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j16讲_保证责任、定金、买卖合同、租赁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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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点考点 0404:保证责任()(:保证责任()(P98P98)1.保证的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债权转让(1)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021 年案例分析题)3.债务转移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债务加入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
2、影响。5.主合同的变更(2017 年案例分析题)(1)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甲向乙借款 200 万元,期限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丙为保证人,乙和丙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2020 年 6 月 5 日,甲向乙追加借款 100 万元,双方约定全部借款于 2021 年 3 月 31日清偿。丙对甲向乙追加借款与首期借款期限延长
3、之事并不知情。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的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9 年)A.保证责任范围是 200 万元,保证期间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B.保证责任范围是 200 万元,保证期间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C.保证责任范围是 300 万元,保证期间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D.保证责任范围是 300 万元,保证期间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答案】A【解析】(1)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的保证责任范围还是原来的 200 万元;(2
4、)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2021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6.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请务必添加微信303621348更新有保障!纸质教材+练习册+精准独家押题!7.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5、,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8.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考点考点 0505:定金()(:定金()(P100P100)1.定金合同(1)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2017年案例分析题)2.定金罚则(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
6、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3)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6)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第三单元 典型合同 请务必添加微信303621348更新有保障!纸质
7、教材+练习册+精准独家押题!考点考点 010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P110P110)1.标的物的风险负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 年案例分析题、2017 年案例分析题)(2)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3)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
8、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5)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0
9、20 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7)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相关链接 出卖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标的物的检验(1)约定检验期限的 请务必添加微信303621348更新有保障!纸
10、质教材+练习册+精准独家押题!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015 年案例分析题、2017 年案例分析题)(2)未约定检验期限的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 2 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 2 年的规定。(2020 年案例分析题)3.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1)因标的物
11、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2020 年案例分析题)(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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