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772-2021 湖北省中医诊所建设规范(湖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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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1.020CCS C05DB42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 17722021湖北省中医诊所建设规范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linicsin Hubei province2021-12-23 发布2022-02-23 实施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2/T 1772-2021I目 次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命名要求.25 中医诊所诊疗范围.36 人员资质.37 药品管理.48 设备.59 房屋.510 诊所周边环境.611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2、.612 医疗废物.713 消防.714 信息系统.715 中医诊所视觉识别系统.8附录 A(资料性)内部设计平面参照图.11附录 B(资料性)内部立体彩色效果图.13附录 C(资料性)处方笺常规模板参照图.15参考文献.16DB42/T 1772-2021I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中医药大学提出。本文件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中医药大学、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局。本文件
3、主要起草人:赵敏、王平、赵宏发、钱辉、吴兵武、陈冰、张宇清、程潇、李毅、韩阳昱、石莹、彭博、丁绪燕、许宝华。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电话:027-87576376;邮箱:。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湖北中医药大学,联系电话:027-68890379;邮箱:。DB42/T 1772-20211湖北省中医诊所建设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中医诊所的命名要求、诊疗范围、人员资质、药品管理、设备、房屋、诊所周边环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医疗废物、消防、信息系统、中医诊所视觉识别系统。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备案制中医诊所(含民族医诊所)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2规范性引用
4、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11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中医诊所TCM(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clinic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 100%。中医诊所适用备案管理。3.2连锁中医诊所chain of TCM clinics由同一设置方举办,经营类
5、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和50%以上的诊疗科目相同,包含相同识别名称,在湖北省区域设置3家以上(含3家)且均规范经营1年以上的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诊所。3.3中医微创类技术minimally invasive techniques of TCM技术范围主要包括针刀技术、带刃针技术、铍针技术、水针刀技术、刃针技术、钩针技术、长圆针技术、拨针技术、银质针技术及穴位埋线技术等。3.4中央药房central pharmacy又称在线药房、智慧药房,中药厂商与医疗机构合作,通过互联网及物联网,改造传统诊疗流程,提供送药上门、中药代煎、药事咨询等服务的一站式药事服务平台。3.5医疗废物medical was
6、teDB42/T 1772-20212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3.6中医诊所视觉识别系统visual identity system of TCM clinic中医诊所个性和身份的识别系统。中医诊所可以通过导入视觉识别系统将诊所的经营理念、中医文化精神等透过独特的视觉符号传达给社会大众,对外为诊所在公众中建立起鲜明统一的认知,对内征得员工的认同感、归属感,增强诊所凝聚力。4命名要求4.1命名原则4.1.1中医诊所命名应准确、规范、合理。4.1.2中医诊所名称应名副其实,且与其类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应在名称中擅自增
7、加或更改诊疗科目。4.1.3中医诊所名称中不应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如“武昌区”。4.1.4中医诊所的识别名称可以包含地名,地名宜用明确的较小单位地名,不应超过备案的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如“武昌”、“青年路”、“曾都”。4.2基本要求4.2.1中医诊所名称组成应为“识别名称+中医(诊疗科目)诊所”,识别名称可为地名+个人姓名、单位名称、字号等。即个人申请诊所名称可为:地名+个人姓名(或字号)+中医(诊疗科目)诊所,如“武昌李杏林中医诊所、武昌李杏林中医儿科诊所”;法人机构申请诊所名称可为:地名+法人名称+中医(诊疗科目)诊所,如“武昌海晨中医诊所”;其他非法人组织申请诊所名称可为:地名+字号+(诊疗
8、科目)中医诊所,如“武昌仁和堂中医诊所”。4.2.2民族医诊所名称可用“地名+个人姓名+X 医诊所”,如“武昌李伯景蒙医诊所”。4.2.3连锁中医诊所名称可用“地名+字号(品牌)+连锁中医诊所”,如“青年路济世堂连锁中医诊所”。4.2.4中医诊所应使用一个名称。4.2.5中医诊所名称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4.3其他要求4.3.1中医诊所不应使用下列名称:a)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b)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c)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以及音译文字组成的名称;d)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e)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
9、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f)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g)以谐音、形容词等形式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h)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且无相关授权的;i)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DB42/T 1772-202134.3.2不应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湖北省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4.3.3中医诊所的印章、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与备案的中医诊所名称相同。5中医诊所诊疗范围5.1中医诊所应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5.2中医诊所可根据国家规定开展中医微
10、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的技术。但诊所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技术资质或经相关技术培训,诊所应有开展技术必须的设备,应保证诊疗环境和消毒管理符合要求,应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应遵循知情同意制度。5.3中医诊所可开展中药调剂、汤剂煎煮、膏剂、丹剂、丸剂、散剂等中药药事服务。5.4中医药治疗率应为 100%。5.5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要求,中医诊所应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5.6中医诊所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诊所从业人员应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努力
11、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6人员资质6.1中医诊所从业人员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宜定期参加中医药技术、感染控制、传染病防治及卫生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及继续教育,不断提升执业能力。6.2中医诊所应至少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名执业医师:a)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 3 年;b)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6.3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应至少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 名中药技术人员:a)通过中药调剂员资格考试获得中药调剂员资质;b)通过中药学职称考试并获得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c)通过国家执业中药师考试并获得执业中药师资格。6.4具有
12、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如果取得中药技术资质的,可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或单位,不准许申请设置备案中医诊所:a)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b)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c)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主要责任人;d)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e)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f)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6.6有本文件 6.5 中 b)、c)、d)、e)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许充任中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6.7中医执业医师应按照执业注册及备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
13、围、执业地点、执业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机构等注册事项的,应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重新办理注册。中医执业医师的诊疗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a)开展传统中医诊疗服务,比如脉诊、中药、普通针灸、拔罐、推拿、正骨等;DB42/T 1772-20214b)使用中医诊疗设备开展治疗,比如电针仪、炙疗仪、经络导平仪等;c)提供临方中药调制、加工服务;d)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穴位注射及使用中药注射剂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的诊疗服务。6.8中医(专长)医师应按考核专家认定的考核结论确
14、定执业范围,应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跨省执业的应经湖北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7药品管理7.1一般规定中医诊所应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7.2药品采购供应7.2.1中医诊所应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中成药等药品。7.2.2中医诊所应对购进的药品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应购进和使用。7.2.3中医诊所应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7.2.4中医诊所应对购
15、进药品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7.2.5规模较小的中医诊所可以通过与所在地的中央药房合作向患者提供中药服务,由中央药房专业药师完成药品的审方、调剂、中药煎煮与配送服务。7.3药品储存环境7.3.1中医诊所应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卫生环境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应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7.3.2中医诊所应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应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7.3.3中医诊所应具备清洁卫生的环境,利用传统工艺制备膏丹丸散、水剂等的设备应清洁无污物。7.4处方调配7.4.1中医诊所调配处方应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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