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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5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所有物资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局机关、各直属单位用财政性及自有资金,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物资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第二章物资采购的组织第四条局机关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人事监
2、察科和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各直属单位要相应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的审定,组织实施采购事项。第三章物资采购程序第六条物资使用部门应在每年的9月份前,向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如办公室、综合科等),提出次年的物资采购计划,由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汇总初审后,报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物资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等内容。第七条物资采购计划经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后,由财务部门列入下一年度的财政(单位)预算计划。第八条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依据预算批复,负责组织实施物资采购,物资使用部门参与采购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全过程
3、。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由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项。第十条物资由办公室及使用部门派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登记入库管理,财务部门登记入帐。第四章物资采购方式第十一条物资采购的形式主要有: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分散采购。其中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物资采购的主要方式。第十二条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其他工程(主要指修缮、装修等)类项目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实行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不含协议供货项目),实行部门
4、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下的(不含协议供货项目),实行分散采购。200万元以下的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各类应用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纸张、印刷、服务器;10台以下汽车;5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等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5、,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十六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十七条具体的物资采购方式以市采购办审定的为准。第五章物资采购监督第十八条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做到“集体
6、领导、公平竞争、择优选购”。第十九条对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欺诈行为和贿赂收贿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具体规定处理。第二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第二十一条人事监察科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及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物资采购工作。第六章物资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二条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做好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物资管理员
7、,明确领导职责和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物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调拨、出租、出借必须报局计划财务科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报相关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负责物资的统一核算工作,根据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转移、调拨等资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编制记帐凭证,并及时登记明细帐,定期填报规定的有关报表。第二十五条物资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物资的领用和发放;(二)负责物资的登记、记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三)负责物资的检查和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物资安全、完整和效益;(四)负责办理物资的报废、转让、调拨等有关手续;(五)对物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六)配合财务部门的清产核资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市xx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xx区政府采购管理办
9、法(xx府办发xx1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局机关局机关工作实际和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年度预算项目能确定总量的应一次采购。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采购管理是对局机关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第四条采购业务管理遵循预算批准的采购方式,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原则。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xx区财政局的采购业务管理工作。第二节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第
10、六条采购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第七条局机关设立采购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采购审核、实施和监督工作。采购工作小组由办公室分管局领导、采购科室分管领导、采购科室负责人、采购科经办人、办公室财务负责人及采购工作经办人、人事科科长、局党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经办人等人员组成,每次采购需从采购小组成员中抽取人员,成立临时采购小组,且不低于3人。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小组成员不得低于5人。其主要职责有:(一)审定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单位内部采购目录、成交采购价格与供应商等;(二)审定零星采购预选供应商库以及推荐
11、供应商名单;(三)监督局机关采购工作,协助区级相关部门查处采购违法行为;(四)其他需要提交决策机构讨论、审定的相关采购事项。验收小组为采购业务临时组成机构,由3人以上组成,具体为采购业务科室委派代表1人,办公室委派代表1人,人事科派代表1人及其他所需验收人员。对于验收技术性较高,较复杂的采购货物或服务,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验收工作。第八条办公室为局机关采购主要负责科室。其主要职责有:(一)配合各业务科室提出的采购申请,将应经局党组会研究审议的采购事项,提请党组会审议;(二)收集政府采购信息并在财政采购系统中申报;(三)对采购资料、合同进行备案;(四)参加采购谈判,负责协调工作;(五)参与组织自行
12、采购。办公室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发起成立采购业务临时机构评标/谈判/询价小组和评标小组,分别履行评标/谈判/询和验收职能。第九条各业务科室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采购需求或编制采购预算,组织合同文本拟定、评审与签订,参与采购项目验收,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等事项。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职责:(一)填写采购需求申请表,并按程序报送审批;(二)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活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确定采购概算;若需要制定采购招标书;(三)全程参与采购有关工作,如:确定采购方式,成立临时采购小组,组织采购谈判及组织验收等。第十条人事科作为采购监督机构,行
