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考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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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考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评估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承保、理赔、第三方风险控制管理等服务质量(以下简称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成员单位工作积极性,促进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长期健康发展,根据*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核评估工作遵循“结果导向、过程覆盖、客观公正、持续改进、质量优先”的原则。实行工程项目与承保机构直接挂钩一体式考核评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办建设领域安责险的所有保险机构。第二章 明确职责第四条 以共保体方式承保建工安责险业务的,应确定一家机构为首席承保人负责协调共保体承保、理赔、第三方服务等工作,各成员
2、单位的市级机构均为独立考核对象;以单个机构方式承保建工安责险业务的,应负责管理本保险机构全市的承保、理赔、第三方服务工作,以市级机构接受考核。第三章 服务要求第五条 承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制度,加强安全事故预防服务,针对参保项目实际制定“一工地一方案”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方案,以保险服务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抗风险能力。第六条 承保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对承保项目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辨别评估和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
3、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等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的总体要求实施。第七条 承保机构应加强参保项目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每月1次全覆盖,其中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支模架、深基坑、脚手架等重大危险源和消防安全等作为每次服务的必查项目。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督促投保单位落实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投保单位拒不整改的,应书面抄送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仍不整改的,应当立即书面向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 承保机构应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上,综合分析评估项目的安全状况,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风险评估,
4、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出具安全风险初步评估报告、安全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安全风险总体评估报告,督促投保单位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第九条 承保机构开展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并根据各地业务量情况,合理选择第三方机构数量。承保机构应制定第三方机构考评办法,明确委托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相应奖惩退出机制,并加强日常动态评价管理,确保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承保机构对服务质量负总责。第十条 承保机构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增强投保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参保项目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救援演练。第十一条 承
5、保机构应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安责险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功能应包括承保信息管理、事故预防服务及风险信息管理、理赔管理和数据统计等,提升服务效能。第十二条 承保机构应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可视情对关键环节及内容进行拍照、录像,留存相关印证资料。要按照“一项目一档案”建立专门服务档案,其中包括保险合同、服务方案、服务记录、委托服务合同、隐患排查记录、督促整改情况、投诉处理记录以及各类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上传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并接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第十三条 承保机构应保证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的数据信息安全,不得自行用于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外的其他用途。第十四条 承保机构
6、理赔服务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严格执行全天候接报案制度,建立落实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偿保险金制度,及时做好出险理赔服务。(二)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支付赔偿保险金,紧急情况应提前预付。对赔偿保险金额有争议的,应当先行赔付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金额。赔付时间应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三)一万元以下的医疗案件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资料后,由承保机构调查落实,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企业支付。(四)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抢救期间,经被保险人申请,可向医院预支保证金,最高按企业购买的医疗费用限额支付。(五)对于事故性质明确的理赔要
7、求,不得将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证明作为必要的赔付条件。第十五条 承保机构应安排专人专线,妥善处理投保单位各类咨询问题和投诉需求,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良好社会效应。第四章 考核内容第十六条 投保单位满意度。投保单位根据对承保机构(共保体则对引流机构)所提供的综合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承保服务态度、理赔服务能力、第三方技术服务协调、客户回访、个性化需求响应等方面进行评价。从施工端进行服务评价,进一步促进共保体成员单位增强服务意识,增加投保单位获得感。第十七条 服务费用投入。承保机构应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足额提取费用投入风险预防服务,并建立相应台账进行管理。对聘请的第三方服务合作机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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