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6∕T 563.2-2021 绿色殡葬 第2部分:安葬服务规范(海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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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99 CCS A 16 46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46/T 563.22021 绿色殡葬 第2部分:安葬服务规范 Green funeral Part 2:Burial service specification 2021-11-19 发布 2021-12-15 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6/T 563.22021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安葬基本要求.1 4.1 安葬方式.1 4.2 安葬要求.2 5 服务人员与设施要求.3 5.1 服务人员要求.3 5.2 服务设施要求.3 6
2、 安葬服务质量要求.3 6.1 服务准备要求.3 6.2 服务接待要求.3 6.3 服务流程要求.4 7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4 7.1 客户满意度.4 7.2 服务评价.4 7.3 服务改进.4 附录A (资料性)骨灰节地型安葬示意图.5 附录B (资料性)遗体节地型安葬示意图.6 附录C (资料性)安葬审批表.10 附录D (资料性)安葬服务通知单.11 附录E (资料性)安葬服务确认表.12 附录F (资料性).13 安葬服务满意度调查表.13 参考文献.14 DB46/T 563.2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
3、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46/T 563-2021绿色殡葬的第2部分。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海南省民政厅提出。本文件由海南省民政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省民政厅、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颖超、张赫、刘崇、李玉光、刘锋、林道杰、邱天华、时权。DB46/T 563.22021 III 引言 为推进绿色殡葬发展,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活动,提高殡葬服务质量,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民政部等十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
4、号)以及海南省推行绿色殡葬五年行动计划(2019-2023年)(琼办发201961号),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文件。绿色殡葬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以新时代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在殡仪、安葬和祭扫等殡葬过程中,减少产生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物质,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文明低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导向的殡葬行为。绿色殡葬标准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 1 部分对殡仪服务人员及设备设施、殡仪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殡仪服务制度管理、殡仪服务质量监督与管理等做出了规定。第 2 部分对节地生态安葬基本要求、安葬分类、葬式葬法的规格和要求,以及安葬服务流程和质量要求、安葬服务评价等做出了
5、规定。第 3 部分对祭扫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服务人员、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做出了规定。本文件是殡葬行政管理部门在绿色殡葬安葬服务活动中,指导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和监督的重要依据,也是公众选择绿色殡葬安葬服务的重要参考。严格落实安葬服务规范,优化服务流程,拓展服务项目,强化人文关怀,对推广绿色殡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DB46/T 563.22021 1 绿色殡葬 第 2 部分:安葬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节地生态安葬基本要求、安葬分类、葬式葬法的规格和要求,以及安葬服务流程和质量要求、安葬服务评价等。本文件适用于本省的安葬服务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
6、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3287 殡葬术语 GB/T 17242-1998 投诉处理指南 JGJ/T 397-2016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 MZ/T 023 骨灰撒海服务 MZ/T 036 公墓安葬服务 MZ/T 134 节地生态安葬基本评价规范 建标182-2017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287、MZ/T 036和MZ/T 13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安葬基本要求 4.1 安葬方式 安葬采用不占
7、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结合安葬的形式、方式等因素进行分类,见表 1。表1 安葬方式表 安葬方式 说明 墓位(穴)安葬 骨灰节地型安葬 指在安葬设施内采用节地型墓位安葬骨灰的一种形式。遗体节地型安葬 指在安葬设施内采用节地型墓位安葬遗体的一种形式。骨灰立体安放 指在骨灰楼(廊、堂、塔、墙、地宫等)以格位存放骨灰的立体安放形式。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 指在安葬设施内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以植树(花、草等)为主要标识(或设置其他小型标识物)安葬骨灰的一种形式。不保留骨灰安葬 指在规定区域内进行骨灰撒海、撒散、集中深埋等不保留
8、骨灰安葬的一种形式。遗体深埋不设墓碑安葬 指将遗体埋葬在地下深度不小于1.5m或地宫,墓位不突出地面,不设硬质墓碑(或DB46/T 563.22021 2 安葬方式 说明 设置其他小型标识物)的一种葬式。其他形式安葬 除上述安葬方式外,采用其他节地生态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的葬式。4.2 安葬要求 4.2.1 骨灰节地型安葬 骨灰节地型安葬应符合下列要求:安葬骨灰的墓位占地面积小于 0.6;宜采用卧碑,长度不大于 40,宽度不大于 30,厚度不大于 8(参见附录 A)。4.2.2 遗体节地型安葬 遗体节地型安葬应符合下列要求:安葬遗体的单人墓位和双人墓位的占地面积,分别小于 3 和 4,无硬质墓材
9、覆盖;采用卧碑时,长度不大于 60,宽度不大于 40,厚度不大于 8(参见附录 B);采用立碑时,长度不大于 80,宽度不大于 50,厚度不大于 5(参见附录 B)。4.2.3 骨灰立体安放 骨灰立体安放应符合下列要求:骨灰立体安葬一般为骨灰盒式安放,也可用骨灰坛、骨灰瓶安放。存放单具骨灰装置的长、宽、高分别不超过 50、40、30;骨灰存放格位应防水、防潮,确保骨灰格位的密闭性。4.2.4 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 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应符合下列要求:选址应由安葬服务机构统一规划,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于土中,不使用硬质墓材;安葬深度应根据当地土质特点和安葬次数确定。单葬式占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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