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01∕T 96-2021 信用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哈尔滨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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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99 CCS A 20 2301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地 方 标 准 DB 2301/T 962021 信用服务机构管理规范 2021-12-20 发布 2022-01-20 实施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2301/T 96202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1 4.1 机构要求.1 4.2 从业人员要求.2 5 诚信管理.2 5.1 信用承诺制度.2 5.2 信息公开.2 6 合规管理.3 7 业务管理.3 8 信用信息管理.3 8.1 信用信息采集.3 8.2 信用信息分类
2、.4 8.3 信用信息处理.4 8.4 信用信息披露.4 8.5 客户信用信息保存.4 9 信息安全管理.4 9.1 信息保密.4 9.2 从业人员保密协议.4 9.3 数据库安全管理制度.4 10 档案管理.5 11 异议处理管理.5 参考文献.6 DB 2301/T 96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哈尔滨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尔滨市信用协会、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黑龙江兴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卫东、高祥涛、樊勇、刘铁华、贺佳、刘美玲、戴文昌、
3、苏永生、范英子、王小溪、韩金龙、杨佟、路曼、林琳。DB 2301/T 962021 1 信用服务机构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的总体要求,诚信管理、合规管理、业务管理、信用信息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和异议处理管理的具体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信用服务机构的管理,可供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工作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1172018 信用 基本术语 GB/T 2211820
4、08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GB/T 221202008 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 GB/T 318672015 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标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信用服务机构 提供信用风险防范、控制和转移服务的专业机构。注:信用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信用信息类和信用管理服务类,业务范围一般包括征信(信用调查)、信用评级、诚信评价、信用保险、保理、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帐管理以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来源:GB/T 221192017,3.1 4 总体要求 4.1 机构要求 4.1.1 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服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5、a)获得合法资格;b)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备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基本设施;c)建立严格、科学的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内部管理制度;d)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和 3 名(含 3 名)以上具备数据采集、分析、加工及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所需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4.1.2 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DB 2301/T 962021 2 4.1.3 应以提供高效、优质、规范的专业服务为宗旨,独立、客观、公正、审慎从业,共同建立并维护行业公信力。4.1.4 不应对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及服务活动的作用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
6、宣传。4.1.5 尊重竞争对手,不应以诋毁、贬低等不正当的方法招揽业务。4.1.6 应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不应以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等非法手段获取信用信息。4.1.7 采集的信用信息应与信息源提供的信息完全一致,不应有选择性地进行取舍、分割、随意修改或删除,应保持被采集信息的原始完整性。4.1.8 不应出具含有虚假、有偏见的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信用服务产品。4.1.9 不应承接与委托人或业务相对人有业务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信用服务活动公正性等利害关系的信用服务业务。4.2 从业人员要求 4.2.1 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最近 5 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7、;专职评价人员应具备信用业务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国家注册管理体系审核员、服务认证审查员、注册会计师或中级/高级会计师证书、中级/高级经济 师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银行从业资格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或信息化类相关证书等)。4.2.2 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4.2.3 应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和增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信誉。4.2.4 对执业过程中所获取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商业秘密要履行保密义务。4.2.5 不应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从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4.2.6 不应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4.2.7 专职从业人员不应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信用服
8、务机构执业。4.2.8 不应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转让业务。5 诚信管理 5.1 信用承诺制度 5.1.1 信用服务机构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承诺制度。5.1.2 信用服务机构应对在经营管理中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5.1.3 从业人员应以规范的格式向信用服务机构签署信用承诺书,对在执业期间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信用服务机构应将从业人员违反信用承诺的行为记入其本人信用档案。5.2 信息公开 信用服务机构应通过互联网或其它公众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工作相关内容,且就真实性作出信用承诺,接受政府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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