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137-2008汽车小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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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43.180 R 16 备案号:23799-2009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汽车小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current repair of vehicle being completed 2008-11-14 发布 2009-04-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372008 代替 DB11/T 1372001 DB11/T 1372008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维修项目的确定.1 5 技术要求.1 6 质量保证.10 附录 A(资料性附
2、录)汽车小修进厂检验单.1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13 DB11/T 1372008 I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DB11/T 1372001汽车小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本标准与DB11/T 137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发动机“运转状况、怠速运转性能、进气歧管真空度、曲轴箱压力、增压压力、机油压力、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等性能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电子稳定程序(ESP)等电子制动控制系统”的相关规定;将“车辆电器”改为“电气系统”,同时增加了前照灯、信号灯、刮水器、喇叭、仪表及电子控制装置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汽车发动机排放污染物限值的要求;将“
3、检验规则和质量保证期”合并为“质量保证”,同时对质量保证期进行了修改;将附录A“汽车维护、小修竣工出厂检验单”改为“汽车小修进厂检验单”增加了附录B“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书权,蔡凤田,张学利,窦秋月,渠桦,陈英,李建林。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DB11/T 1372001。DB11/T 1372008 1 汽车小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小修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本标准适用于小
4、修竣工出厂的在用汽车。三轮汽车、专用作业车、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和电动汽车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QC/T 484 汽车油漆涂层 GB/T 18297 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DB11/121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
5、122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183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和GB 7258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在用汽车 in-use vehicles 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3.2 原设计 original design 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4 维修项目的确定 进厂车辆应进行准确的故障诊断,确定小修项目。5 技术要求 5.1 发动机 DB11/T 1372008 2 5.1.1 外观及性能 5.1.1.1 外观和装备经修
6、理后应符合原设计规定。修理部位及相关部位不得有漏(渗)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5.1.1.2 汽油发动机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柴油发动机在环境温度不低于 5时,应能顺利起动。允许起动 3 次,每次不超过 5s。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发动机应能在 5s 内一次顺利起动。5.1.1.3 从起动后到正常工作温度,发动机怠速应运转平稳,其怠速转速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并能保证向其他工况圆滑过渡。5.1.1.4 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发动机在各种工况下应运转稳定、无异响,不得有过热、异常燃烧和爆震等现象;发动机各工况过渡应平稳,不得有突爆、回火、放炮等异常现象,无失火。5.1.1.5 当柴油发动机转速超过额定转速