13、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有:(一)参与局机关政府采购全过程,对采购过程中不符合规定、不按流程的做法予以制止,确保采购合规合法、真实有效;(二)对局机关政府采购中的纠纷、投诉进行处理;(三)参加采购谈判,负责监督工作。第三节采购分类、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管理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按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应的采购方进行采购。(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局机关局机关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自行(组织)采购。(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分散采购),可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14、采购。(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局机关办公室同需求业务科室,根据单位内控要求,拟定实施方案、报局采购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自行采购是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具体内容为二十万以下非协议供货目录内的采购项目:一、服务类单次五万元以内(含五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各业务科室自行组织采购;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公开方式征集供应商或推荐3家及以上供应商,由党组会同意大额资金使用后组织实施。二、货物类单次采购一万元以内(含一万元)的货物,由采购人自行公务卡结算;采购一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的货物,需到大型商场或百货公司组成两人及以上采
15、购小组进行现场采购;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含二十万)的应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确有需要制定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由党组会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依法应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200万元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目录内协议供货品目,金额在120万元的采购人应该申报采购计划后在xx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购买。年度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实施工作时间和量随机,且不宜由一家供应商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报经区财政局同意后可公开招标建立协议供货商和定点供货商库进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二)非协议供货目录202
16、00万元内,具有特殊性且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采购项目,可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经区财政局下达计划后实施;(三)非协议供货目录20200万元内,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经区财政局下达计划后实施;公开招标后只有两个合格供应商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与其谈判;(四)非协议供货目录20200万元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需公示后填报单一来源审批表,经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后只有一个合格供应商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五)非协议供货目录2020
17、0万元内,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经区财政局下达计划后实施;(六)非协议供货目录20200万元内,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服务和PPP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经区财政局下达计划后实施。第十四条集中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
18、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同时,在一个预算年度内,自行采购形式重复,采购同类或同品目货物或服务三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视同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第十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但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涉及变更采购方式(因废标后申请变更)的,由局机关办公室会同业务科室填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及相关说明性材料,经局采购工作小组审批,报区财政局批复后执行。说明性材料应包括:(一)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或拟变更的采购方式和理由;(四)区政府批准同意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批
19、复。第四节采购预算与需求管理第十六条各采购需求科室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采购目录开展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对采购项目的分类、名称、具体构成、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项目预算金额和所申请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详细列示,细化、明确采购品目及相应要求。由业务科室向办公室提出预算审核,对有预算的采购项目实施采购。各业务科室要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第十七条对于年中追加或调整的采购项目,须先按照(外部/内部)预算追加或调整程序取得预算资金批复。各需求业务科室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填报,附带预算资金批复文件报区财政局对口资金业务科室和区财政局采购科批复后执
20、行。属于信息化的采购项目需附工信委立项审批文件,并在附表上加盖区工信委审批通过的公章;属于车辆购置的项目应加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通过的公章。第十八条采购项目启动及时限要求在收到年初采购预算批复、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批复和xx区政府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审批表之日起:(一)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信息化类项目须60天内、非信息化类项目须30天内在xx市政府采购网、xx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指定媒体挂出采购公告。否则,区财政局不予办理实施情况备案并收回项目资金;(二)不需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经办科室须30天内整理、填报xx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表(附件5),经审批后
21、向区财政局采购科报备实施情况。否则,收回项目资金。第五节采购实施管理第十九条进入xx市xx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采购的项目,除落实外部法定要求、执行相应程序外,须履行如下规定:(一)招标文件审批1办公室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传达到采购需求科室;2各业务科室接到招标文件后,以审批后的采购需求为依据,第三篇: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
22、购。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由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党政办统一领回发放。3.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急用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分局核销。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1.物品领用实行一
23、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物品管理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5、到党政办借用物品(相机、录音笔、水壶等)需经得党政办人员同意方可借出,党政办人员要做好登记。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3.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学性
24、和计划性,印制前要认真做好校对、检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4.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由原采购人员负责联系退换、维修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第四篇: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采购行为,加强本委采购管理工作,有效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5、(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实际与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采购管理是对本委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第三条采购业务管理遵循预算批准的采购方式,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原则。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xx区卫生和计
