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2864-2021 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川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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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CCS Z 6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28642021 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Sichuan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2021-12-08发布 2022-07-01 实施 发 布 DB51/28642021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3 5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 6 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6 7 污染物监测要求.6 8 实施与监督.7 附录 A(规范性)厂区内无组织排放
2、监控方法.8 DB51/28642021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解释。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日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军辉、姜涛、孙蜀、冯小琼、熊文朋、梅林德、徐雪梅、尹寒梅、刘政、钱骏。本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51/28642021 1 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
3、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四川省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
4、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5、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4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
6、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DB51/28642021 2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
7、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的系统。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crusher,mill,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
8、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和陆运中转站。3.8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
9、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3.9 DB51/28642021 3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3.10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等大气污染物泄漏。3.11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意1小时的平
10、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12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米(m)。3.1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1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3.15 封闭 clos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3.16 密闭 airtight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
11、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3.17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51/28642021 4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区域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 NO2计)氟化物(以总 F 计)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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