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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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提升业主满意度,根据国务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业主自治组织作用,完善“县、街道、社区、物业”四级管理服务体系,健全“县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监督指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办事处属地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职责、齐抓共管,逐步实现全县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二、明确工作职责(一)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本行
2、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2.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3.负责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4.负责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和监督指导;5.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承接查验工作;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教育培训;6.负责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的政策指导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管理工作;7.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行为。在监管过程中对企业违规违法行为及时转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宅小区工程
3、施工、房屋质量安全、消防设施验收、装饰装修等工作监督管理。1.依法查处开发建设单位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行为;2.依法查处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3.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4.依法查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行为;5.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小区的雨污管道进行监督检查,对私自违规排放污水行为进行查处。(三)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防范,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流动
4、人口、有关车辆停放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治安方面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工作;1.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2.依法查处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依法查处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等违反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的行为;.依法查处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查处饲养动物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依法查处破坏业主共有部位、盗窃损坏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车(危化品车),违规存放有毒、易燃
5、易爆物品的行为;.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建设的执法监督及市容环境卫生、供暖、供气等工作的监督管理。1.依法查处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违法违章建设,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违法违章建设的行为;2.依法查处擅自违法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开门、开窗的行为;3.依法查处对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4.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占用、破坏绿化的行为;5.依法查处单位或个人擅自损坏、修剪、砍伐花草树木或破坏、改变
6、绿化用途、绿化设施的行为;6.依法查处擅自改动供热、供气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的行为;7.依法查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产生噪音扰民、经营性油烟排放等环境污染的行为;8.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乱设摊点、乱贴乱画的行为;9.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10.调解处理因上述内容引起的矛盾纠纷。(五)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公安派出所监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情况实施检查。(六)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及各类配套建筑的规划设计及
7、调整变更的监督管理。1.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审批后、竣工规划核实前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建设情况的跟踪管理;2.负责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审批后跟踪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七)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排污、噪声、辐射、环境污染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1.依法查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架设大功率电力设施、大功率发射装置以及安装其他辐射、放射源等造成辐射污染的行为;2.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3.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八)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对物业服务收费及供水、供电、供
8、热、供气等价格行为进行制定和调查。1.制定住宅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项目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2.对物业服务每年开展成本监审;3.调解处理物业服务收费纠纷;4.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热、供气等价格进行调整。(九)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计量装置的安全运营,对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收费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1.依法查处对应获审批但未获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2.依法查处各类虚假广告,收售假冒、
9、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3.依法查处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和电表、水表等各类计量装置的违法违规行为;4.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超期未检、不按规定维保;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维修单位超资质或无资质维保、维修行为;5.出现电梯损坏、停运、关人、夹人、坠落等事故后,会同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生产厂家、物业服务企业等责任单位对问题原因及责任进行认定;6.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的行为;7.依法查处电梯维保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救援措施;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8.依法查处物业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或
10、擅自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查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10.依法查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11.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行为;12.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将有关情况向物业主管部门通报; 13.依法查处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14.调解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十)县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11、收管理法的规定,依法查处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十一)专业经营单位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及时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使其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广电网络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的维修、养护、更新工作,抄表收费到最终用户。专营单位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报修进行受理和处理,提供收费、信息查询,受理并处理因上述问题引起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职责范围和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时受理物业服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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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政府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物业管理 工作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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