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134-2008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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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43.180 R 16 备案号:23796-2009 DBDB11/T 1342008 代替 DB11/T 134200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major repair of vehicle being completed 2008-11-14 发布 2009-04-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342008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要求.1 5 质量保证.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检验基本文件.9 附录 B(资
2、料性附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13 参考文献.15 DB11/T 1342008 I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DB11/T 1342001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本标准与DB11/T 134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将第4章的内容修改为“基本要求”、“各总成机构要求”和“主要性能指标要求”3个子项;在“4.2 各总成机构要求”中增加了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和电子稳定程序(ESP)、后视镜、前下视镜、信号灯、刮水器、安全带及安全气囊等的规定;将车轮圆跳动量、轮胎动不平衡、轴距左右差、制动协调时间、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光束照射 位置要求、百公里燃料消耗量、噪声声级等指
3、标限值进行了适当调整;将“4.3.1.2 转向轻便性”检验方法修改为台试检验方法;增加了“4.3.4 应急制动性能”相关要求;对“4.3.5 动力性”检验方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增加了海拔高度输出功率修正系数;明确规定了“4.3.8 排放性能”排放污染物限值的要求;对质量保证进行了修改;对附录A中基本文件进行了修改,同时增加了附录B。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书权,蔡凤田,窦秋月,张学利,渠桦,李建林,陈英。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DB/11
4、00R 160188;DB11/T 1342001。DB11/T 1342008 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大修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本标准适用于大修竣工出厂的在用汽车。三轮汽车、专用作业车、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和电动汽车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
5、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 GB/T 18276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186972002 声学 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QC/T 476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及试验方法 QC/T 484 汽车油漆涂层 DB11/121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122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T 135 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DB11/183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6、T 5624 和GB 7258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在用汽车 in-use vehicles 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3.2 原设计 original design 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整车外观应整洁、完好、周正,附属设施及装备齐全、功能有效。4.1.2 发动机、底盘、车身及各总成均应按原设计规定喷(涂)漆。DB11/T 1342008 2 4.1.3 汽车的主要结构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因修理改变的整车整备质量,不应超过该车原设计额定值的 3%;汽车轴距左右差不应大于原设计轴距的 1
7、。4.1.4 各部运行温度正常,各处无漏(渗)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4.1.5 各润滑脂(油)嘴应装配齐全,各总成应按原设计规定加足润滑剂。4.1.6 动力转向装置、变速器、分动器、主减速器、液力传动装置、发动机冷却系统、气压制动防冻装置、液压制动装置、风窗清洗装置等均应按原设计和季节要求,加注规定品质与数量的液体。4.1.7 全车所有螺栓、螺母应装配齐全,锁止可靠。关键部位螺栓、螺母的扭紧顺序和力矩应符合原设计规定;一般紧固件应牢固可靠,不应有松动、缺损现象;一次性使用的螺栓、螺母严禁重复使用。4.1.8 各焊接部位应按原设计规定焊接;焊缝应平整光滑,不应有夹渣、裂纹等焊接缺陷。4.1.
8、9 仪表盘应无裂损、凹凸变形,安装可靠;仪表齐全、完好、示值正确;各指示灯齐全完好,功能有效。4.1.10 影响汽车行驶安全的转向系、制动系和行驶系的关键零部件,不得使用修复件。4.2 各总成机构要求 4.2.1 发动机 发动机应符合DB11/T 135的要求。4.2.2 转向机构 4.2.2.1 转向操纵机构、转向器及传动机构部件应齐全完好,紧固可靠。在汽车转向过程中不得与其它部件相干涉。4.2.2.2 转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轻便,无异响,无偏重或卡滞现象。4.2.2.3 转向盘应能自动回正,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不应有摆振或其它异常现象,曲线行驶时不应出现过度转向。4.
