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773.1-2021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 第1部分:通用要求(公共安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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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00 CCS R 80 G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T XXXX.1XXXX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Operating specifications for safe and civilized motor vehicle driver 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报批稿)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GA/T XXXX.1XXXX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
2、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驾驶身体状态要求.3 6 观察要求.3 7 信号装置使用要求.4 8 安全装置使用要求.5 9 停车和避让要求.5 10 高速公路驾驶要求.6 11 典型路况与环境驾驶要求.7 12 交通事故处置.9 参考文献.11 GA/T XXXX.1XXXX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 GA/T XXXX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的第 1 部分。GA/T XXXX 已经发布了以下四个部分:第 1 部分:通用要求;第 2 部分:小型汽车驾驶;第 3 部分:大中型客货车驾
3、驶;第 4 部分:摩托车驾驶。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76)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志强、巩建国、王秋鸿、于鹏程、刘晓晨、马明月、赵洹琪、王颂勃、柴蕊、赵立波、闫文辉、赵旭。GA/T XXXX.1XXXX III 引 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要求,制定本文件,GA/T XXXX 旨在确立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安全文明操作的相关要求,根
4、据驾驶车辆类型不同,分为四个部分。第 1 部分:通用要求。目的在于确立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的通用要求。第 2 部分:小型汽车驾驶。目的在于确立小型汽车驾驶人的安全文明行为要求和操作方法。第 3 部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目的在于确立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安全文明行为要求和操作 方法。第 4 部分:摩托车驾驶。目的在于确立摩托车驾驶人的安全文明行为要求和操作方法。GA/T XXXX.1XXXX 1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机动车中安全文明操作的基本要求、驾驶身体状态要求、观察要求、信号装置和安全装置的使用要求、停车和避让要求、
5、高速公路驾驶要求、典型路况与环境驾驶要求及交通事故处置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也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紧急车辆 emergency vehicles 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消防车等应急救援车辆。3.2 前视距离 looking ahead distance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过程中向道路前方观察到的最小距离。3.3 纵向安全距离 longitudinal safety distance 机动车与前方机动车保持的足以安全停车的最小距离。3.
6、4 横向安全距离 lateral safety distance 机动车与左右两侧车辆、行人保持的足以安全行车的最小距离。3.5 紧急情况 emergency situation GA/T XXXX.1XXXX 2 行车中须采取应急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4 基本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应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4.1.2 驾驶人应查阅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所驾车辆使用性能。4.1.3 遇紧急情况时,应采取优先保护人身安全的避险措施。4.1
7、.4 遇到前方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稳定方向、制动减速的避让措施。4.2 驾驶证使用要求 4.2.1 驾驶人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4.2.2 驾驶人应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4.2.3 驾驶人持有驾驶证应在有效期内,并按规定审验。4.2.4 驾驶人因年龄超出准驾车型规定范围的,应按规定换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4.2.5 驾驶人因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按规定申请降低准驾车型。4.2.6 驾驶人因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按规定申请注销驾驶证。4.2.7 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
8、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4.2.8 在实习期内,驾驶人应遵守以下规定:a)在机动车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b)不应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紧急车辆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c)驾驶的机动车不应牵引挂车;d)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时,由持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 3 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4.2.9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 4.2.8 限制。4.3 机动车使用要求 4.3.1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遵
