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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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文件精神,为解决县各类微小型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小、种类多且分散,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规范、处置成本高、去向落实难,缺乏环保专职人员和环保专业知识,造成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切实降低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改善环境质量,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产废单位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结合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试点工作意义本方案提出的试点工作是指通过依托第三方专业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单位),承担县范围内小微企事业单位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收集、贮存、转移的试点工作,发挥综合危险废物管理服务功能。试点工作的目标
2、是解决以下9个方面问题:一是解决小微企业底数不清的问题。二是解决部分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去向不明的问题。三是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转移监管的问题。四是解决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混乱的问题。五是解决非法收集处置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问题。六是解决部分小微企业贮存不规范的问题。七是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人员频繁变动的问题。八是解决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高昂的问题。九是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长期积存无法处置的问题。二、试点覆盖范围原则上限于县辖区内单个类型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5吨以下的小微企事业单位且自愿委托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试点单位严禁收集贮存反应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
3、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三、试点工作要求产废单位和试点单位除了应做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一般性要求外,还必须达到以下条件:试点单位要求1.试点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企业,须建立组织构架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环保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不少于2人。2.试点单位必须具备收集、贮存县辖区内小微企业产生的主要特征危险废物的能力,且试点单位向产废企业收取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别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并按实际收集危险废物重量计量收费。3.试点单位具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生产安全要求的场所、贮存设施、包装容器具、运输车辆等。试点单位的收集贮存场
4、所应位于福安市辖区工业园区内,现有场所面积不能少于1000m2,应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预案、竣工验收等手续,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标准。4.试点单位应及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种类、规模不得超过环评文件及审批要求,原则上单类危险废物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50吨,并在90个工作日内将收集的危险废物转移给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理,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半年。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过程必须在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进行申报和建立台账,试点单位应指导产废企业完善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并在平台完成相应的申报和台账建设。对贮存区域实行连续视频监控,能清晰
5、反映每批危险废物的收集日期、来源、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实现“专人、专库、专账”管理。6.试点单位应加强对辖区产废企业的服务力度,发现企业存在任何不符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问题,第一时间通知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产废单位要求1.产废单位应落实企业自身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与试点单位的协议内容,配合试点单位的统一管理服务,指定专人与试点单位对接,负责企业内部危险废物处置各项工作。2.产废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并确保本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试点单位收集、处置(贮存)。3.建立危险废物转移台账档案,确保产废数据与收集单位数据相符。4.产废单位按要求做好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工作的同时,若发现试点
6、单位存在收费不合理或其它不符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问题,应第一时间告知市福安、周宁、生态环境局。四、试点工作保障积极组织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市福安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全面负责试点单位的日常监管,对试点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公示,试点运行期间每月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适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市福安、周宁、生态环境局每年不定期组织辖区内产废企业人员进行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培训,并将培训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五、试点工作程序试点申请有试点意向的企业(经营机构)在摸清县辖区内小微企业和危险废物底数的基础上,于202a年5月20日-202a年5月24日
7、17:00前向市福安生态环境局提出试点申请,申请书(附件1)加盖公章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核。名单确定市福安生态环境局根据申请单位报名情况,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资料审查、现场踏勘,并邀请3名福建省级危险废物类环保专家库专家论证,确定一家条件较为成熟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名单公示福安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拟试点单位名单在市福安、周宁、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核查申请拟试点单位完成公示后,在3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项目环评审批、项目建设、应急预案、竣工验收等有关手续,具备危险废物收集条件后,向市福安生态环境局提出核查申请,一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附件2),经市福安、周宁、生态环境局联
8、合审查通过后,复函同意开展试点工作,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六、试点签订协议试点单位与产废单位签订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协议(样本)(附件3)。七、试点时限首次试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试点期满后经评估可延长期限。八、试点退出机制建立考评机制,由市福安生态环境局制定对试点单位的考评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一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则取消试点资格(考评评分表见附件4)。对因试点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运营不规范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安全事故的,将取消试点资格。试点单位计划主动退出试点工作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告知市福安生态环境局,将另行选定试点单位,否则试点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附件:1.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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