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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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精神,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二)基本原则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
2、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
3、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二、制度内容(一)救助对象1.具有*县户籍(含居住证发放地在*县)且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2.具有*县户籍的714岁视力、听力、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及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二)救助内容1.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
4、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2.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人工耳蜗产品、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3.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听力言语训练、言语矫治、脑瘫综合康复训练、肢体矫治术后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三)救助标准1.手术。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不低于7.2万元(人工耳蜗产品费6万元、手术费1万元、调机费2000元)。实施手术的脑瘫儿童,每例手术费不低于1万元;其他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平均每人不低于1.6万元(包含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辅助器具适配费等)。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
5、器每人不低于6200元;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2000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1500元;助行器每例不低于400元;假肢每例不低于7000元;低视力辅助器具每人不低于1000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1000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1次。3.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0-6岁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6万元,714岁的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0.8万元;06岁的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714岁的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
6、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四)工作流程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2.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按政策规定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由县医保部门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县民政部门给予救助。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原则上由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可以在省内外其他康复机构治疗,但必须由省、州、县残联组织和卫
7、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定点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当地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由县残联按照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4.结算。按照国务院“应救尽救”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采取以下几种结算办法:(1)在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组织审核后,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经县残联组织审核后,先由同级民政部门按
8、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2)在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组织审核后,先由同级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3)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残联备案,据实结算。(4)康复辅助器具等采购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采用省级统一资格准入,县残联申报后自主完成采购;达不到招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5)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有关规定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五)经费保障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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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完善 社会保障 体系 建立 残疾儿童 康复 救助 制度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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