9、2.2.4 转向轴、转向传动轴、万向十字叉、十字轴、转向管柱不得有裂纹。4.2.2.5 转向器壳体无裂纹、无弯曲变形。转向器装配后,转向轴在全程范围内转动轻便、灵活,不松旷,无漏(渗)油现象;转向器防尘套密封良好;啮合面及配合间隙应符合原设计规定。4.2.2.6 转向节、转向臂、转向横拉杆、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或损伤;球销不得松旷,横拉杆、直拉杆不得拼焊。4.2.2.7 动力转向系统的工作性能指标应符合原设计规定。4.2.2.8 车辆的前轮最大转向角、前(后)车轮定位参数均应符合原设计规定。4.2.2.9 汽车的转向性能应符合 4.3.1 的规定。4.2.3 传动机构 4.2.3.1 离合器应
10、结合平稳、分离彻底、操作轻便、工作可靠,不得有异响、打滑或发抖现象;踏板力不大于 300N。4.2.3.2 离合器踏板应按原设计配齐衬套;离合器踏板在动作时,不应与其它非相关件发生干涉,放松踏板能迅速回位;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规定。4.2.3.3 手动变速器(M/T)应换档轻便、准确可靠、无异响,正常工况下不过热;互锁和自锁装置有效,不得有乱档和自行脱档现象。4.2.3.4 自动变速器(A/T)的操纵装置除位于 P、N 外的任何档位,发动机均应不能起动;当位于 P档时,应有驻车锁止功能;车辆行驶中能按规定的换档点进行升、降档;换档平顺、不打滑、无冲击、无异响,正常工况下不
11、过热。4.2.3.5 主减速器、中间差速器、差速器和轮边减速器应工作正常,无异响,正常工况下不过热。4.2.3.6 传动轴及中间轴承应工作正常,无松旷、抖动、异响及过热现象。4.2.3.7 装备有缓速器的车辆,缓速器应作用正常有效,缓速率应符合原设计规定。DB11/T 1342008 3 4.2.3.8 装备有分动器的车辆,分动器应外观整洁,结合平顺,分离彻底,运转平稳,无异响,不漏(渗)油。分动器操纵轻便、可靠、无异响。4.2.4 行走机构 4.2.4.1 车架纵梁上平面及侧面的纵向直线度公差,在任意 1000 mm 长度上为 3 mm,在全长上为其长度的 1。4.2.4.2 车架总成左、右
12、纵梁上平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其平面度公差为被测平面长度的 1.5。4.2.4.3 车架分段(前钢板前支架销孔轴线前钢板后支架销孔轴线后钢板前支架销孔轴线后钢板后支架销孔轴线)检查,各段对角线长度差不大于 5 mm。4.2.4.4 总质量不大于 3500 kg 的汽车车轮圆跳动量不大于 5 mm;其它车辆车轮圆跳动量不大于 8 mm。4.2.4.5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100 km/h 的汽车,车轮应进行动平衡试验。整备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 的汽车车轮动不平衡量应不大于 5g,整备质量大于 3500kg 的汽车车轮动不平衡量应不大于10g。4.2.4.6 轮胎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
13、磨损和变形。轮胎胎面和胎侧不得有长度超过 25 mm 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或割伤。4.2.4.7 乘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 1.6mm,其它车辆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2 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 1.6 mm。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汽车转向轮不允许装用翻新的轮胎,轮胎气压应符合原设计规定。4.2.4.8 非独立悬架式车辆,转向节与衬套的配合、轴颈与轴承的配合,轴承预紧度调整符合原设计规定,无异响,正常工况不过热;减震器、钢板弹簧,作用良好、有效,无异响;各部连接杆件不松旷。4.2.4.9 独立悬架式车辆,转向节与衬套的配合、轴承与轴颈的配合
14、,轴承预紧度调整符合原设计规定,无异响,正常工况不过热;减震弹簧、扭杆弹簧,气囊弹簧、减震器,作用良好、有效,无异响;各部连接杆件衬套、球销、垫片,齐全不松旷。4.2.5 制动机构 4.2.5.1 汽车在行驶中无自行制动现象。均匀地踩下制动踏板时,制动力应平稳地增加,踏至原设计规定行程时能使各车轴上的两轮同时刹住而不跑偏。4.2.5.2 制动踏板应按原设计配齐衬套;制动踏板工作时不得发生部件干涉和异响,放松踏板能迅速回位。4.2.5.3 制动总泵、分泵缸筒不得有生锈、腐蚀现象。总泵活塞、分泵活塞、密封圈、防尘罩不得有渗漏,活塞表面不得有划痕、裂纹、凹坑、腐蚀。总泵、分泵运动灵活,性能可靠。4.
