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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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含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应急成品粮)是县县级储备粮的组成部分,是县政府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建立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应急成品粮粮权和动用权属县政府,成品粮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粳米),食用植物油品种为菜籽油、亚麻油、豆油等适合消费市场的品种。第四条从事和参与应急成品粮储存、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应急成品粮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县支行)各司其责进行管理。第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应急成品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县政府决定,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县支行下达应急成品粮的收储、动用指令,并做好应急成品粮的动用工作;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应急成品粮总量计划,根据消费情况确定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分品种数量,落实到承储企业,对应急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及轮换经营等工作进行行政监管。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粮费用补贴资金的筹措和拨付,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监督
3、检查费用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第八条农发行县支行负责应急成品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承储企业承担应急成品粮的加工筹措、储存保管、经营轮换等具体工作,严格履行应急成品粮承储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应急成品粮承储合同期内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在应急动用时,按照县政府指令无条件保质足量迅速调用。第三章 资质管理第十条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制度,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第十一条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张掖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
4、属于我县粮食应急供应体系中确定的加工、储运、配送、供应四类企业之一,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县级粮油应急保障加工供应布局要求。(二)具有仓储保管能力,完好仓(罐)容不得低于承储的应急成品粮油承储总量的两倍,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油)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三)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二条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愿承担应急成品粮承储任务的企业,通过申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第十三条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储备合同,取消承储资格,剔除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
5、备选名录库,三年内不得从事应急成品粮承储业务。(一)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储存不安全等情形;(二)不执行应急成品粮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整改要求;(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第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应急成品粮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因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对不再具备应急成品粮承储条件的企业,县发展和改革局视情况调整或取消承储企业储备资格,剔除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第四章承储管理第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储备成品总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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