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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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扎实有序推进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新居民申请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条件(有无享受本县其他政策性住房补贴)审核、核准保障、协议签订、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我县境内私有房产情况。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和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展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做好积分核定工作。第四条新居民应
2、通过参加积分制管理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按照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定额定量管理,年度保障名额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新居民数量、年度保障计划要求等综合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并集中受理一次。新居民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最长不超过3年。第五条新居民申请积分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永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我县就业、居住均满 1年以上(含),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含),起算时间以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公布积分制申请结束日期前为准;(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我县境内无私有房产,申请
3、人无用人单位提供的无偿住房且未在我县享受过其他各类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三)按时按照我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规定申请积分;(四)房屋租赁合同经租赁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备案(申报)登记确认。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程序申请、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可通过县新居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平台进行自主申报或到居住地乡镇(街道)新居民积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县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一份;2、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或个人婚姻状况具结书等);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4、租赁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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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 积分 住房 租赁 补贴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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