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制度及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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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制度及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施工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监理项目部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建设单位派驻的现场管理人员。第四条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为本单位人
2、员。本单位人员以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为认定标准(聘用退休人员、事业单位在岗创业人员除外)。第二章人员配备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确保配备齐全,人证相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材料员、资料员等专业人员;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关键岗位人员纳入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系统,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施工现场考勤应采取人脸识别或者指纹打卡。第六条关键岗位人员任职应当符合下列
3、条件:(一)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注册资格证书,且具备项目要求的管理能力。(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当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第七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经甲方同意,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第三章 带班管理制度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指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第十条建筑施工
4、单位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检查记录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施工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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