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T 3141-2019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林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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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080.20 P 23 LY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LY/T 31412019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n appraisal rating for wooden member of ancient timber building (发布稿)2019-10-23 发布 2020-04-01 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 布 LY/T 3141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全国木材标准化
2、技术委员会结构用木材分技术委员会(SAC/TC41/SC4)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山西省古建筑维修质量监督站、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古代建筑研究所、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海宾、王卫滨、永昕群、杨娜、张涛、宋慧杰、陈勇平、钟永、王双永、武国芳、娄万里、关润开。LY/T 31412019 1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残损勘查项目和承载能力验算项目的鉴定评级。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建筑
3、的木构件安全性检查与鉴定:a)被各级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古建筑;b)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区、县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木结构古建筑;c)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经各级政府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的木结构古建筑;d)尚未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但确有保护价值的木结构古建筑。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990 古建筑木构件内部腐朽与弹性模量应力波无损检测规程 GB 50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
4、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165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LY/T 2146 古建筑木构件的非破坏性检测方法及腐朽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GB 501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木结构古建筑 ancient timber building 以木构件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的历代留传下来的对研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承有价值的建筑物。3.2 木构件 wood unit 古建筑木构架中的单一或组合构件。3.3 主要构件 domin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相关构件失效,且危及结构系统安全的构件。3.4 一般构件 c
5、ommon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会导致主要构件失效,且不危及结构系统安全的构件。LY/T 31412019 2 4 基本规定 4.1 鉴定对象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古建筑木构件进行安全性鉴定:1)重点维修工程中的主要木构件;2)定期监测的木构件;3)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木构件;4)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的木构件;5)遭受地震、风灾、水灾、火灾、雷击等较大灾害作用的木构件;6)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木构件。4.2 鉴定程序 4.2.1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木构件安全性鉴定目的、内容和范围。2)初步调查:收集分析古建筑原始资料,包括图纸资料、建筑
6、物历史、以往修缮资料,并进行现 场踏查。3)检测验算:对古建筑木构件状态进行现场检测,包括:构件测量、变形测量、残损检查、树种鉴定、材料性能测试等,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4)等级判定:对调查和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其安全性等级。5)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古建筑木构件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6)出具报告。4.3 鉴定要求 4.3.1 古建筑木构件安全性鉴定分两个层次,每个层次的等级划分及评级标准见表 1。表 1 木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及标准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评级标准 一 勘查项目 a 未见残损点,或原有残损点已得到修复 b 仅发现有轻度残损点或疑似残损点,但尚
7、不影响安全 c 有中度残损点,已影响该项目的安全 d 有重度残损点,将危及该项目的安全 二 单个构件 a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 a 级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b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 a 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c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 a 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d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 a 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 4.3.2 当木构件的安全性按残损勘查项目的评级结果进行评定时,应按表 2 确定该构件的残损等级。表 2 承重构件残损等级评定标准 等级 分级标准 a 构件应勘查项目中全为 a级;或者无 c级和 d级,仅个别为 b级 b 构件应勘查项目中无 c级和 d级,且 b级多
8、于 a级 c 构件应勘查项目中最低等级为 c级 d 构件应勘查项目中最低等级为 d级;或者无 d级,但 c级多于 50%4.3.3 当承重木构件及其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判定时,应按表 3 规定,分别判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LY/T 31412019 3 表 3 按承载能力评定承重构件及其连接安全性等级 构件类别 R/0S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主要构件及连接 1.0 0.95 0.90 0.90 一般构件 1.0 0.90 0.85 0.85 注:表中R和S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按照GB 50009和GB 50292确定;0为
9、结构重要性系数,世界文化遗产地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取1.1,其它建筑取1.0。4.3.4 按残损勘查项目和承载能力验算项目,分别评定木构件的残损等级和承载能力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木构件最终的安全性等级。4.3.5 木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作为该构件维修加固处理的判定依据。不同等级构件的处理要求见表 4。表 4 木构件基于安全性等级的处理要求 安全性等级 处理要求 a 不必采取措施 b 可不采取措施 c 可采取措施 d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5 残损勘查项目的鉴定评级 5.1 古建筑木构件勘查项目的残损点,应按其对结构、构件安全性的影响程度划分为 a级、b 级、c 级和 d 级。对 a级
10、和 b 级可由鉴定人员根据实际完好情况作出判断,c 级和 d 级宜由鉴定人员根据实际严重程度进行判定。5.2 古建筑承重木柱的残损点,应按表 5 进行判定。表 5 承重木柱残损点评定标准 项次 勘查项目 勘查内容 c 级或 d 级 1 材质情况 天然缺陷 在关键受力部位,木节、斜纹理或干缩裂缝中任一缺陷特征尺寸超出表 6 的限值,且有其它残损 2 腐朽 当仅有表层腐朽和老化变质时,1/5 或按剩余截面验算不合格 当仅有心腐时,1/7 或按剩余截面验算不合格 同时存在心腐、表层腐朽和老化 虫蛀 虫蛀孔洞;或未见孔洞,敲击有空鼓音 3 柱身损伤 裂纹 在柱长的范围内有断裂、劈裂或压皱迹象出现 4
11、柱身弯曲 侧向弯曲矢高 L0/250 5 柱脚与柱础抵承状况 底面与柱础间实际抵承面积与柱脚处柱的原截面面积之比 小于 3/5 偏心验算 若柱子为偏心受压构件,尚应确定实际抵承面中心对柱轴线的偏心距及其对原偏心距的影响,按偏心验算不合格。6 柱础错位 柱与柱础之间错位量与柱径(或柱截面)沿错位方向的尺寸之比 大于 1/6 LY/T 31412019 4 7 历次加固情况 原墩接的完好程度 柱身有新的变形或变位,或榫卯已脱胶、开裂,或铁箍已松脱 原灌浆效果 原灌浆浆体与木材粘结状况不良,浆体干缩,敲击有空鼓音;柱身有明显的压皱或变形现象 原挖补部位的完好程度 已松动,脱胶,或又发生新的腐朽 注:
12、为在任一截面上,腐朽和老化变质(两者合计)所占面积与整截面面积之比;L0为柱的无支长度。表 6 天然缺陷评定标准 项次 天然缺陷 原木构件 方木构件 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或次要受弯构件 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或次要受弯构件 1 节子 在构件任一面(或沿周长)任何150mm长度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应不大于所在面宽(所在部位原木周长)的 2/5 2/3 1/3 2/5 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应不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 1/5 1/4 2 斜纹理 任何 1m 材长上平均倾斜高度应不大于 80mm 120mm 50mm 80mm 3 干缩裂缝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上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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