9、循以下规定:a)确保机动车号牌安装规范,号牌完好,无遮挡、污损;b)确保机动车在检验合格和保险有效期内;c)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安全检查,不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4.3.2 驾驶机动车载人不应超过核定人数。4.3.3 驾驶载货汽车,车厢不应载客,装载货物质量不应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装载货物的长度、宽度不应超出车厢。4.3.4 驾驶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应载货。4.4 驾驶着装要求 驾驶机动车不应赤脚,不宜穿高跟鞋、拖鞋等影响安全驾驶的鞋。GA/T XXXX.1XXXX 3 5 驾驶身体状态要求 5.1 一般要求 出现晕厥、恶心
10、、乏力、幻象等现象及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形时,不应驾驶机动车。5.2 酒精及药物管理 5.2.1 摄取含有酒精的饮品或食物后,不应驾驶机动车。5.2.2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对驾驶行为有影响的药物后,不应驾驶机动车。5.3 禁止疲劳驾驶 5.3.1 连续驾驶时间不应超过 4h,高速公路连续驾驶时间不宜超过 2h。5.3.2 因睡眠不足、体力消耗过大等原因导致身体疲惫的情况,不宜驾驶机动车。5.3.3 身体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应驾驶机动车。5.4 禁止分心驾驶 驾驶机动车时,不应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收发信息、观看电视等分散驾驶注意力的行为。5.5 情绪管理 驾驶机动车时,应
11、保持心态平和、情绪稳定。如情绪波动大时,应及时调整,难以平复时,不应继续驾驶机动车。6 观察要求 6.1 后视镜使用要求 6.1.1 调整车辆内外后视镜,确保后视镜可视范围良好。6.1.2 驾驶机动车宜每隔 5s8s 用余光扫视一次后视镜,随时了解车辆周围道路交通状况。6.2 行车观察要求 6.2.1 驾驶人视线应投向远方,并不断扫视,了解交通状况。6.2.2 在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前视距离宜大于车辆 15s 内驶过的距离,对应不同速度下前视距离见表 1。表1 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不同速度下对应的最小前视距离 车速 km/h 80 100 120 距离 m 330 420 500
12、 6.2.3 除 6.2.2 情形外,前视距离宜大于车辆 8s 内驶过的距离,对应不同速度下前视距离见表 2。GA/T XXXX.1XXXX 4 表2 一般道路不同速度下对应的最小前视距离 车速 km/h 20 40 60 距离 m 45 90 135 6.2.4 驾驶人应注意观察仪表及指示灯,掌握车辆状况。6.2.5 改变车辆行驶轨迹前,应观察前后及两侧的交通情况。6.2.6 通过路边停有车辆的路段时,应保持横向安全距离,必要时减速,注意停驶车辆打开车门或突然起步。6.2.7 通过停有公交车的站点时,应减速,保持横向安全距离,注意公交车前、后突然蹿出的行人和非机动车。6.2.8 通过学校、医
13、院、商场、人行横道等路段时,应减速观察、避让。6.2.9 夜间行驶时,在观察灯光照射区域的同时,宜注意灯光照射区域以外交通状况的变化。6.3 导航设备的使用 使用导航设备时,应在出车前或停车时设置,行车中不宜手动操作导航设备。7 信号装置使用要求 7.1 灯光的使用 7.1.1 转向灯的使用 7.1.1.1 交叉路口转弯进入导向车道时,应开启相应的转向灯;未施划导向车道的,应提前 30m 开启相应的转向灯。完成转弯后关闭转向灯。7.1.1.2 路边停车起步、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驶离环岛、靠边停车时,应至少提前 3s 开启相应的转向灯,完成驾驶操作后关闭转向灯。7.1.2 前照灯的使用 7.1
14、.2.1 夜间驾驶应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后位灯。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道路上行驶时,速度超过30km/h,应使用远光灯,但遇到以下情形时应使用近光灯:a)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距对向来车 150m 以内时;b)跟车距前车小于 100m 时;c)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d)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7.1.2.2 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7.1.2.3 夜间路边临时停车时,应关闭前照灯,开启示廓灯。7.1.2.4 超车前,可变换远近光灯示意前车驾驶人。7.1.3 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使用 7.1.3.1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
15、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难以移动的,应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7.1.3.2 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GA/T XXXX.1XXXX 5 7.1.3.3 驾驶机动车抢救危重病人等紧急情况时,可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7.1.3.4 驾驶机动车需要使用转向灯时,应关闭危险报警闪光灯。7.2 喇叭的使用 7.2.1 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安全视距不良的路段以及超车或遇有紧急情况时,应鸣喇叭示意。听到对方喇叭声时,宜鸣喇叭回应。7.2.2 超越噪声较大的拖拉机、货车、三轮汽车时,应在接近时鸣喇叭提醒。7.2.3 驾驶机动车
16、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不应鸣喇叭。7.2.4 遇前方校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时,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应鸣喇叭或使用灯光催促校车。8 安全装置使用要求 8.1 安全带的使用 8.1.1 驾驶人应使用安全带,宜提示乘车人员使用安全带。8.1.2 应根据身高调整安全带的高度,右手将安全带平顺拉出,将搭扣插头插入插座里。8.1.3 肩部安全带应从肩部与颈根部之间的合适位置(锁骨)通过,见图 1a),不应从颈部或腋下通过。8.1.4 腰部安全带应从髋部通过,见图 1b),不应从腹部通过。a)肩部安全带系法 b)腰部安全带系法 图1 安全带系法示意图 8.1.5 检查安全带,应无打结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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