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T 156—2020 低视力康复服务规范(民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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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1.180CCSY 81MZ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MZ/T 1562020低视力康复服务Low vision rehabilitation service2020-10-23 发布2020-10-23 实施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民民政政部部发发布布MZ/T 1562020I目目次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则.24.1 流程.24.2 一般要求.24.3 责任.24.4 私密性.25 机构建设.25.1 管理要求.25.2 专业人员要求.25.3 设施设备要求.35.4 环境要求.36 服务流程.46.1 接待
2、.46.2 咨询.46.3 检查评估.46.4 适配.56.5 康复训练.56.6 回访评估.67 规范化验收.67.1 基本条件验收.67.2 视功能检查评估设备验收.67.3 功能性视力训练设备验收.67.4 场地环境验收.6附录 A(资料性)视功能检查评估设备表.7附录 B(资料性)功能性视力训练设备表.8附录 C(资料性)视障信息登记表.9附录 D(资料性)检查评估表.10附录 E(资料性)功能性视力训练记录表.14附录 F(资料性)场地功能区布置.15MZ/T 1562020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
3、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本文件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48)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国宏康医疗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武汉市盲童学校、北京阿美迪亚科贸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谭朝康、王艳玲、董理权、闫媚、谢甘霖、陈光、张鹏程、胡建民、刘飞、江余裕。MZ/T 15620201低视力康复服务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低视力康复服务的总则、机构建设、服务流程以及规范化验收。本文件适用于提供低视力康复服务的各类机构。2规范性引
4、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GB/T 16432 康复辅助器具 分类和术语GB/T 26339 眼科光学与设备 电子助视器GB 50720 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 16432、GB/T 2633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合于本文件。3.1低视力low vision手术、药物或常规屈光矫正无法改善的视功能障碍,其双眼中优眼的最佳矫正视力小于 0.3,且等于或大
5、于 0.05。注:视力标准参照 GB 11533 的规定。3.2低视力康复 low vision rehabilitation通过应用助视器具和康复训练方法降低视力损害对生活功能的影响,让低视力者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有目的地、最大可能地使用剩余视力,恢复或补偿视觉功能的过程或措施。3.3功能性视力functional vision因日常生活需要,以不同方式使用各种视觉技巧的能力。3.4视功能visualfunction人眼对外界物体通过视觉器官反应到大脑皮层中枢后的综合感觉能力。注:视功能一般包括光觉、色觉、形觉、立体觉、对比觉、视野及视神经传导等。MZ/T 156202023.5低视力评
6、估low vision evaluation对视觉生理机能和在各种情境中的功能性视力表现情况进行的测量和评估。4总则4.1流程低视力康复服务的流程如图 1 所示。图 1 低视力康复服务流程图4.2一般要求4.2.1 提供低视力康复服务应诚信、规范。4.2.2 低视力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应在进行低视力康复评估并确认康复训练方案之后。4.2.3 宜在视障者配合下,在规定的康复训练期间内实施康复训练。4.2.4 康复训练前后应进行效果对比,根据效果对比确定康复训练继续、调整或停止。4.3责任4.3.1 实行首诊责任制。康复训练方案制定后应及时告知视障者或其监护人,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4.3.2 训练
7、流程应合理规范,责任到人,实行签字制。4.4私密性应尊重视障者,保护隐私,对有可能暴露视障者隐私的操作应有遮挡,提供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5机构建设5.1管理要求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考核。5.2专业人员要求5.2.1 数量应与机构服务量相匹配,一般不少于 2 名。5.2.2 应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或经过康复辅助器具专业理论与操作技能培训,宜有 1 名从检查评估咨询接待康复训练适配回访评估MZ/T 15620203事助视器适配服务行业工作或经过相关培训的眼科医师。5.2.3 涉及国家实行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的专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职(执)业资格证书。5.2.4