7、时,调速控制装置应正常有效。紧急停机装置在发动机整个运转过程中可靠有效,不得出现失控现象。5.1.1.6 在正常工作温度和标准状态下,发动机怠速运转时,进气歧管真空度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其波动范围:6 缸汽油发动机一般不超过 3kPa;4 缸汽油发动机一般不超过 5 kPa。5.1.1.7 在正常工作温度下,曲轴箱的压力应符合原设计规定,检验方法按 GB/T 18297 进行。5.1.1.8 增压压力应符合原设计规定,检验方法按 GB/T 18297 进行。5.1.1.9 在正常工作温度和规定转速下,机油压力和机油温度应符合原设计要求,警示装置可靠有效。5.1.1.10 发动机排放装置齐全有效;
8、车载诊断系统(OBD)应工作正常;排放污染物应符合 DB11/121、DB11/122 和 DB11/183 的要求。5.1.1.11 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技术参数与性能应符合原设计要求。电子控制装置(ECU)应无故障码显示并进行初始化设置。5.1.2 点火系 5.1.2.1 点火正时符合原设计规定。5.1.2.2 点火系统高、低压特性符合原设计规定,无异常现象。5.1.2.3 断电器触头(白金)工作正常,间隙符合技术要求。5.1.2.4 无触点式点火信号发生器绝缘良好,工作正常。5.1.2.5 分电器、点火线圈、火花塞、高(低)压线性能符合原设计规定。5.1.2.6 电控点火系统可靠有效,工
9、作正常。5.1.3 燃油系 5.1.3.1 燃油供给系统在各种工况下工作正常,无漏油、渗油、溢油现象。5.1.3.2 燃油箱及管路内部清洁通畅,连接可靠,无泄漏;油箱盖开启方便,工作正常;燃油蒸气回收装置工作正常;油箱液位指示传感器工作正常。5.1.3.3 燃油泵工作正常,无漏油,无异响。5.1.3.4 化油器内外清洁,各工作系统和控制元件工作正常。5.1.3.5 燃油系统工作压力、流量、喷油正时等应符合原设计规定。5.1.4 进排气系统 5.1.4.1 空气滤清器安装牢固,密封垫齐全、密封良好、工作正常。5.1.4.2 空气滤芯清洁、齐全、完整,无破损。5.1.4.3 节气门体内外清洁,操纵
10、机构灵活有效。5.1.4.4 怠速控制稳定有效,电动节气门应按原设计规定进行初始化设置。5.1.4.5 进气系统真空度应保持稳定,不允许有泄漏现象。5.1.4.6 曲轴箱通风阀应清洁、畅通,工作正常。5.1.4.7 废气再循环阀(EGR)应工作正常、有效。DB11/T 1372008 3 5.1.4.8 排气系统工作正常,密封良好,无堵塞,无泄漏,无异常噪音。5.1.4.9 三效催化转化器应安装正确,牢固可靠,工作正常。5.1.4.10 增压装置应按原设计进行装配和检验,增压器工作应正常。5.1.5 冷却系 5.1.5.1 散热器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5.1.5.2 散热器内部畅通无积垢,不漏
11、水;散热隔栅清洁无堵塞;百叶窗操作轻便,无卡滞。5.1.5.3 水泵工作正常,无裂损,不松旷,无异响,不渗漏。5.1.5.4 风扇工作正常,风扇皮带无老化、开裂现象,张紧度符合原设计规定;风扇离合器、电动风扇工作正常,运转平稳,无异响,温度控制参数符合原设计规定。5.1.5.5 节温器工作正常,温度控制参数符合原设计规定。5.1.5.6 水管完整无老化、无泄漏,卡固可靠。5.1.5.7 冷却系统及相关器件应按规定进行压力测试,压力值符合原设计规定。5.1.6 润滑系 5.1.6.1 润滑油品质及数量应符合原设计规定。5.1.6.2 机油泵工作正常,无异响;发动机各部位润滑良好,机油压力符合原设
12、计规定。5.1.6.3 机油集滤器清洁、通畅;管、罩、网齐全有效。5.1.6.4 机油滤清器内外清洁,油道通畅、滤芯完整、效能完好。5.1.6.5 机油散热器清洁、通畅;附属件装配齐全、工作正常。5.1.6.6 油底壳及衬垫清洁、完好,不漏(渗)油;放油螺栓及衬垫完好有效。5.1.6.7 曲轴箱强制通风管工作正常。5.1.7 起动系及充电系统 5.1.7.1 起动机运转正常,不打滑、不咬齿、无异响。5.1.7.2 蓄电池外观整洁、安装牢固,电解液比重和液面高度符合规定。5.1.7.3 发电机发电正常,调节器工作良好,充电电压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充电指示工作良好。5.1.7.4 起动线路连接可靠,
13、工作正常。5.1.8 配气机构 5.1.8.1 配气相位应符合原设计规定。5.1.8.2 配气机构运转正常,润滑良好,各部件安装牢固,无异响,各部间隙符合原设计规定。5.1.8.3 各气门无积炭,开启灵活,密封良好;气门导管、气门油封工作良好,安装符合原设计规定。5.1.8.4 可变配气相位控制机构应工作正常、可靠。5.1.9 曲柄连杆机构 5.1.9.1 曲柄连杆机构应运转正常,无异响。5.1.9.2 各部配合间隙应符合原设计规定;各部螺栓的紧固顺序、紧固力矩应符合原设计规定,锁止销、锁齐全有效。5.1.9.3 曲柄连杆机构装配后,曲轴转动均匀轻便,转动力矩符合原设计规定。5.1.9.4 曲
