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1202-2015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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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Z 60备案号:46002-2015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12022015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wooden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2015 - 05 - 13 发布2015 - 07 - 01 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11/ 12022015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 监测与检测46 实施与监督5附录 A(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和
2、管理要求6IDB11/ 12022015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 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质容器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亦执行本标准规定的内容。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批准。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北京市建材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涛、郑再洪、邵霞、聂磊、任培芳、袁勋、高喜超、闫磊
3、、李国昊、何万清、王敏燕、王海林、高美平IIDB11/ 12022015引言为控制木质家具制造业以及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质容器制造业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引导木质家具制造业以及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质容器制造业等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IIIDB11/ 12022015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检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木质家具制造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木质家具生产线建设
4、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制品容器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23985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物(
5、VOC)含量的测定 差值法GB 23986-2009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DB11/
6、119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4754-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3.1木质家具制造wooden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指以天然木材和木质人造板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3.2 3.21DB11/ 12022015涂装工艺painting process将涂料涂覆于木制家具某一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工艺过程。3.3 3.3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7、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3.4 3.4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采用HJ/T 38 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3.5 3.5苯系物benzene homologues苯系物是指分子式中只含有一个苯环的芳烃统称。本标准中的苯系物仅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 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合计。无标气物种以甲苯计。3.6 3.6无组织排放fu
8、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3.7 3.7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应超过的限值。3.8 3.8即用状态ready for use原料产品调配好即可用于生产的状态。3.9 3.9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treatment device for VOCs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施。3.10 3.10现有污染源existing pol
9、lution source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2DB11/ 120220153.11 3.11新建污染源new pollution source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时段划分4.1.1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第时段的排放限值,自 2017 年1 月 1 日起执行第时段的排放限值。4.1.2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时段的排放限值。4.1.3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4.2 涂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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