15、2.5.4 制动盘及制动鼓不得有裂纹。制动盘及制动鼓总厚度及划痕深度不得大于规定的极限。装配后制动盘端面全跳动、制动鼓径向全跳动不得大于原设计规定。4.2.5.5 各轮制动摩擦片齐全,表面无油污、裂损现象,磨损必须均匀,厚度不小于规定的极限。制动蹄工作直径及铆接沉孔均应符合原设计规定。4.2.5.6 所使用的制动液应符合原设计规定,不同级别或不同品牌的制动液不能混用,制动液应清洁、无杂质,液面高度应符合原设计规定。4.2.5.7 全车制动管路连接完好,无破损、漏(渗)油、漏气现象。4.2.5.8 带有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子稳定程序(ESP)等电子制动控制系统的车辆维修后,系统部件齐全完
16、好,装配良好、牢固,其性能应符合原设计要求。4.2.5.9 制动系装备的比例阀、限压阀、感载阀、惯性阀或制动防抱死装置,应工作正常。4.2.5.10 装有排气制动的柴油车,当排气制动装置关闭 3/4 行程时,联动机构应使喷油泵完全停止供油;而当排气制动装置开启时,又能正常供油。4.2.5.11 驻车制动操纵杆的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动作时不应与其它非相关件发生干涉。4.2.5.12 汽车的制动性能应符合 4.3.2、4.3.3 和 4.3.4 的规定。4.2.6 车身及附件 DB11/T 1342008 4 4.2.6.1 油漆涂层外观颜色应协调均匀、光亮,汽车异色边界整齐,且光泽度、厚度
17、、强度、硬度、使用性能应符合 QC/T 484 的规定。漆面与漆层无起泡、脱层、龟裂、皱纹、流痕和漏漆等现象,刷漆部位不应有明显的流痕和刷纹;不刷漆部分不应有漆痕。4.2.6.2 铆接件应坚实牢固,结合面紧密;蒙皮平滑圆顺。铆钉排列平直整齐、间隔均匀,位置符合原设计规定。铆钉应充满钉孔、无松动。铆钉头不应有裂纹、缺损或残缺现象;不得用螺栓连接代替铆接。4.2.6.3 车身骨架焊前应清除表面的油污、铁锈,焊接工艺及焊条的选择应符合原设计规定。焊缝表面平整,宽度均匀,焊缝表面无咬边、弧坑、烧穿、虚焊、夹渣、裂纹、焊瘤等缺陷。4.2.6.4 驾驶室、货厢、车身与车架,连接紧固,安全可靠,无变形、裂损
18、、锈蚀等缺陷。货厢边板、铰链应铰接牢固、启闭灵活。4.2.6.5 驾驶室、货厢安装周正,驾驶室、车厢、保险杠及翼子板左右对称,各对称部位离地高度差不大于 10 mm,货厢不大于 20 mm。4.2.6.6 驾驶室总成采用翻转机构的,行驶中应无异响,减震有效;翻转轻便灵活,翻转角度符合原设计规定;定位及锁止机构可靠、完整、有效。4.2.6.7 座椅的形状、尺寸和座间距符合原设计规定;可调节部位应调节灵活,锁止有效。4.2.6.8 汽车安全带及安全气囊的更换应使用原厂配件,装配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工作正常。4.2.6.9 发动机罩盖、后背厢盖应无裂损变形,开闭灵活,锁止可靠;密封条齐全有效,间隙均匀
19、平顺,应符合原设计规定。4.2.6.10 内、外装饰件外观应平顺贴合,无凹陷、凸起或弯曲,拐角圆顺,表面无划痕和捶击印;紧固件排列整齐、安装牢固;电镀、铝质装饰件应光亮、无锈斑、脱层、划痕。4.2.6.11 可开启式门窗应开闭轻便、关闭严密、锁止可靠、合缝均匀、不松旷;门把、玻璃升降器齐全完好、灵活有效。4.2.6.12 用于换修的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并符合 GB 9656 的规定。4.2.6.13 门、窗、罩、盖的密封条应齐全,无老化开裂、破损现象;粘接牢固、平服、厚度适当,防雨密封性应符合 QC/T 476 标准的要求。4.2.6.14 后视镜成像清晰,调节灵活,支架无裂损及锈蚀,安装
20、牢固;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 50 m 以内的交通情况。4.2.6.15 安装有前下视镜的车辆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 1.5 m、宽 3 m 范围内的情况。4.2.7 照明和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 4.2.7.1 全车电气线路应布置合理、连接准确;线束包扎完好、牢固可靠;线束通过孔洞处应有防护装置,且距离排气管路不小于 300 mm;导线规格及线色符合规定,接头牢固、良好;各部导线及电器元件不得漏电。4.2.7.2 熔断器和继电器的使用应符合原设计规定。4.2.7.3 全车电子控制系统及各元、器件性能良好,线路连接正确、可靠,工作正常。4.2.7.
