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065-2021 知识产权领域 代理机构信用分级监管规范(安徽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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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040.03 CCS A 12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0652021 知识产权领域 代理机构信用分级监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redit grading supervision of agency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21-12-28 发布 2022-01-28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34/T 4065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
2、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马鞍山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安徽图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大学商学院、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安徽有限公司、安徽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牛锋、娄鹏祥、李居一、丁昱、何申大、朱宝童、何东奇、李莉、赵子涵、崔阳、王晓梅。DB34/T 40652021 1 知识产权领域 代理机构信用分级监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知识产权领域代理
3、机构信用分级监管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知识产权领域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和管理、信用分级、分级监管、监管资源。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代理机构信用分级与监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117 信用 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知识产权领域代理机构 agency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4、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从事商标、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分支机构。3.2 信用监管 credit supervision 基于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的管理方式。3.3 信用行为信息 credit behavior information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等信用信息。3.4 信用分级 credit grading 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3.5 双随机、一公开 supervision model of random inspection and public release 一种市场监管模式。是指
5、市场监管过程中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3.6 信用修复 credit repair 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过程。DB34/T 40652021 2 4 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和管理 4.1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归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信息、信用行为信息、信用分类信息、信用修复信息。4.1.1 应归集基础信息。基
6、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a)名称、成立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b)行政许可信息;c)行政处罚信息;d)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e)年度报告信息;f)机构变更信息;g)专利代理师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执业证号、身份证号码、执业时间、技术专长、从业机构等信息;h)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名称、成立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i)其他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相关信息。4.1.2 应归集信用行为信息。应收集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代理行为有关的信用信
7、息。包括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社会贡献等有关守信激励的信息,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受到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等有关的失信惩戒信息。4.1.3 应归集信用分类信息。包括经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分类相关评判信息。4.1.4 应归集信用修复信息。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修复信用等级相关信息。4.2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分支机构信息采集管理工作,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信息采集管理工作。信息采集应当依法从国
8、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获取,应当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提交的信用信息依法进行验证。4.3 相关主体对信用行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采集信息的责任部门提交复核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责任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相关主体单位。经复核发现信息采集和录入存在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更正。4.4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提交信用证明材料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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