26、划生育委员会的采购业务管理工作,下属单位参照执行。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第五条采购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第六条委设立采购领导小组,作为采购决策机构对本委采购政策、重大采购事项进行决策和审定。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党政办公室领导,纪委书记,分管财务领导、党政党政办公室主任以及其他委领导为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有:(一)审定本委采购政策,研究规范和固化采购程序;(二)研究决定本委采购重大事项,审定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单位内部采购目录、成交采购价格与供应商等;(三)审定货物类、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工程类200万元以上)重大
27、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四)审定内部采购预选供应商库和采购代理机构库名单;(五)监督本委采购工作,协助市级相关部门查处采购违法行为;(六)其他需要提交决策机构讨论、审定的相关采购事项。第七条党政办公室作为采购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采购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采购领导小组日常性工作的开展。党政办公室采购岗为本委采购业务综合管理岗,党政办公室主任、其他党政办公室人员以及有采购业务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有:(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本委采购政策、单位内部采购目录、标准和规范文件;(二)制定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三)汇总审核各科室(二级预算单位)编制的
28、采购预算;(四)初步审核采购需求、招标文件、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五)审定本委内部预选供应商资质要求,会同对口业务科室建立单位内部预选供应商库,审核单位内部预选供应商预中标情况;(六)审定本委货物类、服务类100万元以下(工程类200万元以下)重大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审定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相关事项;(七)组织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及验收工作;负责组建自行(组织)采购评标、验收小组,组织评审/验收工作并拟定综合评审/验收意见;(八)负责采购文档的归档与报备工作;(九)监督检查采购合同签订与履行,协调处理采购纠纷;(十)督查、指导采购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采购
29、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十一)本委采购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党政办公室采购综合管理岗及其变动情况应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评标、验收小组为采购业务临时组成机构,由3人(含)以上单数构成。具体为采购单位委派代表1人,党政办公室以及有采购业务的科室各委派代表1人、委各科室以及委属各单位委派轮值代表1人(委派代表需为熟悉同类业务的同志)。第八条各科室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采购需求或编制采购预算,组织合同文本拟定、评审与签订,参与采购项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等事项。具体职责为:(一)、填写政府采购原项目明细表,并按程序报送审批;(二)、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活
30、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确定采购概算;(三)、负责参与采购谈判,负责谈判具体内容;(四)、负责拟定采购合同;各科室设立采购经办人员作为执行主体,科室采购经办人员应具有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的政治纪律观念,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各科室采购经办人员名单及其变动应及时报委党政办公室备案。第九条监察室作为采购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有:(一)对采购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进行督察,采购过程中人员的舞弊嫌疑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负责对采购管理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查,并独立
31、发表意见;(三)参与采购中有关质疑、投诉问题的处理;(四)受理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并按照回避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第三章采购分类、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管理第十条按采购业务的组织形式,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和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三类。(一)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xx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审批的采购方式执行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的采购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财政局批准可自行组织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二)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
32、,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按xx财采购【2013】18号文件执行,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实行单位分散采购,由本委组织实施采购工作。第十一条按采购行为开展的方式,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等八类。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一)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二)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类项目。(三)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
33、项目总价值超过10%的。(三)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类项目且需要招标的。(四)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项目且需要招标的。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单位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一)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
34、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二)为保证原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具有一致性或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采购的。(三)正在使用的货物或服务,因后续扩展功能所需的配件、材料、软件升级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四)原采购合同的补充订货,补充订货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充订货时间不得超过自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补充订货单价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对应单价。第十七条询价采购适用于
35、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要求明确、技术参数具体可量化、通用常用的,且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第十八条对于通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办公用品、医疗用品、耗材等市场供应充足且价格信息比较透明的小额(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可按性价比优先原则,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采购。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一)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类项目以及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二)货物、服务采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三)单位决定委托招标的其他项目。第二十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中心组织实施:(一)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类项目以及50万元以下的工程
