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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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陕民发201750号),结合农村养老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是指以提高农村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标,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就餐服务、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第三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实行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办院方针。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互助幸福院的管理主体,应加强对农村互助幸福院的日常运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监督
2、管理,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建设方式及标准第五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应当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统筹推进,依据实际养老服务需求,做到因地制宜、规模适度、讲求实效。第六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主要采取改扩建与新建相结合的方式,要充分利用村级公共服务场所、闲置校舍等设施进行改造修缮,有效整合村级文化图书室、健身广场、卫生室等资源。对区位相近、规模较小、分散零落的多个村,可集中建设一个区域性农村互助幸福院。有条件的村可单独选址新建。第七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应配备必要的取暖、厨具、健身、娱乐、消防等设备,满足老年人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基本需求。第三章服务功能第八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的服务
3、对象为本村及辐射村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村民。孤寡、空巢、建档立卡贫困老年人和农村低保、特困供养老年人优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不宜在院活动。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第九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多种服务功能。具备条件的可转型为农村留守老人托养照护服务站点,提高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坚持“三为主、三结合”:以自我管理、自主管理为主,与统一管理、民主管理相结合;以自我服务、互助服务为主,与专人服务、志愿者服务相结合;以自我保障、家庭赡养为主,与政府资助、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第
4、十一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经费通过政府补助、帮扶单位资助、村级自筹、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措。餐饮、洗浴等项目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以成本价计算,所收费用纳入运行经费。有条件的村可为农村互助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在院老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改善生活、自给自足。第十二条 有意愿入住农村互助幸福院的老人,由本人或赡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入院。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当协议服务老年人健康状况和需求发生变化,或协议所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与老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沟通,并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服务协议。第十三条 农村互助幸福院要为在院老人建立个人档案,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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