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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砖瓦制造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县环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面提升我县“散乱污”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合理布局特制定本方案。二、工作目标按照“巩固成果、全面排查、整治彻底、长效管理”的原则,扎实推进整治工作,摸清排查企业数量、确定类别,细化时间节点,明确整治时限,做到排查彻底、整治全面。通过依法采取关停取缔、停产整治等强有力措施,在最快的时间内全部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合法、守法经营生产。三、整治范围(一)违法违规生产的砖瓦厂。1.缺少环保设施或环保不达标的;2.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
2、的;3.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4.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5.不按期缴纳各种税费,或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的。(二)不符合各类规划的砖瓦厂。1.位于城乡规划区内,或布局不合理的;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3.位于交通路线两侧威胁道路安全或严重破坏环境的;4.建设施工场地投资为3000万以上,才能进行砖瓦制造;(三)生产规模小、技术落后、环保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的砖瓦厂。1.年生产规模不符合要求的;2.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3.无开采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开采的,取土方式和方法不合规,造成高陡边坡存在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的;4.安全生产
3、责任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5.环境影响评价不达标的。四、工作步骤(一)排查摸底阶段(5月15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力开展砖厂整治工作,对全县范围内的砖厂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查明砖厂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开办时间、企业性质、股份构成、用地情况(地类、实际占地面积、审批情况),并通过手机短信、张贴公告等方式收集有意愿开办砖瓦的个人和企业。(二)整顿治理阶段(5月16日8月30日)根据排查摸底情况,组织自然资源、环保、林草、安监、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农牧农村等部门集体研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和关闭、取缔、整改、保留名单。对清理出的证照
4、不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各违法制造的砖瓦厂,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证照不齐的砖瓦厂限期完善相关手续,实现我县21个乡镇每个乡镇2个砖瓦企业,优先考虑手续齐全的砖瓦企业。1、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未经环保审批、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存在污染物排放问题的;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违规经营等;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且整改无望的等6种情形的砖瓦企业,要在排查过程中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于8月30日前依法坚决关停取缔到位,进行不可恢复拆除清理,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2、治理规范一批。对安全、环保设
5、施不到位,违规经营,生产设备、工艺落后或管理粗放,但不属于上述关停取缔情形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砖瓦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治理改造、规范生产。于8月31日前责令上述企业停产,制定“一企一策”整治方案,进行整治和提升改造;9月30日前,治理改造基本到位的纳入日常监管,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予以关停取缔。3、整合搬迁一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于8月31日前责令上述企业停止生产,10月31日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搬迁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新建项目要求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实现装备升级、质量提升、产品上档、节能环保。4、若某片区出现无任何手续的砖瓦企业,依照各乡镇出具的相关证明和实地考察进行评选,如若企业评选资质对等,已现场随机抽取的形式评选。(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12月)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砖瓦厂的关闭、植被恢复、相关手续的办理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1、水利局:负责对“散乱污”企业取水、侵占河道、岸线等情况严格排查,严格取水许可,对违规的砖瓦企业吊销取水许可。2、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打击砖瓦企业无证件运营。供电、供水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关停取缔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停止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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