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442.7-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环境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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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42.7-2020代替 HJ 442-200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ffsh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Part 7 sea-going rivers monitoring(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20-12-16 发布2021-03-01 实施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发 布i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入海河流监测的一般要求.25样品采集
2、.36样品分析.57质量控制.6i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8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第五
3、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七部分,为标准修订增加的部分,规定了入海河流水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内容在地表水监测要求基础上,重点规定了适用入海河流监测的要求,包括:入海河流监测的一般要求;样品采集;分析方法;质量控制。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
4、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2 月 16 日批准。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入海河流环境监测过程中的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监测中入海河流监测。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179河流流量测验规范HJ/T 91地表水和污水
5、监测技术规范HJ 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T 372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442.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HJ 442.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 442.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HJ 73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入海河流sea-going rivers执行 GB 3838 或地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入海河流、沟、渠。3.2潮汐河流tidal river受潮汐影响的入海河流。3.3入海口the entrance of rive
6、rs to sea入海河流注入海洋的区域,包括淡水和海水混合的区域。23.4采样断面transects在河流采样时,实施水样采集的整个剖面。分背景断面、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和削减断面等。3.5瞬时水样instantaneous water samples从水中不连续地随机(就时间和断面而言)采集的单一样品,一般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采取。3.6自动采样automated sampling通过仪器设备按预先编定的程序自动连续或间歇式采集水样的过程。3.7入海断面section of rivers entering the sea距离入海河流入海口最近,并可开展地表水监测,用来反映和评价入海河流进入
7、海洋的水质状况的断面。3.8入境断面section of the river entering the administrative area河流上游进入行政区域界,用来反映和评价水体进入行政区域时的水质状况的断面。4入海河流监测的一般要求4.1入海河流监测频次、时间与项目4.1.1监测频次与时间a)入海河流入境断面例行监测的采样时间按照 HJ/T 91 相关要求执行,监测频次一般为每月监测 1 次;非国控或省控断面,应与辖区环境管理要求相一致;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时,按照应急监测相关要求执行。b)入海河流入海断面例行监测的样品采集应对照潮汐表,在低平潮时采集样品。4.1.2监测项目a
8、)入海河流入海断面必测与选测项目根据 GB 3838 和评价要求确定;b)例行监测必测项目为 GB 3838 表 1 的各项指标、其他无机氮项目和断面相关信息,包括水温、盐度、浊度、pH、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同时应测采样垂线水深和河流监测断面宽度;长江口和珠江口等大江大河河面宽度,可按收集相关信息方式处理。c)例行监测选测项目:硫酸盐、氯化物、铁、锰、硅酸盐。d)收集数据项目:流速、流量。3e)对应急和有特殊评价要求
9、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测项目。f)根据监测结果和 HJ 442.10 要求,统计入海河流污染物入海量和区域污染物入海总量等。4.2入海河流监测断面布设4.2.1布设原则入海河流入海断面和入境断面的布设按照 HJ 730 相关要求进行。入海河流入海断面应能反映入海水质状况;入海河流入境监测断面能反映河流入境水质状况;设置的入海河流行政区入境断面和入海断面与直排海污染源能共同反映所在区域陆域水污染源特征和对海域的影响;能获取足够有代表性的环境信息;样品采集可行。4.2.2布设方法入海河流监测断面依据 HJ/T 91 和 HJ 730 要求布设,同时满足以下要求:a)当行政区划调整时,应调整监测断面
10、相关信息属性;b)当入海断面因入海地表水量少,低平潮不能到采集地表水(盐度 2)样品时,应调整断面;c)当长期处于断流或截留等原因造成入海断面无地表水入海时,应取消监测断面;d)尽可能与水文断面一致或靠近,以便取得有关的水文数据,收集不到相关资料时,有条件的可按照 GB 50179 的要求自行开展监测。4.2.3采样点位的确定a)一般按照 HJ/T 91 设置采样垂线数和采样点数,长江口、珠江口等入海河流断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采样垂线数,已设定垂线数和采样点数原则上不应减少;b)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水深要求采集中下层水样时,应在采样记录中写明情况;c)入海河流入海断面为翻水坝或闸控断面时,采样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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