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3327.1-2021 国境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1部分:航空口岸(吉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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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1 CCS C 62 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327.12021 国境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航空口岸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VID-19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t frontier ports Part one:the air port 2021-12-23 发布 2021-12-23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22/T 3327.12021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人员管理.
2、2 6 区域设置及设备(器材).2 6.1 区域分类.2 6.2 建筑布局要求.3 6.3 设备(器材).3 7 现场准备.3 7.1 个人防护装备.3 7.2 消毒剂.3 8 入境登临检疫.4 8.1 准备.4 8.2 申报资料核查.4 8.3 现场调查.4 8.4 重点人员检疫查验.4 8.5 机组人员检疫要求.5 8.6 后续处置.5 8.7 卫生处理.5 9 健康申报核验.5 9.1 健康申明卡发放及填写.5 9.2 收验基本要求.5 9.3 填写完整性核验.6 9.4 重点申报项目核验.6 9.5 异常情况发现与处置.6 10 医学巡查.6 10.1 巡查重点.6 10.2 巡查要求
3、.6 10.3 异常情况处置.7 11 体温监测.7 11.1 监测准备.7 11.2 监测处置要点.7 12 流行病学调查.7 DB22/T 3327.12021 II 13 医学检查.7 14 标本采集和运送.8 15 消毒.8 15.1 预防性消毒.8 15.2 终末消毒.8 15.3 随时消毒.10 15.4 航空器消毒.10 16 人员转运及移交.10 17 信息管理.11 17.1 信息追溯.11 17.2 信息报告.11 17.3 资料存档.11 附录 A(资料性)个人防护装备使用.12 附录 B(资料性)国际/地区客运航班防控风险分级.13 参考文献.14 DB22/T 332
4、7.12021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吉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长春海关口岸门诊部)提出。本文件由长春海关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长春海关口岸门诊部)、通化市中心医院、延吉海关、长春龙嘉机场海关、通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忠起、马文晨、刘美艳、李帅、王雪、唐充影、张宁、耿丽敏、李发、刘刚、罗申、崔珺、郑义。DB22/T 3327.12021 1 国境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
5、1 部分:航空口岸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航空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总体原则、人员管理、区域设置及设备(器材)、现场准备、入境登临检疫、健康申报核验、医学巡查、体温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标本采集和运送、消毒、人员转运及移交、信息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航空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暴发或流行适用时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N/T 3160 口岸疑似传染病现场处置规程 WS/T
6、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 512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 WS/T 697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特定人群个人防护指南 WS/T 774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 DB22/T 3326 口岸旅检现场人体样本采集及运送技术规范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流行病学调查 epidemiological investigation 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3.2 密切接触者 close contact 航空器舱内与有症状、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确诊
7、病例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以及在上述区域内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人员作为密切接触者。当病毒出现变异,且有证据证明其传染性增强时,航空器舱内全部人员均应视为密切接触者。3.3 黑体 black body 一种用于红外体温测量仪温度的校准物体。DB22/T 3327.12021 2 3.4 负压隔离单元 negative pressure isolation unit 一种密闭且具有负压功能的独立房间或装置。3.5 污染物 pollutants 本文件特指旅客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呕吐物、排泄物等。3.6 医学巡查 口岸检疫发现可疑病例,尤其是没有发热症状的可疑病例、隐性感染者和无症状
8、但有流行病学意义人员的重要检疫监测措施。4 总则 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原则,加强多部门联防联控合作。确保口岸卫生检疫一线作业人员,在工作结束后实行隔离期内的封闭式管理,保证入境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形成双闭环管控。5 人员管理 5.1 直接参与口岸卫生检疫一线作业人员,需经过相关技能和生物安全培训及考核,并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后方可上岗。应按照“在岗-预备-储备”进行编组。5.2 所有岗位人员工作期间应做好个人防护,应根据病毒变异情况及疫情形势变化决定口岸卫生检疫一线作业人员工作结束后是否进行隔离,确定隔离方式和隔离期限。5.3 工作期间禁止佩戴任何配饰,禁止携带个人电话,必要时可通过对讲机进行业
