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1073—2021 住房保障管理服务规范(泰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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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CCS Q 04DB3212泰州市地方标准DB3212/T 10732021住房保障管理服务规范2021-10-29 发布2021-10-29 实施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212/T 1073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民政局提出。本文件由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民政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广银、周玲美、朱俊。DB3212/T 107320211住房保障管理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住房保障管
2、理服务的基本原则、受助对象、申请程序、审核内容、补贴要求、退房管理和购房管理等。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住房保障的管理和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公共租赁住房 public-rental housing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4基本原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坚持属地管理、并轨运行、租补结合、先租后售、梯度保障原则。5受助对象5.1市区城镇户籍5.1.1市区城镇户籍(市区外户口迁入须满 1 年,离异家庭离异须满 3 年)且实际居住的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人租金收取要求具体如下:a)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8 以下的低保、特困职工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 10%收取;b)家庭人均年收入为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50%(含)以下的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 40%收取;c)家庭人均年收入处于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50%至 80%(含)的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 70%收取。5.2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5.2.1人员申请时在市区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5.2.2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 70%收取。6申请程序6.1申请程序流程申
4、请程序应符合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办事程序(见附件 A)。DB3212/T 1073202126.2城镇住房困难家庭6.2.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a)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情况证明;b)家庭成员名下现住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c)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d)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需提供职能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和特困职工证;e)其他相关材料。6.2.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社会保险等情况的审核和公示,公示期为 10 日,
5、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及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建部门。6.2.3区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区民政部门审核。6.2.4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建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区住建部门,同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6.2.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应由区住建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0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建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
6、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同时报市房管部门备案。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住建部门作出不予保障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6.2.6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不予保障决定书 10 个工作日内到市住建部门申请复核。6.2.7市房管部门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6.3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6.3.1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6.3.2用人单位初审后应将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材料报送所在地住建部门,具体材料包括:a)申请表;b)申请人租赁安置方案;c)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新就业人员还应提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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