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T 072-2021 乡村自治规范(嘉兴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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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00 3304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标准 DB 3304/T 0722021 乡村自治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village self-government 2021-09-14 发布 2021-10-14 实施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304/T 072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嘉兴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宁市农业农村局、海宁市农村合作经济
2、指导服务中心、海宁市农作物技术服务站、海宁市周王庙镇。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叶忠、马静、陆树杰、章恩婷、张江浩、范旭辉、吴清江。DB 3304/T 0722021 1 乡村自治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乡村自治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治理手段和治理模式。本文件适用于村(社区)的自治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 3304/T 057-2020 新时代“网格连心、组团服务”工作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3、于本文件。3.1 新居民 new residents 非本市户籍,在本村有固定住所的外来人员。4 基本原则 传统现代、有机结合 4.1 在传统治理方式的基础上,与现代治理理念进行有机结合。因地制宜、突出实效 4.2 运用数字化、积分制、清单制手段,探索切实有效的乡村治理路径模式,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全员参与、公平互惠 4.3 村民是乡村治理主体,应发挥全体村民力量,做到村民平等、共同协作,实现公平互惠。典型引领、共同富裕 4.4 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破解农村社会基层矛盾,建立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的现代社会体系,实现共同富裕。5 组织体系 DB 3304/T 0722021 2 应构建以村(社区
4、)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居)民委员会为主导、村(居)民为主体、相关组织及社会人士为辅助力量的乡村自治组织体系,体系架构图见图1。相关组织及社会人士包括: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群团组织(共青团、妇联、科协、关工委等);联盟组织(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的联盟等);乡贤(党政军人士、非公经济界人士、教育科研人士、其他各界优秀人士等);新居民。图1 乡村自治组织体系架构图 6 治理手段 网格化管理 6.1 应按照DB 3304/T 057-2020的规定,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划分网格及微网格,并设置网格长、微网格长等管理人员,其中: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担任网格长,组织微网格长开展工作;村民小组长、党
5、员骨干(党员楼道长、党员中心户)等担任微网格长,协助网格长及专职网格员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数字化治理 6.2 6.2.1 应借助数字化技术,开发适用于乡村自治的数字化平台或数字化装备,实现公共数据共享、线上线下贯通、基层治理与服务一站式融合等功能。6.2.2 数字化治理形式可包括但不限于:一体化数字化平台。平台应覆盖党建、生态治理、阳光村务、综合治理、便民服务等内容;DB 3304/T 0722021 3 农户专属二维码管理系统。利用大数据,收集、录入、整合村民各项数据信息,并以户为单位定制专属二维码。系统内容可涵盖垃圾分类、五水共治等。积分制管理 6.3 应以乡村自治实际情况为基础,建立积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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