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309-2005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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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00.01A 10备案号:17216-2005DB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11/T 3092005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Community food market specification2005-07-22发布2005-09-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3092005前 言农贸市场是我市居民购买主副食品的主要渠道,是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重要商业设施。但现有市 场普遍存在设施简陋,管理水平低等问题,不适应首都城市建设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总体要求。 为指导我市现有农产品零售市场区域布局的合理配置和设施设备、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尽
2、快完成现 有农贸市场向规范的社区菜市场的升级改造,并规范新建社区菜市场的设置,使我市社区菜市场的发展 适应建设和谐社会、宜居城市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由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管理。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商商业经济研究中心、北京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程红、刘海飞、姚力鸣、王卫平、王德奇、李异、徐志国、杨保京。IDB11/T 3092005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社区菜市场(农 贸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
3、牌食品 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当达到的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7110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
4、的要求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222 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11/307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年) 卫生部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56号)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活资料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试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规范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
5、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以摊位、专间形式零售主副食品的经营场所,主要经营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1DB11/T 3092005豆制品、干货食品、调味品、粮油及其制品等。3.2蔬菜洁净整理对蔬菜进行去泥、去黄腐叶、去根等售前整理。3.3无害化处理将达不到食用卫生要求禁售下架的主副食品、调味品等,进行对人和环境无害的技术处理。4 场地环境4.1 选址要求4.1.1 社区菜市场(以下简称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 应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4.1.2 菜市场建筑选址以方便居民购物,不扰民、不妨碍正常交通为原则,宜选择在居民区附近
6、的交通 便利处,并应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4.1.3 菜市场四周外墙1000m距离以内,不得存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水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不 得有生产或存贮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4.2 场内环境要求4.2.1 场内空间应通透、明亮,能随时换气通风、排除异味。4.2.2 场内面积利用合理,通道宽敞,符合人流物流畅通要求。4.2.3 场内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耐腐蚀、易清洁。4.2.4 场内空间环境照明标准值应符合GB 50034的要求。4.2.5 场内产生的噪音应控制在60dB以下。4.3 建筑及装修要求菜市场应是封闭式建筑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或钢架结构,提倡采用
7、新型环保材料 建筑。4.3.1 菜市场建筑及内部装修须符合GB 50222、GBJ 16的要求。4.3.2 场内顶棚净高应不低于4.5m,能满足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吊顶应采用防霉涂料及阻燃材料, 或装修防火吊顶。4.3.3 根据菜市场面积大小和周边环境设置出入口。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应直接面对通道, 且宽度不小于4m,其它出入口宽度不小于2.5m。4.3.4 菜市场根据营业需要设置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2.5m。分设主、辅通道的,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m。4.3.5 菜市场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该标志宜置于太平门顶部或通道及其转角处1m以下的墙面上,通 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4
8、.3.6 场内地面平整,并形成一定坡度向两侧排水槽倾斜。地面应铺设吸水、易清扫、可冲洗的防滑地 砖。4.3.7 内墙装修应加贴墙面瓷砖。水产经营区、熟食经营专间瓷砖到顶,其余内墙瓷砖高度不低于1.5m。4.3.8 菜市场店面装修应统一店牌。4.4 面积要求4.4.1 菜市场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常住、流动人口和集体伙食单位的消费规模、购买习惯,以及现有各类 主副食品零售店铺供应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面积规模。新建菜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600 m。4.4.2 新建、改造菜市场应在场外配置相当于市场建筑面积10%的临时卸货场和不少于市场建筑面积 10%的非机动车停放场,场地不得挪作它用,并应设置相应的
9、管理标识。4.4.3 场内各部分面积分摊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中通道和垃圾处理场地面积合计不应少于场 内面积的1/3。2DB11/T 30920054.4.4 安排摊位面积应考虑营业人员的活动空间,其营业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m。5 设施设备5.1 给排水设施5.1.1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应符合国家GB 5749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 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循环用水。5.1.2 应急用储水设备应有防污染和清洗消毒设施。5.1.3 水产柜应将供水龙头接到摊位,肉类供水到摊位或经营区,熟食、豆制品等供水到专间。各供水 点应单独配置水表并按北京市
10、的规定采用节水设施。5.1.4 市场内应配备清洁墙面地面和设施设备的冲洗装置。5.1.5 场内通道与柜台邻接部份及柜台内应设排水明槽,沟槽底部应呈弧形,宽度为80mm120mm,深 度为30mm50mm,使用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并在出水口设金属格栅与地漏。水产区每个地漏汇 水面积不得大于36 m。排水槽应加盖防锈材料制作的算子。5.1.6 场内设置污水排放管道。污水排放应符合DB11/ 307的规定。5.2 供电设施5.2.1 菜市场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配电室。5.2.2 电线铺设应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5.2.3 用水较多的经营区,应采用防潮
11、型照明灯具,灯具防护罩应为非玻璃制品。场内吊顶的照明灯具 宜采用嵌入式安装。5.2.4 菜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GB 50034的规定。柜台(操作台)上方灯光照度应达到 1001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度不小于2001x。场内通道应配备照明灯,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5.2.5 凡经营区有用电设施的,应配置带接地线的电源插座。5.3 通风设施5.3.1 菜市场应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5.3.2 场内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经营要求的,应采用机械通风。5.3.3 场内吊扇安装应符合安全要求。安装低噪音排风机的,应根据建筑面积大小配备相应功率的排风 机。建筑面积1000
12、m以下的,安装不低于2000W功率的低噪音排风机,1000 m以上每增加100 m相应 增加功率300W。排风机口的设置应符合环保要求。5.3.4 场内窗户的设置应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5.3.5 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专间须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5.4 消防设施5.4.1 菜市场应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并达到国家GBJ 16的要求。5.4.2 交易区内不得设置液化气和明火设施。5.4.3 菜市场应按照GB/T 17110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材。5.5 卫生设施5.5.1 市场内应按废弃物产生量统一配置废弃物收集容器,每个摊位应设置垃圾桶(箱),有条件的应 配套建设封闭的垃圾分类处理间。5.5.2
13、加工间和经营专间应配置废弃物存放专用密封容器。5.5.3 菜市场应按照国家GB/T 17217的要求建设卫生间。5.6 营业设施5.6.1 柜台5.6.1.1 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5.6.1.2 柜台高度外侧宜为700 mm,内侧宜为800 mm,呈斜面形或阶梯形,长度和宽度根据实际需要 由市场统一确定。柜台内侧放置冷柜或其它设备的,营业人员的操作空间宽度不应低于本规范4.4.4的3DB11/T 3092005要求。5.6.1.3 砖混结构的固定柜台立面应贴浅色墙面砖,内外侧地面均设排水槽,柜台与通道临接处挡水凸 边的水封高度不低于
14、50 mm。5.6.1.4 砖混结构的活鲜水产品陈列池外侧应设隔水砖墙,砖墙应高出陈列池上沿200 mm。陈列池及 隔水砖墙均应贴浅色墙面砖。使用低噪音增氧机的,应采用不锈钢支架安装在墙上。5.6.1.5 清真类食品柜的设置与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5.6.1.6 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5.6.1.7 水产品应陈列于不锈钢盘中销售。5.6.2 营业专间5.6.2.1 熟食、卤品、豆制品应在专间陈列销售。专间内应配备消毒池、上下水、专用容器(具)、冷 藏及空调设施。5.6.2.2 营业专间面积不小于8 m。5.6.3 温控设备5.6.3.1 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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