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章程范文(通用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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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机构章程范文(通用8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培训中心定名为“xxx色素工业协会培训中心”。第二条本培训中心由xxx色素工业协会出资举办,是经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直属会员单位和有关食用香精色素企业的在职职工开展食用香精色素类专业知识培训、对经营管理人员开展现代经营管理知识培训,解决食用香精色素生产企业技术人员短缺、缺乏现代经营管理人才和大多数食用香精色素企业因为地处偏僻而更新知识困难的问题,为食用香精色素行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供智力支持
2、和人才保障。第四条本培训中心接受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培训中心地址:xx市xx区学院路丁xx号。第二章办学活动第六条本培训中心办学范围;培训中心举办初期,拟办的培训专业为:(1)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2)采煤和煤矿安全(3)煤矿机电第七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中级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在职短期培训。第八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食用香精色素企业在职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第九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在职培训。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xxx色素工业协会,培训中心主任
3、在xxx色素工业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一条本校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报请审批成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本培训中心声誉。(6)最终裁决本培训中心重大事故事项,但不干涉本中心的日常
4、工作。(7)提出终止本培训中心动议,向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请审批终止本培训中心方案,并配合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终止方案。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第十二条本培训中心主任为本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xxx色素工业协会任免,并报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准。第十三条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1、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管理本中心,执行x
5、xx色素工业协会作出的决议。(2)召集和主持培训中心工作会议。(3)检查中心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4)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5)决定本中心除主任和副主任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任免,对本培训中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提出调整意见。(6)制定本培训中心的办学经费预、决算,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7)健全、完善本培训中心各项管理规章制度。(8)行使xxx色素工业协会赋予的其他职权。2、培训中心主任履行如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办学,确保本中心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正常秩序。(2)每年年初向xxx色素工业协会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和中心长远规划的落实与
6、调整意见,每年年中向xxx色素工业协会汇报当年的工作进展情况。第十四条本培训中心主任人选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遵纪守法,依法办学,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2、身体健康,能主持本校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3、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有本培训中心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6、具有xx市正式户口。第十五条本培训中心下设管理机构本培训中心建设初期,拟设立以下管理和业务机构:综合处(财务处):负责中心办公室的综合业务,负责财务工作,后勤服务工作;教务处:负责培训计划的制订与修改、组织培训计划的实施、招生及学员管理、教学资源
7、的调配与管理、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监督等培训的教务工作;教学部:负责课程教学计划的制订、提出教师聘用名单及聘用意见、教师管理与考核、承担教学任务、组织专业和课程教学改革研究。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六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启动资金由xxx色素工业协会提供。在本培训中心续存期间,办学启动资金不得撤抽。第十七条本培训中心经费来源1、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2、捐赠;3、利息;第十八条本培训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加培训活动的企业或学员收取费用。培训中心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培训项目和实际设置的学习期限确定。第十九条本培训中心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培训中心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培训投入
8、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与培训中心无关的投资。第二十条本培训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培训中心当年用于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开支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经费的30%。第二十一条本培训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二条本培训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离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本培训中心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xxx色素工业协会、xx市xx区社会教育
9、管理办公室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xxx色素工业协会及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本培训中心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培训中心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本培训中心财产。第五章修改章程第二十五条本培训中心可根据需要或涉及本培训中心登记事项变更内容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第二十六条本培训中心修改的章程须经xxx色素工业协会审议、批准,并于30日内
10、报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报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做变更登记。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第二十七条本培训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xxx色素工业协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二十八条本培训中心终止动议必须报请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第二十九条本培训中心终止前必须在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11、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国家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条本中心经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一条本培训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归xxx色素工业协会。在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监督下,返还或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门由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于xxx年09月26日由xxx色素工业协会批准执行。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xxx色素工
12、业协会。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xx市xx区社会教育管理办公室、xx市xx区民政局核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后)之日起生效。第2篇: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有效的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xx市xxx教育培训中心。第三条本单位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职业培训的非盈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第四条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
13、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办学规模:600人/年。办学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授课。办学范围:中小学生课外辅导等培训。第五条本单位地址:xx区xxx路xx大厦一楼114、二楼南;邮政编码:xxxxxxx第六条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本单位的原审批机关是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单位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注册资本第八条本单位
14、的举办者是:xx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举办者出资:xx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及实物(教学办公等设备)形式出资,xxx年04月01日前出齐。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十一条本单位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二条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
15、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选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五名。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一)聘任、解聘校长(主任);(二)修改单位章程和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
16、事项。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六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做出最后决定。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聘任、解聘
17、校长(主任);(二)修改单位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六)罢免、增补中心理事会理事。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18、本单位的校长(主任)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的校长(主任)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六)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七)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本单位校长(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陈兴。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9、,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对举办者投入单位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
20、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第三十一条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不需要此句后面的内容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
21、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三十四条本单位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第三十五条本单位自主聘任教职工。单位聘任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单
22、位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七条本单位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七章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九条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条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
23、自行解散的;(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开展活动;(六)中心违返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第四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学员,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本单位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单位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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