36、服务类项目。(二)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预算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应在xx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第二十一条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单价1千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分散采购,采用公务卡或通过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项目采购,可由项目申请单位和业务部门视情况先组织实施,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除第十七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预先已申明
37、需对原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五)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二十四条因参与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二次谈判、磋商、询价时只有两家的,可继续谈判;第三次谈判、磋商、询价时只有一家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第二十五条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项目承办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或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方可进入采购程序:(一)经有审批权限批准的立项和预算。(二)技术参数、数量、图纸、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等。(三)
38、商务要求,如实施时间地点、验收要求、完成时间、售后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投标人资质等。(四)限价及合同主要条款。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同时,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自行(组织)采购形式重复采购同类或同品目货物或服务三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视同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
39、购。第二十八条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采购工程。第二十九条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但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涉及变更采购方式(因废标后申请变更)的,由委采购办会同需求部门填报xx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
40、更审批表及相关说明性材料,经委采购领导小组审批,报区财政局批复后执行。说明性材料应包括:(一)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或拟变更的采购方式和理由;(四)市政府批准同意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批复。第四章采购预算与需求管理第三十条各采购需求科室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采购目录开展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依据xx市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明细表中的规定,对采购项目的分类、名称、具体构成、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项目预算金额和所申请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详细列示,细化、明确采购品目及相应要求。各业务科室要对采购需求的真
41、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各需求科室采购预算经归口管理科室及本科室分管委领导审核、委党政办公室平衡汇总、委采购领导小组审批,报预算批复后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对物资、工程和服务采购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X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含信息化项目)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所称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主要包括原材料、燃料、运输工具、办公
42、、劳保、生活、五金、设备等其它产品。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信息化项目还包括软件、硬件及信息系统采购。所称服务,是指除物资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宣传促销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科研开发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维修与维护服务及其他各类专业服务等。第四条采购工作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采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采购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单位要成立评标委员会,其人员由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
43、人以及专职董事组成。第七条董事会是本级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资产管理部是董事会的咨询和执行机构。属于职代会审议范畴的还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第八条资产管理部是采购活动的具体负责、组织与执行部门。第九条总经理在采购活动中的主要职责:审定本单位采购工作管理制度和程序;审定集中采购目录;审议年度采购计划;审议采购方式;确定候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单;指导和监督采购办的工作。年度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经总经理审定后,报董事会批准。第十条资产管理部的主要职责:起草采购工作管理制度和程序;审核、汇总年度采购需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编制采购目录;抽选招标代理机构;审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确认中选供应商;组织自行招标采购
44、;组织供应商资质认证;发布中选供应商。第三章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计划编制第十一条各单位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是指通用物资、工程和服务,由资产管理部或资产管理部会同集中采购部门依据各部门、各单位采购需求,统一组织的采购。分散采购是指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第十二条集中采购部门主要职责:拟订集中采购方案;组织编制集中采购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组织集中采购商务谈判工作;与中选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协议;向采购办提供中选供应商名单;保存集中采购文档、资料和记录。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按照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需求编制本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集中采购目录经总经理审
45、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每年初由资产管理部组织编制本年度采购计划,经批准后下发执行。投资项目在获得项目批复后方可列入采购计划。(一)计划提报。各部门、单位于当年12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要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项目金额、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等,报采购办审核。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要提交拟采取采购方式的理由。(二)计划审核。资产管理部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年度采购计划草案,报总经理审定,董事会批准。(三)预算审核。将讨论通过的年度采购计划提交财务部审定。(四)计划确定。资产管理部根据财务部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各部门、单位调整采购计划草案,经总经理审定、董
46、事会批准后正式形成年度采购计划。(五)计划变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计划和预算实施。确因生产工作需要,需追加采购计划或变更采购内容的,要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追加采购手续。已批复的采购项目,需要调整预算的要报财务部审议通过后,提交原计划审批机构审定。原则上采购计划、预算每年调整1次。第四章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第十五条采购方式包括以下五种:(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
47、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四)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五)询价。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第十六条公开招标要作为主要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由资产管理部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投标文件的准备需3个月以上才能完成的;(六)供应商准备投标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