21、4 汽车前照灯灯具应安装牢固、完好有效;控制开关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4.2.7.5 前照灯灯光性能应符合 4.3.6 的规定。4.2.7.6 汽车的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应能点亮。4.2.7.7 汽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灯及制动灯白天在距其 100 m 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侧转向信号灯白天在距 30 m 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前、后位置灯、示廓灯夜间好天气时在距其 300 m 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后牌照灯夜间好天气时在距其 20 m 处应能看清牌
22、照号码。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DB11/T 1342008 5 4.2.7.8 刮水器各部件应齐全、完好,功能有效,有效刮水面达到原设计规定。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4.2.7.9 装备有空调系统的汽车空调性能应符合原设计要求。4.2.7.10 装备有其他与制动、行车安全有关的电子控制系统的元器件,应按原设计装备齐全,监控有效、正常。电子控制装置(ECU)应无故障码显示。4.2.7.11 蓄电池外观清洁、安装牢固,桩头完好、正负极标志分明,桩卡头及搭铁线连接牢实;电解液比重、液面高度及电压差应符合规定,电池小盖齐全,透气孔通畅。4.3 主要性能指标要求及检验方法
23、汽车在满足4.1、4.2各项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路试检验车辆的运行性能或台试检验车辆性能,所用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满足试验要求。4.3.1 转向操纵性 4.3.1.1 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100km/h 的汽车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大于 20,最高设计车速小于100km/h 的汽车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大于 30。4.3.1.2 转向轻便性 汽车转向轮置于转角盘上,转动转向盘使转向轮达到原设计规定的最大转角,在全过程中用转向力测试仪测得的转动转向盘的操纵力不得大于120 N。4.3.1.3 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 用侧滑检验台测量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值应不大于 4
24、m/km。4.3.2 行车制动性能 4.3.2.1 制动踏板自由行程、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规定。4.3.2.2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对于乘用车应不大于 500 N;对于其它汽车应不大于 700 N。4.3.2.3 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在保持踏板力为 700 N 达到 1 min 时,踏板不允许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4.3.2.4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发动机在 75%的额定转速下,4 min 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的,按 400 kPa 计)。当气压升至 600 kPa 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 3 min 后,其气压的降低值应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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