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事再审申请书集合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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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民事再审申请书集合8篇【篇1】最高院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通信地址:省市(县)区(乡)街(镇)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被申请
2、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原审: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县(市、区)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号;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1、撤销原判第项,
3、依法改判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申请法定事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事实及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的理由。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份。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
4、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申请人:(签名、捺印、盖章)年月日再审申请书周某为个体户,从事家装业务。某日承揽许某家防盗网安装业务,指派其店内雇员张某前去安装,并雇佣街头拉活的个体运输司机李某将防盗网拉至工程所在地,由李某协助安装。具体由张某负责安装,李某协助固定绳索,许某在楼下指挥。安装过程中,张某不慎掉下摔死。后该地事故调查小组认定:张某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职责,周某负主要职责,李某负重要职责。周某与死者张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周某赔偿张某家属22万元人民币。后周某向李某追尝,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40%赔偿职责。【篇2】最高院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原判被告、
5、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
6、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请求事项: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纠纷事实: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7、民案原判: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如此审
8、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篇3】最高院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_、男、_岁,汉族,农民,住_镇敖包山村。申请人_与被申请人_及_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_中级人民
9、法院()x民一终第_号民事判决和_县人民法院巴民初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请求事项一、请求撤销_县人民法院()巴民初第95号、_中级人民法院()x民一终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990年初,我所在的_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
10、了柳树和杨树。_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后来,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_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我提出再审。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一事实不清(一)我与_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_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
11、该事实。_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
12、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3自王承包以来,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四至清楚无争议。说明:1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
13、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2自1990年至_年虽然与村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则当时农村土地管理不规范,二则申请人多年来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于_年交了承包费。我与村里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_年因延长合同期限之事,村里与我签订了合同书。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与王虽同为一村,但不在一个组。_年合乡并村时,我所在的南山村九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一组,而王振所在的南山村十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二组。无论是以前的南山村抑或是现在敖包村,各组之间的土地所在权是独立的,并且各组土地界限明确,多年来,各组从未发生过土地纠纷。各组村民的土
14、地承包合同统一由村里管理。各自的承包合同没有重合部分,哪里来的侵权之说。(二)“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我没有承包合同”对该认定没有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主观武断地认定“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被告高建国之间有承包合同”。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清楚记载被告敖包山村委会自一审和二审均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敖包村委会不承认与我之间有合同。但奇怪是一、二审法院却认定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我之间有承包合同,实在荒谬。证据是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依据。没有证据,法院一句话就可以凭空将申请人二十来年的心血化为乌有,这样判决怎么能让人口服心服呢。况且二审
15、法院认定我保存于_县林业局的合同系复印件,且该合同复印件上注明如有争议合同作废,其意为,即使提供原件也是作废的。二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合同其它条款,只注意对申请人不利的地方。怎么就没有看到四至清楚无争议这样的条款呢。况且申请人的合同并没有与任何人发生争议。一、二审法院偏袒王振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复印件也不是不能做为证据使用。根据证据规则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况且对于我与村委会的合同来说也确实是无争议,直到现在也没有人拿出一份与我重复承包的合同书来。二、程序违法(一)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到实地勘验,但法院没有履行职责,丧失了查清本案事实的机会
16、(二)王振向法院申请调查证人,而一审法院却支持了其这一要求。根据证据规则第第十七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难道对证人进行调查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吗?需要法院代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吗?另外,根据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该证人并未出庭。违反法定程序提供的证言,不经质询,法院可直接采信;而我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却不被采纳,那么哪一个证明效力更高呢,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三)一审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出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调查村委会负责人然后作为对我不利的证据,首先不说其是否对错,但就这一点二审法院就不能认同,村委会作为被告是本
17、案的利害关系人,他们等于自己给自己作证,这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证言能够采信吗?而且两份证言只证明王承包河滩地的事实,并没有否认我承包合同的事实,法院真是空穴来风。三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由于本案事实不清,导致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真正的侵权人是王振,而不是我,一、二审法院本末倒置,判决我侵权,与事实和法律相悖。综上所述,原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是在事实上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的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垦请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
18、施,特申请将此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再审。此致_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篇4】最高院民事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委托代理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法定代表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再审申请人杨_因诉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w
19、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2。依法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_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3。判决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_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_位于wd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_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
20、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_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wd市中级人民法院。wd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_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wd市中级人民法院(20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
21、房等房地产纠纷”。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_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_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wd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_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
22、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_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_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_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
23、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_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wd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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