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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地权属争议申请书10篇【篇1】林地权属争议申请人:王某强,男,汉族,1962年X月X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联系电话:申请人:王某西,男,汉族,现年约6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申请人:王某杰,男,汉族,现年约58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申请人:王某勇,男,汉族,现年约56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共同推荐代表人:王某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王某远,男,汉族,现年约45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第三人:王某齐,男,汉族,现年约4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
2、组。案由: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纠纷申请事项:1、请求某某乡人民政府按照森林法第16条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进行确权,并及时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2、请求依法确认位于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小地名为“青杠林”的林地约26亩归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共同管理使用。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王某强、王某西、王某杰、王某勇系亲兄弟关系;被申请人王某远及第三人王某齐系亲兄弟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亲也系亲兄弟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辈(已故)生前共同承包有位于桐梓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小地名为“青杠林”的林地约26亩,该幅林地登记在祖父王世先名下,但长期以来均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
3、辈在共同管理使用,并有当地村民可以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辈先后死亡后,该幅林地则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共同经营和管理使用。xxxx年9月,申请人王某强因自家猪圈柱头损坏,从而到原来共同管理的山林中砍伐林木一根用于更换,可第三人王某齐却出面干涉,认为该幅林地归其自己和大哥王某远共同所有,并已经颁发了林权证,于是双方发生纠纷。同年10月,申请人将该情况报告当地村委及林业管理员郭光华要求调查处理,当地村委经过调查后,于xxxx年2月27日召集双方进行处理,并由林业管理员郭光华向双方交代了调查情况,明确该幅林地归大家共同所有。后因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不服,当地村委又于xxxx年12月26日组织双方再次进
4、行调解,但最终未某够达成协议。xxxx年2月14日,当地村委告知申请人按照法律程序办理。随后,申请人向某某乡林业站了解情况,获悉桐梓县林业局已经于xxxx年向被申请人颁发林权证书,明确该幅林地系被申请人的林地,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以致双方发生权属争议,并经过多方协商、调解无果。综上,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
5、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某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之规定,本案双方之间的林地权属争议,属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争议,依法应当由某某乡人民政府处理。为此,申请人现依法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政府立即进行处理。逾期,申请人将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致桐梓县某某乡人民政府申请人:王某强、王某西、王某杰、王某勇共同申请人推荐代表人:王某强xxxx年三月二十一日【篇2】林地权属争议申请书省林业厅:xxx村农业园建设项目由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投字xxx3114号)批准。项目施工过程中使
6、用了x村镇部分林地,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属于非法侵占林地行为。xxx村农业园建设项目的业主是xxx村农业园。受用地单位委托,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了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黟县林业局编写了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经实地调查,该项目非法侵占x村镇集体林地面积0.1667公顷,均为防护林,属于退耕还林林地,无立木蓄积。黟县林业局对拟使用林地异地植被恢复作出了承诺和设计。项目拟使用林地保护等级为四级,符合黟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项目实施区不在保护区范围,也不在特种用途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项目实施区域内未发现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针对项目违法未批先占使用林地,黟县森
7、林公安局已进行查处(黟林x林罚决字xxx5第5号),现按照相关程序,将项目使用林地进行上报申请。该项目征占用林地申报材料齐全,属于处罚项目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在对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申报材料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我局拟同意其补办使用林地手续。项目使用林地上报使用xx市定额。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xxx村农业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申报材料报上,请予审批。特此请示。xx市林业局xxx5年11月19日【篇3】林地权属争议申请书甲方:乙方:为了大力发展油茶产业,打造油茶特有经济,推进老龄油茶山地的品种改良开发。甲乙双方就甲方将其林地使用权、经营权租凭给乙方,用于油茶林业开发事业的相关事宜,经双方
8、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一、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的有关山地使用权承包规定,签订本合同。二、甲方:常宁市镇村组,向乙方提供适宜种植的林地使用权。林地坐落名、界址说明,乙方在取得甲方所提供的上述林地使用权后,可自主经营,或与其他单位及个人联合使用经营权,但种植前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林地使用权承包期限从二0年月日起至二0年月日止,共年,承包期内甲方无权终止合同,期满时按乙方需要可继续签订承包合同,或归还给甲方。三、甲方提供的林地必须是合法使用之林地,林地使用权承包给经营者使用期间,政府发给甲方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证及自留山使用证中的使用权已承包给乙方,乙方完全拥有该山地的经营使用权,甲
