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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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程(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是指区长、副区长在各类公文、专报、情况汇报、群众来信等载体上作出的明确批示。第二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的经办责任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责任主体为区直各部门、派出机构和区属事业单位。第三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原则:及时性原则。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延时不误事。准确性原则。准确领会批示要求,制定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精准办理,严格落实。保密性原则。所有涉密批示件,严格按保密规定办理,做到不误传、不外传
2、、不丢失、不泄密。第二章分 办第四条区长批示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室登记后,按照区长批示要求和来文途径,将区长批示件转交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属事业单位承办,其中,区长批示给各副区长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经办;区长批示给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属事业单位的,由政府督查室转办、督办。副区长批示件,由文书室登记后,转交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属事业单位办理,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督办。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中涉及多个部门(单位)时,区长批示件由政府督查室转交牵头部门(单位)和承办部门(单位)办理具体事项。第三章办 理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过
3、程中登记、转办、协调、催办、汇总、反馈等工作。第六条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转区级领导阅批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书室呈送相关区级领导,并负责获取阅批结果;需要转办的,由办公室转承办部门(单位)办理并获取办理结果。在转办领导批示件时,需承办部门(单位)反馈办理结果的,应明确办理时限。第七条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承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批示件承办工作负总责,要按照领导批示要求,及时研究,采取措施,确保承办工作如期完成。第四章办 复第八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办结。难以在办理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及时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度,经区级领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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