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3293-2021 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吉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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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100 CCS C 50 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2932021 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Standards for hospice care in Aging facilities 2021-11-26 发布 2021-12-25 实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DB22/T 3293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春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2、国延平、刘凤梅、徐可、王少华、马城屹、邱波、韩晓宇。DB22/T 32932021 1 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的基本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人员配置与教育培训、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服务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9353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 3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养老机构 senior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来源:GB/T 29353-2012,3.1 3.2 临终病人 hospice patients 经医疗机构确诊为晚期/终末期癌症、其它疾病终末期者或器官衰竭治疗无望,预计存活期不超过 6 个月,不以实施抢救措施和延续生命为目的的病人。3.3 安宁疗护 aging facilities 以疾病终末期或临终病人及其亲属,通过控制疼痛和其他痛苦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社会、精神(灵性)层面照护,提高临终病人生活质量,帮助其舒
4、适、安祥、有尊严的离世,实现生死两相安。3.4 灵性 spirituality 从安宁缓和医疗的角度,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以及其所处的环境和经验的总和。包括其生活的主要原则和其他固有的观念。灵性需求同生理、心理一样是与生俱来的,是人性的一部分。4 基本要求 DB22/T 32932021 2 4.1 机构设置 开展安宁疗护的养老机构,应改善临终病人的生命质量,并将其作为养老护理服务的重要内容,设施设备应符合本规范要求。4.2 收住标准 4.2.1 入住安宁疗护区的临终病人应由具备评估资质的人员完成评估,判断是否符合转入条件,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告知本人或监护人。4.2.2 病人、亲属及其
5、监护人在接受安宁疗护服务前,认同安宁疗护理念。4.2.3 符合入住安宁疗护区要求的,经双方协商签订安宁疗护协议(见附录 A)。4.2.4 服务对象来源于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无望,预计存活期不超过 6 个月者、养老机构临终病人和需要临终关怀服务的居家老人。4.2.5 收住流程包括评估、签属知情同意书、接受服务和转向。5 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 5.1 安宁疗护环境和场所,保持安宁疗护区通道分流,体现个性化设计。5.2 安宁服务区根据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等提供服务关怀场所,宜设亲属陪伴室、哀伤辅导室等。6 人员配置与教育培训 6.1 人员配置 6.1.1 凡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均应配备具有执业资
6、格的医生和护士。从事安宁疗护服务的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养老护理员等专业人员,应接受过安宁疗护知识相关培训,具有人道主义素养,掌握临终关怀服务的相关知识及技能,具备安宁疗护能力。6.1.2 养老机构安宁疗护区的管理人员,应由具有医疗或护理专业技术执业资格人员担任,有条件的机构可配营养师、药师和康复师。6.1.3 每 10 位老人至少配备 1 名执业医师、2 名执业护士。根据服务对象的疾病情况,可以聘请相关专科的兼职医师定期巡诊,处理专科医疗问题。6.1.4 安宁服务疗区配备至少 1 名社会工作者。6.1.5 安宁服务疗区护理员与床位数配置比例为 1:41:6,或根据服务对象护理等
7、级需求配置。6.2 培训教育 6.2.1 人道主义素质教育、生命教育、生命终末期评估与护理、舒缓治疗与护理、心理护理、压力与适应、人际沟通、伦理与文化等。6.2.2 医护人员、护理员、社会工作者应经过安宁疗护专项培训,并获取合格证书。6.2.3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护理员,应每年参加相关专业知识更新培训及专业训练。6.2.4 安宁疗护服务人员应每半年参加至少 1 次相关专业培训与实践,其覆盖率为 100%。7 服务内容 DB22/T 32932021 3 7.1 症状控制 7.1.1 评估和观察服务对象常见症状包括,但不限于疼痛、呼吸困难、咳嗽、咳痰、咯血、恶心、呕吐、呕血、便血、腹胀、水
8、肿、发热、厌食/恶病质、口干、睡眠/觉醒障碍(失眠)、谵妄等,制定控制症状的措施,以人为中心,给予连续的全程管理,减轻或缓解症状,减少身体痛苦。7.1.2 做好常见症状的评估、诊断、干预和管理,并做好记录。7.2 舒适护理 7.2.1 应按照 MZ/T 039 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对其制定和提供个性化持续照护服务,并监督落实。7.2.2 及时评估和观察服务对象舒适状况,宜为其提供但不限于居室环境管理、床单位管理、皮肤护理、管路维护、风险防控、体位护理、排泄护理、营养支持、促进睡眠等,为其提供安全舒适的护理服务。7.2.3 护理要点应符合 GB/T 35796 相关标准要求。7.3 维护尊严 尊
9、重其人身权利,保护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7.4 社会工作者服务 7.4.1 老人 给予情感支持,开展有效沟通与人文关怀,缓解恐惧和焦虑,协助处理相关事务。7.4.2 亲属 向亲属传达老人临终前完整信息,转达老人的未了心愿,给予亲属情感慰藉、哀伤期辅导。7.4.3 延伸服务 向亲属提供法律咨询、殡葬服务、后事处理等服务的相关信息。7.4.4 信仰关怀 依据老人的文化、民族习惯、宗教信仰需要,提供心理精神的寄托相关服务。7.5 灵性照护 7.5.1 评估服务对象的灵性需求和灵性痛苦。7.5.2 应开展生命教育,陪伴和引导临终者回顾生命、思考人生价值,探寻生命意义。7.5.3 协助临终者完成心愿,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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