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范文(精选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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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自治制度范文(精选5篇)第一篇:村民自治制度总则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本村实际情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行自治。经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和谐礼貌第一条: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讲礼貌、讲礼貌、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扶贫助难,喜事新办,破除封建迷信,进取参与“礼貌户”评比活动。第二章:村内秩序第二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第三条: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团体的一切财产和设施,否则照价赔偿。第四条: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严禁聚众赌博和地下六和彩、严禁
2、造谣惑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轻者受到道德的谴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为做好本村社会治安工作,外来人员需在本村居住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登记后方可入住,不享受本村民待遇。第六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条例,经过正当渠道向上级反映问题,不参与越级上访、团体上访,不利用信访手段聚众闹事。第三章:婚姻家庭第七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第八条:婚姻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钱物。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管理家庭财产。第九条:赡养老人,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幸福,对不尽赡养义务者,经批评教育无悔改
3、表现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十条: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本事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对继子女和养子女,严禁因家庭不和导致中小学生中途辍学。第四章:土地管理第十一条:村内所有土地属团体所有,村民仅有使用权。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者,责令其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第十二条: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一)凡是承包、租赁团体土地(企业、商品房、果园、生产资料和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必须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和租赁费,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处理。(二)对团体和个人签订的各项承包合同,村委会要建档立卡,加强管
4、理。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农村团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村级建设第十三条: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实行村民集中建房和采取农民新村统一安置。具体事项,由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三天后确定。第十四条: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卫生,不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杂物,搞好家庭个人卫生,自觉绿化家庭,美化环境,自觉维护街道整洁畅通,严禁堆物防碍交通。第六章:依法行政第十五条:村民应自觉维护村委会正常的办公秩序,支持和配合村两委开展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第十六条:村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民主化决策,依法办事,重大事情必须经过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
5、决议,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第十七条:村两委干部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挪用公款,严禁打击报复,违者要严厉查处。第七章:村务公开第十八条:村两委工作要实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开栏或经过召开党员、群众、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的重要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景、承包费、宅基地审批、生育审批、奖扶和特扶对象情景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以便理解群众监督。第十九条:村财务收支情景,按每季度公开一次。第八章:计划生育第二十条: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体现群众的主体地位,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发挥村
6、两委对计划生育的领导作用,自觉承担抓好村计生工作的职责,进一步树立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礼貌新观念,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推动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促使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负责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相关科普知识,负责向村民供给计划生育宣传品。(二)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免费为初次生育(含怀孕)的村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及时为需外出的村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贴合再生育条件的村民办理生育
7、证相关手续。为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因故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村民说明理由。(三)免费供给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供给节育措施服务,并承担施行节育手术、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终止妊娠的费用。(四)定期免费供给孕(环)情监测服务,及时做好随访和技术指导。(五)负责与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为村民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供给有关服务。第二十二条: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第二十三条:村民应自觉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政策生育。第二十四条:计划生
8、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年龄在1549周岁范围内的村民为育龄群众。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一)每位育龄群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有权要求依法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的子女死亡的,应当在45天内如实向村委会报告。(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及时(顺产90天内,剖宫产210天内)落实以长效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理解孕(环)情检查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务工、经商等活动在异地村住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现居住地详细地址。(四)贴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要求终
9、止妊娠的,应当贴合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规定。不贴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五)计划生育户有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权利。(六)违法生育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七)为流动人口供给居住条件并超过30天以上的,应向村委会汇报。第二十五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一)对领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农独女户可享受本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有关待遇。(二)实行晚婚、晚育的村民,村委会能够给予适当。(三)独生子女户、双农独女户,其子女在入学、参军、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生产、生活发生困难时,村委
10、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四)育龄妇女带环怀孕自觉终止妊娠的给予40元补助,二孩妇女在产后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每例100元的补助。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每例奖励40元(凭镇计生服务所出具的证明)。(五)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员200元奖励。(六)对于年满10周岁独女领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领证户每年参加孕环检,给予误工补助50元。(七)对考上大学的计划生育给予500元奖励,独生子女奖励1000元(凭大学本科录取通知书,户籍在本村)。(八)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者除镇每月奖励20元,村每月再增加3元(领取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村
11、计生办发放的相关宣传品,否则,停发本年度村奖励部分)。(九)政策内怀孕在二个月内,本人自动向村计生办汇报的,村一次性奖励50元或购买一份妇幼安康险。(十)凡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寄回孕检单的每次奖励100元,另加误工费100元。第二十六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外,村委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超过三个月上报孕情或隐瞒孕情的将取消相关奖励。(二)凡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刁难、围攻、谩骂、威胁计生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第九章:户口管理第二十七条: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经过,为适应户口开放政策需要,同时
12、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申请迁入村的人员,规定签订入户合同。(一)不具备享受村村自治优惠措施的人员1、非婚嫁人员;2、婚嫁中男方迁入女方家,且落户的女方无男兄弟的,其姐妹中一人能享受,其它的不能享受;3、以前迁出的户口现申请迁入的;4、外单位离退休人员;5、劳动改造期间人员;6、暂不明确的其它人员。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自2017年1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经过后执行。第二十九条:本村民自治章程解释权属上草市村村委会。第二篇:村民自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
13、,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第二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第三条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第二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
14、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第七条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
15、,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第八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
16、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街道办备案。(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
17、代为行使。第九条为强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作用,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村“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村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村务、财务活动。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和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否决村、组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
18、村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村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村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
19、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
20、济发展。(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21、七)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五)村务公开制度
22、。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11、当年
23、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13、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情况;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第四章村民小组第十四条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第十五条本村设立12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及村民代表2名,组长、村民代表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24、:(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第十七条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第三篇:村民自治制度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村民清洁乡村卫生行为,改善村容村貌,推进“生态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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