9、方不得以持有证件为由,否定本合同的山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四、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林地,由乙方全权负责生产经营,乙方除造林外,根据生产需要,可在承包山地内开设道路及其它有关设施,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五、甲方提供林地使用权的报酬,每年承包租金为林地每大份人民币元,当年承包款于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六、甲方提供的林地如发生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纠纷,由甲方理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承包期内未经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乙方承包林地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业基地上进行任何毁林、开垦种植作物及放牧,也不得进行建筑工程设施、采石、采矿、取土(国家征地除外)和其他毁林
10、活动。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查处、处理和赔偿。乙方施工的过程中应保留原有的坟地,新建坟地应征求甲乙双方许可,毁坏林木按株补偿。七、在承包期内乙方可请甲方协助乙方在油茶收摘期内维护好现场秩序,不允许偷盗、哄抢和其他破坏行为发生,共同维护双方的利益。八、签订本合同是,1:甲方必须提供承包使用权林地范围界线2承包使用林地的山界林权证或能够证明甲方山界林权的相关证明。九、本合同不受机构撤并和人事变动影响。十、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可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内容与本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
11、):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篇4】林地权属争议申请书省林业厅:根据x区林业局六金林xxx6121号请示,xx市x区xx河水库工程由xx市x区水利局实施建设。该项目位于横塘岗乡杨岩村境内,项目建设将有效解决横塘岗乡、施桥、双河、张店等乡镇约11.6万人口饮用水水源问题,解决了8220亩的灌区灌溉问题,改善张家店河枯水期用水紧张情况,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发展旅游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下游防洪标准,具有供水、灌溉、生态环境保护等综合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十分显著。xxx6年3月22日,国家水利部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复核列入全国小型水库建设实施方案项目的通知(办规计xxx661号)和
12、xxx6年5月30日,xx市x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市x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的批复(金发改农经xxx690号)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受项目用地单位委托,xx省绿满地生态林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验并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经实地调查,该项目拟永久使用林地总面积12.1505公顷,项目拟永久使用按林地保护等级划分:林地保护等级II级林地9.9866公顷,级保护林地2.16390公顷;按权属划分:均为集体林地;按森林类别分:均为乔木林林地;按林种分:防护林林地9.9866公顷,用材林林地2.1639公顷。项目拟永久使用林地涉及国家级公益林9.9866公顷,不涉及省级公益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所涉及的国家公益林已
13、经履行调减手续。按照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规定,用地单位与横塘岗乡杨岩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使用林地补偿协议,项目使用林地涉及的x区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了公示,均无异议。经x区林业局派员现场查验,目前该项目无未批先占林地及采伐林木行为,项目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及风景名胜区,项目区无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x区林业局制定了拟使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措施,并承诺及时恢复森林植被。经我局初步审查,该项目使用林地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规定,我局研究同意申报,使用林地定额在省级预留定额中解决。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xx市x区xx河水库工程使用林地申请
14、材料一并上报,请予审批。特此请示。二xx年九月七日【篇5】林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为了发展经济,开发林地资源,经村委会(以下简称为甲方)研究决定群众代表大会通过报请镇政府批准,将村集体所有的造林地承包给农户(以下简称为乙方)造林植树,经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一、承包承包范围甲方将座落在的林地亩,承包给乙方进行植树造林,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1北至长米,宽米。二、承包期限从二xx年月日至二xx年月日止,共计年。三、承包费共计(大写)元,一次交请。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期间乙方有使用权和继承权,乙方需转包必须通过甲方允许后转包。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植树造林,存活率保持85%以上,树行两侧各
15、留0.5米宽不许种地。3、栽植树木的,品种由甲方决定。4、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定期打药、灭虫、剪侧枝,管理好树木。5、树木到砍伐期要申请,经批准后砍伐,砍伐手续由村委会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6、树林砍伐后乙方自行处理,税款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未能栽植或未达到成活率85%,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赔偿任何损失。7、乙方中途终止合同,承包的林地及树木无偿交给甲方。甲方如中途终止合同,赔偿乙方的承包费的2倍经济损失。8、其它未尽事宜出现,甲乙双方商议,达成协议后执行。9、承包期满时,林地交甲方,树木由乙方处理。10、如国家法律政策对林地有新的规定时,以国家法律政策为准。甲方:镇村民委员会(盖章)法人
16、代表:(盖章)乙方:(盖章)签证机关:镇法律服务所(盖章)二xx年xx月xx日【篇6】林地权属争议申请书申请人:王某海,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李集农具社。申请事项: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申请理由: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1975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
17、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
