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行补贴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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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县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行补贴办法(暂行)第一条为缓解我市城区停车难问题,鼓励和推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交通运行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建设运营并对社会开放,为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主要包括地下停车库、地上立体停车设施、地面停车场、地面临时停车场及超出标准数量停车位并对外开放的配建停车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村集体、个人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规划区建设用地投资新建或已投入使用需要改建的各类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第四条城区内规划确定的社会停车场用地,只能用于机动车停
2、车设施建设;城区内规划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的用地,在满足服务半径、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的情况下,可规划用作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第五条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停车场(库)设置及交通设计技术规范(DBJ61/T135-2017)建设,其中小型车停车位宽不得低于2.5米,长不得低于5.5米;中型车停车位宽不得低于3米,长不得低于6米;大型车停车位宽不得低于4米,长不得低于7米;机械式车位宽不得低于2.2米,长不得低于5.5米,高不得低于1.8米(机械式车位的标准尺寸以外缘为准)。第六条申请补贴资金的公共停车场(库)应符合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条件,方可申报。标准车位数量达到5
3、0个及以上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应配备管理区,并设置行政管理室、调度室、门卫室、回车场等必要设施;标准车位数量在20个以上(含20个)但不足50个的,应设置行政管理室。第七条新立项或已投入使用需要改建的经营性机动车停车设施、已有项目利用闲置空地建设的改善性机动车停车设施、利用城区已批未供、已供未建、已批未建的闲置空地建设的临时性机动车地面停车场享受建设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商业开发项目配建停车场不享受建设补贴,超出配建部分并对外开放的停车泊位享受建设资金补贴。为集约节约用地,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垂直利用地面空间进行停车设施建设,本办法根据不同种类停车设施的单个车位投资规模的不同,实行分类
4、补贴标准。申请建设资金补贴的机动车停车设施项目,按标准车位数量进行补贴,标准车位数量不得低于20个,其中,永久性停车场运营存续时间不得低于10年,临时性停车场运营存续时间不得低于2年。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或改建的公共停车设施或超配建设的停车泊位,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一)永久性地下停车库给予每个标准车位2.5万元的建设运行补贴,分10年逐年平均补贴。(二)永久性地下两层液压升降横移式立体停车库给予每个标准车位2.5万元的建设运行补贴,分10年逐年平均补贴。(三)永久性地上立体机械式停场给予每个标准车位1.8万元的建设运行补贴,分10年逐年平均补贴。(四)永久性地上旋转式混凝土结构多层立体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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