9、务联系;禁止将可能污染的工作服、工作鞋穿离工作场所;工作期间非必要所需,以及工作后隔离期间,禁止人员聚集。5.4 工作及隔离期间全体相关人员,每日需进行体温自测及身体状况申报。单位应在工作人员上岗前,对其体温和身体状况进行测量及排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5.5 对全员持续加强责任意识、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培训,严防因麻痹大意而出现的个人风险或局部风险。5.6 加强心理干预和疏导,建议适时开展心理评估,及时发现并纾解口岸卫生检疫一线作业人员心理问题及焦虑情绪。6 区域设置及设备(器材)6.1 区域分类 6.1.1 污染区 进行或开展验核健康申明卡、红外测温、入境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样本采集区
10、域、隔离留验区域、待移交等候、洗消、现场快筛实验室等区域,以及人员转运、医疗废弃物转运通道。入境人员行李查验作业区域参照污染区管理。6.1.2 半污染区 DB22/T 3327.12021 3 介于污染区与清洁区之间合适的位置所设置的缓冲区为半污染区。应在半污染区适合位置设置脱卸防护装备的区域。6.1.3 清洁区 与旅客活动区域不直接相通的办公室、值班室、更衣室、应急物资储备室、洗手间、防护装备穿戴区域,以及工作结束脱卸防护装备后的人员通道。6.2 建筑布局要求 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应分开,在不同功能分区间需设置缓冲区,间距2 m。污染区应相对封闭或设置物理隔离设施,具有独立出入口。6.3
11、 设备(器材)应配备红外测温仪、手持测温枪、水银式温度计、紫外灯、循环式空气消毒机、固定式监控、执法记录仪、样本释放剂、鼻拭子、咽拭子、肛门拭子、采血针、棉签、止血带、采血管、冰袋、样本运输箱,推荐配备汽化过氧化氢灭菌器、离心机、水浴锅、生物安全柜、血液分析仪、高压灭菌器、可移动式负压隔离单元等设备。7 现场准备 7.1 个人防护装备 7.1.1 一次性防护装备 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防护面屏、医用乳胶手套、医用防护服、隔离衣、工作帽、防水靴套。7.1.2 非一次性防护装备 防水围裙、防水隔离衣、护目镜、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全面型呼吸防护器、胶靴、长袖加厚橡胶手套、内穿工作服、工作
12、鞋。7.1.3 购置及查验 7.1.3.1 结合口岸一线工作人员体型特征,科学采购不同尺码、规格的防护装备,宜采购折叠式和杯型两种外形的医用防护口罩。7.1.3.2 宜设立防护装备质量评价机制,对不同厂家所生产的防护装备,就质量、价格、供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7.1.3.3 上岗前应对防护装备的尺码、质量及口罩气密性进行检查;对非一次性防护装备,宜在消毒后开展消毒效果评价,具体方法按 WS/T 774 的要求执行。7.1.4 使用 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见附录 A。7.2 消毒剂 DB22/T 3327.12021 4 7.2.1 种类 含醇速干手消毒剂,季铵盐类非醇类手消毒剂,75%乙醇,含
13、氯消毒液,漂白粉,过氧乙酸;选择性准备二氧化氯,过氧化氢,季铵盐消毒液,碘伏。7.2.2 选择 结合消毒剂的安全性,稳定性及使用成本进行排序推荐下列选择方法:a)手消毒用消毒剂选择顺序为:含醇类速干手消毒剂;75%酒精;季铵盐类非醇类手消毒剂;0.5%碘伏;3%过氧化氢消毒剂;500 mg/L 含氯消毒液体;b)空气消毒用消毒剂选择顺序为:500 mg/L 二氧化氯;30 g/L 过氧化氢;2000 mg/L 过氧乙酸;c)地面及物体表面消毒用消毒剂选择顺序为:500 mg/L 二氧化氯;季铵盐含量 2000 mg/L 消毒液;1000 mg/L 含氯消毒液;d)尸体处理用消毒剂选择顺序为:5
14、000 mg/L 含氯消毒液;0.5%过氧乙酸。8 入境登临检疫 8.1 准备 由 2 名及以上工作人员携带相关单证、防护用品、查验工具、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准备登临,其中至少 1 名应具备相应卫生检疫资质。8.2 申报资料核查 核验航空器申报单、旅客名单等单证,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以下异常情况:a)是否申报有发热或咳嗽、咳痰、头痛、咽痛、腹泻等症状的患者;b)是否申报机舱内存在可导致疾病传播的情况;c)申报单是否经机长签字确认;d)是否存在其他异常申报事项。8.3 现场调查 8.3.1 进行机上广播,告知旅客主动配合海关卫生检疫工作。8.3.2 对机上人员实施医学巡查,并向乘务长询问以下情况:a)
15、是否对旅客及机组进行体温监测并记录,结果是否正常;b)飞行途中是否有人员出现或申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其他疾病症状;c)飞行途中是否有旅客服药或出现咳嗽、发热、腹泻等症状,是否做好消毒处理等。8.3.3 检查机上实施清洁、消毒及记录等情况,原则上于旅客下机后实施。8.4 重点人员检疫查验 8.4.1 重点人员包括:a)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b)提前通报、主动申报、机上巡查发现的有症状者;c)具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中相关接触史的人员。DB22/T 3327.12021 5 8.4.2 应在安全的情况下,立即给予并指导其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一次性乳胶手套,简要询问症状、接触史、旅行史等基
16、本情况,初步判定是否有染疫嫌疑及其密切接触者。8.5 机组人员检疫要求 8.5.1 对所有下机的客运机组人员,以及入境后需继续执飞国内段、由国际运输申请改为经营境内运输的不下机机组,实施体温监测,收验健康申明卡,开展医学巡查,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等工作,按照联防联控要求实行管理。8.5.2 对其他不下机的客运机组人员,无症状的可不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有症状的要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进行核酸、血常规和抗体检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置。对于急重症机组人员,现场无法实施采样的,移交地方处置并做好后续追踪。8.6 后续处置 8.6.1 引导旅客、机组分批有序离开航空器。8.6.