18、发生冲突,2006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一)行政区界变动;(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一)六十条实施以前使用的,乡(镇)办的属于乡(镇)
19、农民集体所有,村办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属现用地单位;(二)六十条实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间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权按前项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归还要求的,应全部或部分退还;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
20、正当权益无法行使。2008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2008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此
21、致李集镇人民政府申请人:王某海20xx年5月22日【篇7】林地权属争议申请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
22、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第二章处理依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23、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第八条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第九条土地
24、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
25、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第十四条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第十五条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
26、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第十六条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篇8】林地权属争议申请书申请人:xx县申请人:xx县xx镇大村村委会洲上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王xx,村民小组长。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xx县xx镇茶园村委会。请求事项:确认争议山场“石垅”山(包括对角、上高、下高)归申请人所有。事实与理由:“石垅”山(包括对角、上高、下高)历来归申请人所有,因被申请人无理对“竹山”进行逐步侵占,导致申请人的合法山林权属遭受侵害,特依法请求调处。“石垅”山(包括对角、上高、下高)归申请人所有是不容争议的,理由如下:
27、一、申请人有(吉)林证字第20903号山林所有权证可以证实。(吉)林证字第20903号山林所有权证载明:茶园对角,xxx,200亩,东:岭尖;南:口石壁;西:岭尖;北:口。茶园上高,xxx,275亩,东:岭尖;南:横路;西:岭尖;北:岭尖。茶园下高,xxx,275亩,东:岭尖;南:岭尖;西:岭尖;北:横路。上述山权归xx公社大村大队所有。二、申请人有xx县xx镇大村村委会的书面证明可以证实。xx镇大村村委会书面证明申请人所述上列事实全部“情况属实,请有关单位给予调解”,同时证明申请人洲上村民小组是真正的山林所有权人。三、申请人有xx县人民法院“53年民三巡字第一七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实。该民事
28、判决书明确上述争议山场归申请人所有,并且有明确的山权图。四、申请人有王盛斗的“悔过”可以证实。1952年,王盛斗因为盗砍当时大村(现大村村委会洲上村民小组)王xx的林木,而在乡政府主任等监督下,立下“悔过”,该“悔过保证书”可以体现争议山场“石垅”山(包括对角、上高、下高)历来归申请人所有。五、申请人有王全生等证人可以证实。王全生等证人对争议山场的历史情况比较了解,他们可以证实“石垅”山(包括对角、上高、下高)历来归申请人所有。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山林权。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调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山林权属争议。此致xx县人民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申请人:xx县xx镇大村村委会洲上村民小组xx
29、xx年五月十五日【篇9】林地权属争议申请书订立合同双方:_县_乡_村_组(以下简称甲方)_县_乡_村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83)、(84)一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甲方将座落在_的林地(山地)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北至_,西至_,东至_。第二条承包期限承包期为_年,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
30、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分成,甲方得_成,乙方得_成。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分成,甲方得_成,乙方得_成。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分成,甲方得_成,乙方得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第四条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间伐或
31、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合同范本第五条双方的义务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其它毁林行为。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
32、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第六条奖惩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偷树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元给对方。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的违约金。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
33、其应付赔偿的数额。第七条不可抗力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部分林木双方均不负责。第八条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甲方:_(公章)_年_月_日乙方:_(公章或签名)_年_月_日【篇10】林地权属争议申请书省林业厅:庐江县锦昌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已经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备案。该项目系招商引资项目,根据规划需使用我县泥河镇泥河社区集体林地2.5083公顷。经审查,拟使用林地非国家、省级公益林地,不涉及退耕还林林地,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已审核通过,现随文上报申请使用林地材料,请予审核。庐江县林业局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