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06∕T 53-2021 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范(鹤壁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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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01 CCS A 20 4106 鹤壁市地方标准 DB 4106/T 532021 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2021-12-03 发布 2021-12-25 实施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106/T 53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鹤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鹤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福东、汪汇慧、席振娇。DB 4106/T 532021 1 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一般公务用车管理的管理原
2、则、编制管理、购置管理、使用、处置及节假日封存。本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简称公务用车)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41/T 216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41/T 21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党政机关 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3.2 离
3、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机动车辆。4 管理原则 基本原则 4.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分类管理原则 4.2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信息化管理原则 4.3 4.3.1 公务用车应加装定位设备,并保障全天 24 小时在线。4.3.2 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对全市所有公务用车的运行轨迹、里程、油耗等全程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一张网”管理模式。统一标识原则 4.4 DB 4106/T 532021 2 4.4.1 公务用车应张贴统一“公务用车”标识和监督电话。4.4.2 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等有保密
4、要求的工作用车,经批准后,可不再张贴统一公车标识和监督电话。4.4.3 已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涂装制式标识或张贴行业统一标识的车辆,应显示相关部门统一监督电话。4.4.4 监督电话实行分级粘贴,所有监督电话应向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5 编制管理 核定原则 5.1 按照DB41/T 2161的规定执行。核定要求 5.2 5.2.1 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保障用车统筹使用,原则上每个单位保留 1 辆。核定要求为:人员编制 50人(含)以下的,核定 1 辆;50 人至 100 人(含)以下的,核定 2 辆;100 人至 200 人(含)的,核定3 辆;200 人以上的,核定 4 辆。5.2.2 离退休干
5、部服务用车按离退休干部每 30 人核定 1 辆公务用车编制,最多不超过 4 辆。核定程序 5.3 5.3.1 申报 车辆编制申请单位报送核定车辆编制的申请、本单位“三定方案”文件,填报公务用车编制申请审批表(见附录A)(后简称审批表A)。5.3.2 审批 5.3.2.1 经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5.3.2.2 凭编制申请、“三定方案”文件和审批表 A 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现有车辆编制、人员及职能变动情况,对车辆编制核定申请进行审批。5.3.3 通知 车辆编制申请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申请单位重新印发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通知。6 购
6、置管理 购置原则 6.1 6.1.1 申请购置车辆应符合公务用车编制和购置标准的要求,不应超编制、超标准购置车辆。6.1.2 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6.1.3 向下级单位配发或调拨公务用车,应经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6.1.4 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应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购置要求 6.2 DB 4106/T 532021 3 6.2.1 机要通信用车应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 1.6 L(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6.2.2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
7、车标准:a)市级党政机关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L(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b)县级党政机关配备价格 16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L(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c)其他党政机关配备价格 14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L(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d)确因情况特殊,可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L(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内的大型客车。6.2.3 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价格不应超过 18 万元。6.2.4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报经省级
8、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L(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应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6.2.5 上述配备标准应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6.2.6 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为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享受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配备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购置程序 6.3 6.3.1 请示 车辆申购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以请示形式向市政府报送下年度车辆更新计划。党政机关下属单位公务用车更新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一并报送。请示经市政府同意后,交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6
9、.3.2 申报 车辆申购单位需更新公务用车时,由主管单位根据年初计划报送购车申请,填报公务用车申购审批表(见附录B,以下简称审批表B)。6.3.3 审批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认真核定该单位车辆编制,查看车辆状况及使用年限,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并在审批表B上加盖公章,申购单位凭审批表购买车辆。6.3.4 入户 车辆购置到位后,公务用车申报单位携带车辆合格证、发票复印件和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凭公务用车入户凭证(见附录C),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牌证。6.3.5 下拨和垂直部门车辆 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下拨地方
10、车辆,车辆接收单位应提供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经核定该车辆为编制内方可办理登记入户手续。垂直管理单位派驻地方办事机构公务用车购置由车辆接收单位提供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由驻在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登记入户手续。7 使用 DB 4106/T 532021 4 使用原则 7.1 7.1.1 应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管理。7.1.2 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公务用车使用审批程序,用车前填写公务用车使用申请表(见附录 D)。7.1.3 应建立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
11、示制度。7.1.4 应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使用范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应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应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7.1.5 应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车辆加油 7.2 7.2.1 总体原则 公务用车应统一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党政机关加强对加油卡的监督管理。7.2.2 加油流程 车辆需要加油时,由油料管理员随同车辆驾驶员到指定加油站进行加油,并及时在车辆加油登记本上登记车辆加油前公里数、加油升数、油料单价、油料类型等,事毕双方现场签字确认。油料管理员应做到每日对账,每月盘帐,确保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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