素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县、外地进金监理企业,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日常监理工作进行考核和统计。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经
2、营状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监理机构履行职责、人员及内部管理,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一)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工程业绩、企业办公设施和监理检测设备的配置等情况。(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包括招标投标、质安监登记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整改、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包括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订、持证上岗情况。(五)现场监理部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对施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3、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等。(六)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对现场监理部检查考核情况等。(七)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压低监理取费、签订“黑白合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与材料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等情况。(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第六条 建设监理企业考核坚持“突出重点、两场联动、奖优罚劣”的原则。第七条 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分数加减,每年1月底公布上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
4、次。考核有效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表彰决定文件。(二)建设主管部门召开现场观摩会文件及检查通报。(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管理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单。(四)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三章 考核细则第九条 监理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一)获得国家、省级、市、县(市、区)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10、8、5分; 获得国家、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8、5、3分
5、。本项累计最高分为30分。(二)本县范围内监理的工程被国家、省级、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优质工程的,分别加10、8、5、3分;被评为省、市、县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或优质结构的,每项分别3、2、1分;本项累计加分至30分,超过 30分的,按照50%计分。(二)在本县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省、市、县(市、区)级主管部门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 10、5、3分。本项累计最高分为20分。(三)我县企业在县行政辖区外所监理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1分(不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5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每20万元加 0.00
6、5分;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 0.005分。本项累计加分至30分,超过30分的,按照50%计。(四)在县行政辖区内所监理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5分;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2分;市政基础设施造价每20万元加 0.002分;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 0.002分。本项累计加分至30分,超过30分的,按照50%计。(五)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的,分别加15、10、8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10、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
7、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8、5分;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5、3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3、1分;获得市级技术创新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1、0.5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地的,分别加3、2、1分;获省、市级QC的,分别加3、2分。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判为D级企业:(一)违反招标投标规定,串通作弊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业务。(三)存在挂靠或出卖资质行为的。(四)转让或转包工程监理业务的。(五)伪造、涂改、出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8、监理任务的。(六)同体监理的。(七)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八)外地进浦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九)其他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建设单位未办结工程施工许可手续默许施工单位开工的。(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或与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三)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所监理的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四)未发现、未制止、未报告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的。(五)现场监理部将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按合格进行签署。(六)现场监理部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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