14、柄连杆机构各部润滑油路畅通、清洁。5.2 离合器 5.2.1.1 分离彻底,结合平稳,不打滑、不发抖,无异响。5.2.1.2 踏板自由行程和有效行程符合原设计规定。5.2.1.3 机械式操纵机构操纵轻便,无卡滞,无异响。DB11/T 1372008 4 5.2.1.4 液压式操纵机构工作正常,不漏油、不渗油;液压油的品质及油面高度应符合原设计规定。5.2.1.5 自动离合器控制系统工作正常。5.3 变速器 5.3.1 手动变速器(M/T)5.3.1.1 外观整洁、无漏(渗)油,通气孔畅通。5.3.1.2 各部件齐全、有效,工作正常、可靠、不过热。5.3.1.3 操纵机构轻便、灵活,不自行脱档、
15、不乱档。运转无异响。5.3.1.4 齿轮油的品质及液面高度应符合原设计规定。5.3.1.5 各部件装配应符合原设计规定。5.3.2 自动变速器(A/T)5.3.2.1 外观整洁、无漏(渗)油,通气孔畅通。5.3.2.2 各部件齐全、有效,工作正常、可靠、不过热。5.3.2.3 控制系统工作可靠,报警装置工作正常。5.3.2.4 检测各档位油路油压,压力值应符合原设计规定。5.3.2.5 液压油的品质及液面高度应符合原设计规定。5.3.2.6 换档点及换档品质符合原设计要求。5.4 传动轴 5.4.1 传动轴外观无凹陷、无裂纹;齿套与花键滑动顺畅,不松旷;配合间隙符合原设计规定;花键防尘套完好。
16、5.4.2 传动轴万向节及中间轴承应工作正常,无松动、抖动、异响及过热现象。5.4.3 传动轴万向节叉和十字轴无裂纹、无变形、无松旷,万向节叉相对位置应符合原设计规定;连接盘、连接螺栓应完好,锁销齐全有效,紧固扭矩应符合原设计规定。5.4.4 传动轴动平衡应符合原设计规定。5.4.5 半轴球笼应按原设计规定加注润滑脂,防尘密封完好,不漏(渗)油、无松旷、无异响。5.5 减速器 5.5.1 外观整洁,工作正常;无异响、无过热,不漏(渗)油。5.5.2 各部件齐全、有效,工作正常、可靠、不过热。5.5.3 差速器、中间差速器锁止机构应工作可靠,无异响。5.5.4 主减速器主、从动齿轮的啮合位置及啮
17、合间隙应符合原设计规定。5.5.5 齿轮油的品质及液面高度应符合原设计规定。5.6 分动器及附属机构 5.6.1 分动器应外观整洁,结合平顺,分离彻底,运转平稳,无异响,不过热、不漏(渗)油。5.6.2 分动器操纵轻便、可靠、无异响。5.6.3 轴头离合器锁止有效,分离彻底。5.6.4 分动器控制系统应工作正常、安全可靠。5.6.5 润滑油及液面高度应符合原设计要求。5.7 转向系 5.7.1 转向系统的装配 5.7.1.1 转向系统装配后应进行车轮定位检查,其参数符合原设计规定。5.7.1.2 各部件的连接应锁止可靠并符合原设计规定。DB11/T 1372008 5 5.7.1.3 各润滑部
18、位应按原设计加注润滑剂。5.7.1.4 转向盘应操纵轻便灵活、无偏重或卡滞现象;转向机构各部件在汽车转向过程中不得与其它部件相互干涉。转向盘自由行程及转动阻力矩符合原设计规定。5.7.2 转向器 5.7.2.1 转向器壳体无裂纹、无弯曲变形。5.7.2.2 转向啮合副各零件及轴承滚道无金属剥落和明显的阶梯磨损。5.7.2.3 摇臂轴无裂纹,无扭曲变形。5.7.2.4 转向器装配后,转向轴在全程范围内转动轻便、灵活,不松旷,无漏(渗)油现象;转向器防尘套密封良好;啮合面及配合间隙应符合原设计规定。5.7.3 转向操纵机构 5.7.3.1 转向轴、转向传动轴、万向十字叉、十字轴、转向管柱不得有裂纹
19、。5.7.3.2 转向操纵机构转动轻便、灵活,不松旷,无卡滞现象;各部件装配齐全、紧固可靠。5.7.3.3 带有保险装置的转向管柱碰撞变形后应更换,不得修理再使用。5.7.4 转向传动机构 5.7.4.1 转向摇臂、直拉杆、横拉杆、转向节、转向节臂及球头销不得有裂纹;不得进行任何焊接加热修理;各部配合符合原设计规定。5.7.4.2 转向摇臂不应扭曲,直拉杆无弯曲变形。5.7.4.3 球头销装合后应转动灵活,不松旷;防护套良好,通气孔畅通。5.7.4.4 转向节各部螺纹有效,连接可靠;转向主销的装配角度和装配间隙符合原设计规定。5.7.5 转向助力装置 5.7.5.1 动力转向系统的工作性能指标
20、应符合原设计规定。5.7.5.2 助力转向操纵机构应全程助力良好,无卡滞、无异响。5.7.5.3 电子控制系统应工作正常,无故障码显示。5.8 车架及车身 5.8.1 车架 5.8.1.1 车架及各构件加固修复或更换新件后,应符合原设计规定。5.8.1.2 车架及车身各部整形后,外形平整,曲面衔接变化均匀;车架及车身表面应进行除锈及防腐处理。5.8.1.3 车架修复后,各基准点及各总成部件的安装定位点应符合原设计规定。5.8.2 车身修复 5.8.2.1 铆接件的接合面应贴紧,并坚实牢固;铆钉应充满钉孔,不得用螺栓代替。5.8.2.2 蒙皮铆钉排列平直整齐、间隔均匀,位置符合原设计规定。5.8
21、.2.3 车身骨架焊前应清除表面的油污、铁锈,焊接工艺及焊条的选择应符合原设计规定。5.8.2.4 焊缝表面平整,高低一致,宽度均匀,无咬边、弧坑、烧穿、虚焊、夹渣、裂纹、焊瘤等缺陷。5.8.2.5 玻璃钢材质制件可采用粘接的方法进行修复,修复后粘接牢固,表面过渡圆滑平顺。5.8.2.6 对使用的旧蒙皮、零部件,涂漆前清除旧漆皮、腻子、底漆及铁锈。5.8.2.7 对换用的新板料、零部件,应彻底清除油污及铁锈。5.8.2.8 腻子应粘接牢固,打磨平整光滑。5.8.2.9 中涂用漆应起到隔离保护的作用,打磨平整光滑,无磨痕及划痕。DB11/T 1372008 6 5.8.2.10 面漆无流痕、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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