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村民代表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村民代表管理办法(试行).docx(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县村民代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村民代表的条件第一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和党组织、村委会保持一致。第二条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第三条思想进步、为人正派、办事公道、顾全大局。第四条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能够代表群众利益,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第五条带头遵守村规民约,无违反公序良俗、乱搭乱建、违法乱纪行为。第六条坚持正义,敢于同一切歪风邪气作斗争,自觉维护本村的团结与荣誉。第二章 村民代表的推选和任期第七条村民代表的推选根据本村村民代表总职数要求和村规模,依照“相近相邻相亲、有利于联系农户”的原则,按“每五户至十五户
2、”划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内推选一名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一致,村民代表在任期内调整,仍在原划分小组内更换、补推。第三章 村民代表的权利第八条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九条自觉接受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指导,有权接受教育、参与培训。第十条满足人数条件,有权提议召开村民会议。第十一条有权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议事会议。第十二条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户或者村民的意见,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第十四条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有权向村民代表会议申请复议。第十五条对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3、权利。第十六条对村民委员会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组织反映。第十七条有权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第四章 村民代表的义务第十八条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素质。第十九条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头执行党组织、村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积极推动乡村振兴,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中起模范作用。第二十条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和村级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坚决同消极腐败等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第二十二条遵守公序良俗,积极落实五水共治、垃圾分类、美丽庭院建设,自觉做到不乱搭乱建。第二十三条维护村里的团结与稳定,不搞非组织活动。坚决不参与集体上访、不越级上访、不拉帮结派、坚决与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第二十四条遵守社会公德,不打架斗殴、赌博、酗酒滋事,不搞封建迷信,爱护集体财产,办文明事,做文明人。第二十五条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第五章 村民代表的主要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参与村务管理、参加培训职责。按时参加乡村两级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遵守会议秩序,有序发言,不请假、不早退、不在会场喧哗、吵闹;每
5、请假一次扣5分,无故不出席扣10分;在会场吵闹、喧哗每次扣20分。第二十七条按照小组化管理要求,做好党委政府、村党组织、村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经常联系农户,探访本小组内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经常联系小组内农户,每月走访组内农户不少于2次,每缺一次扣2分;未完成的每次扣510分。第二十八条促进邻里和睦、维护社会稳定职责。做好小组内农户的矛盾纠纷调处,及时掌握小组内农户的思想动态;每调处一件纠纷加6分,小组内农户每发生一起信访扣3分,出现重复访的每次扣5分。第二十九条做好五水共治、生态保护职责。做好小组内农户的垃圾分类、庭院美化等工作,小组内农户垃圾分类不到位,每户每
6、次扣1分,被县级以上组织的暗访查到并被扣分的每户每次扣2分。第三十条宣传政策法律、引领群众职责。按要求作好各项政策、法规宣传工作,要求家喻户晓的,由村民代表落实到位,未落实到位的,每户每次扣1分。第三十一条协助农户办事、服务群众职责。主动了解农户建房审批、困难救助等情况,做好核实,并按政策协助落实;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助老、助残、助病等力所能及的服务。做好农户邻里关系协调,农户因建房原因产生纠纷,村民代表不参与协调处理的,每次扣1分。为群众提供志愿服务每次加1分。第三十二条其他党委、政府、村两委认为应该加减分的情况。第六章 村民代表资格终止和补选第三十三条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处刑罚的,其村民代表资
7、格自行终止。第三十四条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可以由原推选单位终止其资格。第三十五条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可以由原推选单位终止其资格。第三十六条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第三十七条原推选单位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取消本推选单位产生的村民代表的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提出取消资格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当召集原推选单位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进行表决。表决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八条年度量化考评中分数低于60分的,可以由原推选单位终止其资格。第三十九条村民代表出缺的,由原推选单位决定是否进行补选。村民代表的变动情况由村民委员会于五日内向村民公告。第七章 相关奖惩第四十条村民代表因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及其它村级事务管理产生的误工费,按原途径发放。第四十一条实施量化考核,考核优秀的,由乡(镇)、村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