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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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根据*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持有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其积分和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杭州市域以外的农村建筑工匠首次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前,可以通过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家系统或者到项目所在地区乡镇(街道)城建办如实申报异地培训信息。第四条 外省农村建筑工匠需参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组织的农村建筑工匠专业培训并通过“新证”考试,取得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农房建设等施工业务。第五条 农村
2、建筑工匠承包农村住房施工的,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能、必备的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具有独立完成农村住房建设的经济能力,身体健康。且在同一施工期内,农村建筑工匠只能承接两处以下(含两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一年内不得超出八处。第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在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并接受委托方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各项检查。第七条 实施建房户满意度评价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同时,乡镇(街道)城建办应将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附件1)交由建房户本人填写(签名或盖章)后,交县住建局留存备案。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基础分80分,并根据*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附件2)动态
3、调整。据积分情况自动确定农村建筑工匠星级评价,累计积分90分以上为“四星”,80分到89分为“三星”,70分到79分为“二星”,60-69分为“一星”。积分评价周期为二年,即每个农村建筑工匠除基础分以外的每次增减积分有效期为二年,自积分事项发生之日起计算。一个年度内分值低于60分的农村建筑工匠当年内不予受理年审。第九条 信用星级为“一星”的农村建筑工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提醒其参与教育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二星”以下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建农村住房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巡查。第十条 积分制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由各乡镇(街道)城建办负责,在农村建筑工匠积分事项发生后
4、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县住建局(详见附件3)并录入杭州市农房建设智慧管家系统,村级小型工程项目由各村级组织负责按月将考核结果上报所属乡镇(街道)城建办。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在基础信息采集过程中需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每项加减分须有书面材料佐证。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需由专人负责积分制工作。县住建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的年度综合考评。若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在积分制推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县住建局将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01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两年。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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