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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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化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着力缓解基层卫生人才特别是乡村医生短缺的突出问题,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快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制度,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现就我区乡村医生(指在医共体分院或延伸下设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服务模式、激励和退出机制,健全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二)主要目标逐步使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更好保障,基本建成一
2、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主要内容和责任分工(一)乡村医生职责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承担上级下达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二)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实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做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限定在乡镇卫生
3、院或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建立乡村医生到龄解聘机制,原则上乡村医生聘任最高服务年龄男性为65周岁,女性60周岁。对确有需要的,医共体分院提出申请经医共体总院批准并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同意后可继续聘任该乡村医生服务,继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年(即男性不得超过67周岁,女不得超过62周岁)。(三)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医共体总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区卫生健康局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医共体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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