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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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全民健身器材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更新工作,促进全民健身场所建设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民健身器材,是指县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体育部门)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比例投入或购置,捐赠给镇街、村(社区)以及公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旨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公益性体育器材。第三条全民健身器材建设地的镇街、村(社区)以及公园、学校、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是全民健身器材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器材拥有产权。第四条县体育部门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
2、(2015-2020)和省、市、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要求,负责全县全民健身器材投入建设和更新统筹规划,并对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指导。各镇街具体负责辖区内全民健身器材的安装规划、建设和更新的组织实施,对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各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制度,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员,确保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安全性和公益性。第五条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和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第二章建设与配置第六条全民健身器材由县体育部门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和使用规划,按比例、分年度投入或购置
3、。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筹集、吸引其他资金共同建设。第七条县体育部门根据上级体育行政部门配置全民健身器材的要求及规划确定年度配置数量,各镇街根据县体育部门下达的配置指标,并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照条件拟定受赠单位,县体育部门派专人实地考察后研究确定并与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书。第八条受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群众体育活动开展较普及;(二)体育组织健全;(三)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四)有足够的配套经费;(五)能保证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的公益性、安全性及日常维护、管理。第九条全民健身器材配置场地的选择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第十条购置的全民健身器材必
4、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由生产厂商提供已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证明材料。第三章使用、管理与维护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全民健身器材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县体育部门同意,并先行择地新建。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器材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第十三条受赠单位应对所受赠的器材进行登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和定期维护,并定期向县体育部门报告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接受监督。第十四条全民健身器材必须设置使用说明等告示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器材,必须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五条受赠单位必须配备全民健身器材管理人员,对场地、器材等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安全使用。第十六条全民健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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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 健身 器材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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