8、专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业务领域知识再培训及继续教育。5.2.5 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应及时准确了解和收集康复辅助器具相关信息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专业技术和行业信息、产品信息、新技术、新材料。5.3设施设备要求5.3.1 应具备保证业务范围内有效实施服务的设施设备,包括检查评估、适配、康复训练等相关设备和工具。视功能检查评估设备参见附录 A,功能性视力训练设备参见附录 B。5.3.2 低视力康复机构的硬件配套器材设备宜使用环保材料制作,且保证使用安全、运行可靠。5.4环境要求5.4.1 服务场所和环境设计应符合视障人群视觉特点、满足服务内容、服务设备和功能需要,接待、评估、适配、训练、档
9、案管理等各功能区域应合理规划。5.4.2 应设立接待区、评估室、适配室、训练室、档案管理区。5.4.2.1 评估室评估室长宜不少于 6m,宽宜不少于 2.5m,且应符合以下要求:a)可调节亮度、防眩光照明;b)地面亚光,使用的设备、家具与环境形成对比,防止大面积高反光设计;c)如有自然光照明,应有遮光处理(如避光帘);d)设有墙壁电源,室内检查用椅子应为可调高度、稳定且可移动。5.4.2.2 适配室适配室面积宜不小于 15m2,且应符合以下要求:a)有自然光照明(有窗)且有遮光及透光处理;b)室内照明选择可调节亮度、防眩光照明;c)地面亚光,使用的设备、家具等与环境形成对比,防止大面积高反光设
10、计;d)设有墙壁电源及符合人体工程的阅读桌椅及储物柜。5.4.2.3 训练室5.4.2.3.1 训练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根据情况共用评估室及适配室,防眩光照明,灯光平均照度(Eav)不小于 500lx,训练所用灯光颜色 4 种以上。5.4.2.3.2 墙壁与地面颜色形成一定反差,墙面挂置设备应采用嵌入式,地面防滑。5.4.2.3.3 窗帘为 3 层,从里到外依次为彩色布帘(大色块)、白纱帘、遮光帘,低视力康复室装修及所使用的材料均使用亚光漆,避免眩光。5.4.2.3.4 室内应安装 LED 触控灯和标识牌、投影仪和采集摄像头、低视力视知觉训练系统和黑白条栅视觉刺激仪、二维视力跟踪维训练器、偏心
11、注视训练仪、环形视力跟踪训练器、眼手协调训练墙等。5.4.2.3.5 应具备适合专业人员指导视障者进行各种助视器使用训练的设施。5.4.2.3.6 有条件开展阅读训练、日常生活训练、工作技能训练等综合康复服务的,可配备视觉认知的各类设备与训练图谱、日常生活器具等,指导服务对象进行相应训练。5.4.2.4 档案管理区应设有档案管理区,妥善管理档案。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 5 年。MZ/T 156202045.4.3 服务场所的区域内各类设施应摆放有序,便于使用,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5.4.4 服务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明示助视器具的适配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行为规范。5.4.5 服务场所应具备无障碍环境设
12、施,符合 GB 50763 的相关要求。5.4.6 服务场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 GB 50720 的要求。5.4.7 场地布置应合理,标识清楚,符合残疾人的辨识习惯。6 服务流程6.1接待6.1.1 接待可以在固定服务场所,也可以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家庭等流动服务场所。6.1.2 接待人员应主动向视障者或者视障者的陪同人员说明服务需要提供的资料、服务的基本流程等,详细询问基本情况,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并填写视障信息登记表(参见附录C):a)残疾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残疾证号、职业、受教育程度、联系方式、就读学校、家庭住址、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b)残疾类别、康复需求。6.2咨询6.2.1.应
13、由专业人员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完成视障者眼病病史采集。6.2.2.专业人员应询问使用需求信息,并填写“视障信息登记表”(参见附录 D)。使用需求信息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通过使用助视器希望解决的问题;b)使用助视器的环境;c)既往使用助视器情况。6.3检查评估6.3.1 专业人员应根据视障者的视觉损伤对阅读、行走、日常生活需求而设定不同的检查评估内容;对服务对象使用助视器具环境进行评估。6.3.2 视功能检查评估6.3.2.1 视功能检查评估6.3.2.1.1 视功能评估包括:视力检查,视野检查,色觉检查,对比敏感度检查,立体视检查等。6.3.2.1.2 综合 6.3.2.1.1 结果,
14、评估视障者视功能状态。6.3.2.2 视力检查利用低视力专用视力表和验光工具,评估视障者日常生活状态和最佳矫正状态的远近视力。6.3.2.3 视野检查MZ/T 15620205可采取多种工具和方法:如视野计、对比检查法、阿姆斯勒方格表等,评估视障者的周边视野和中心视野。6.3.2.4 色觉检查评估视障者色觉辨认能力和色觉认知能力,是否存在色盲或色弱,可以采用假同色图(也称色盲本)、色相排列法(包括 FM-100 色彩检查和 D-15 色盘)等。6.3.2.5 对比敏感度检查可以采取多种工具和方法:如 Mars 对比敏感度检查表、低对比度视力检查表、对比敏感度检查仪等,评估视障者的对比敏感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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