17、2 对机上发现的有症状人员,原则上应在其他旅客离开航空器后,再将其引导至医学排查室等指定区域实施进一步医学排查。8.6.3 对座位靠前或危重病例可按照“污染最小化、救治优先”等原则,优先安排离开航空器。8.6.4 按照属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将有症状者、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时转运至地方指定医疗机构,做好相关交接记录。判断并登记密切接触者信息,按属地联防联控机制要求予以处置。8.7 卫生处理 8.7.1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染疫航空器、染疫嫌疑航空器及其他检疫不合格航空器,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有检疫处理资质的单位对可能受污染的区域、物品等实施消毒处理。8.7.2 对检疫合格的航
18、空器机舱、卫生间、驾驶舱及行李舱等区域提出预防性消毒建议。9 健康申报核验 9.1 健康申明卡发放及填写 9.1.1 根据各口岸特点,推广实施“中国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小程序、掌上海关 APP 和“互联网+海关”网页为主要形式的电子化健康申报。应通过网络告知、媒体宣传、口岸宣教、向各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宣贯等方式,使入境人员提前知晓健康申报要求,以及故意隐瞒或虚假申报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9.1.2 要求航空器在启航国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在候机厅办理出境手续的柜台张贴“中国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小程序、掌上海关 APP 和“互联网+海关”网页二维码,提示旅客在线填写健康申明卡。9.1.3 要求交通工具运营者
19、或负责人在航行途中,对电子化申报确有困难的旅客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提醒旅客如实填写,以及故意隐瞒或虚假申报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旅客纸质申报后,由口岸海关工作人员做好旅客通关管理子系统中电子申报信息的补录工作。9.2 收验基本要求 9.2.1 收验健康申明卡工作人员应注意与旅客保持距离,避免交叉感染。9.2.2 收验时,应同时观察旅客有无乏力、咳嗽等情况,及时发现可疑症候人员。9.2.3 应在视频监控范围内收验健康申明卡。在没有视频覆盖的区域收验健康申明卡时,应佩戴执法记录仪,确保全程视频记录收卡过程。DB22/T 3327.12021 6 9.2.4 对纸质健康申明卡,核验
20、后需逐一签字或盖章确认。对电子健康申明卡,需借助信息化手段明确核验工作人员。要严格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的登记、收集和保管,确保信息可追溯、责任可追究。9.3 填写完整性核验 9.3.1 核对健康申明卡所列全部内容,要求清晰完整,做到收验健康申明卡每项必核、有疑必问。对填写不清晰、不完整的情况,指导其规范申报。9.3.2 如实填写“证件号码”“航班号”“座位号”“境内外有效手机号或其它联系方式”。应填写能及时联系到其本人的手机或座机号码。“其它境内有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填写出入境人员的亲属、朋友、同事及其他联系人等有效手机或座机号码,需核验号码位数的完整性。“境内居住地址”应填
21、写详细居住地址,具体到省份、城市、县区、街道、社区及门牌号或宾馆地址。9.3.3 “过去 14 日内的旅行史和居住史”中境内部分应填写国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具体到所在街道/乡镇,境外部分应填写国家或地区及具体城市。9.4 重点申报项目核验 9.4.1 核验疾病症状申报内容,如存在相关疾病症状,应立即将其引导至医学排查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重点询问并核查近 14 日内有无发热和/或其他症状,有无服用退热药、感冒药、止咳药等情况。9.4.2 核验“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相关申报内容。如有相关的“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应对其重点排查。重点询问 14 日内旅行、居住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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