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6∕T 041-2021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绍兴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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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99CCS A 123306浙江省绍兴市地方标准DB3306/T 0412021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2021-11-12 发布2021-11-12 实施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306/T 0412021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15建设要求.15.1基本要求.25.2功能分区与设施要求.25.3数字化建设.35.4文化建设.35.5制度建设.36管理要求.46.1活动管理.46.2民主管理.46.3人员管理.56.4财务管理.66.5资产管理.76.6文物管理.76.7环境管理.76.8安全保障.76.9其他管理
2、.87评价与改进.8附录 A(资料性)制度示范文本.9DB3306/T 0412021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中共绍兴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绍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共绍兴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绍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中共绍兴市越城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绍兴市越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绍兴市标准化研究院、绍兴市标准化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国梁、许浩翔、董晨、陈韩洋、王姿琴、王永兴、胡庆杰、蒋珊珊、郭培培、张瑛、孙一栋。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3306/T 04120211宗教活动场所建设
3、与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建设要求、管理要求和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和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与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6529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GB 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非通常宗教活动不定期、不经常举行的宗教活动,但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
4、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除外。3.2民主管理组织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维护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最基层的载体。3.3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批准设立和登记的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3.4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4基本原则宗教活动场所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实现政治安全、人员安全、活动安全、防疫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网信安全、财务安全、财产安全。5建设要求DB3306/
5、T 041202125.1基本要求5.1.1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项目选址需征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建筑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5.1.2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按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规定的程序办理。5.1.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应按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批。5.1.4新建建筑物应具备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改扩建建筑物应具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5.1.5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及扩建、异地重建等应符合建筑质量安全要求和环保安全要求。5.1.
6、6基本建设项目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异地重建工程应当编制预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单独核算,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竣工决算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5.1.7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建设,应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5.2功能分区与设施要求5.2.1布局要求5.2.1.1宗教活动场所内部布局明确,功能分区合理。5.2.1.2其他区域应与宗教活动区分设,因条件限制无法分开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5.2.1.3宜按不同功能对场地分区设置,并与锅炉房、水泵房等辅助用房保持适当的距离。5.2.1.4重点区域应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并正常运转,专人管理,纳入相关管理部门视联
7、网系统。5.2.1.5应在主体建筑正大门墙上明显位置悬挂由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的宗教活动场所标识铜牌。5.2.2宗教活动区5.2.2.1应庄严清净肃穆,开放时间有专人值守管理。5.2.2.2根据各宗教教义和惯例设置提示牌,如“请勿喧哗”、“请勿拍摄”、“肃静静穆”等。5.2.2.3举行宗教仪式所需的宗教用品应摆放有序。5.2.2.4提供宗教活动服务的设备设施应符合质量安全要求。5.2.2.5设立宗教用品供应处的应设置明显标识并有专人管理,且所供用品均为合法产品。5.2.2.6应具有安全通道及指示灯。5.2.3宣传教育区5.2.3.1应设立国旗升挂区,宜设立标准规范的国旗台和旗杆。5.2.3.2应
8、在宗教活动场所合适位置设立宣传窗、宣传栏。5.2.3.3宜在宗教活动场所合适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5.2.3.4宜设置讲堂、教室和图书阅览区等,并配备有电视机、投影仪等设施。5.2.4办公管理区5.2.4.1应合理设置办公、会议、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所需的固定场地。5.2.4.2办公室设施齐全,宜配备电话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及资料柜等设备。DB3306/T 041202135.2.5生活起居区5.2.5.1生活起居区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宜远离交通主干道。5.2.5.2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干净无异味,冲洗设备完好无损,定期保洁。5.2.6后勤保障区5.2.6.1提供集中用餐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
9、食品贮存、整理、加工、分装以及餐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的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区,并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采光通风良好。5.2.6.2食堂和厨房应配备冷藏冷冻、清洗消毒、防蝇防鼠等设备。5.2.6.3仓库物料堆放应有固定位置,有序整齐,通风干燥。5.2.6.4易燃的物品应有固定保管区域,符合消防要求。5.2.7公共服务区5.2.7.1应设置公共卫生间,有通风换气装置及自动冲洗设施,设备完好无损,环境干净整洁。5.2.7.2宜设置公共停车场、咨询台、寄存处等。5.3数字化建设5.3.1应定期在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更新场所基础信息数据。5.3.2应接入绍兴市宗教活动场所平安创建服务平台,配备相应设备
10、,做好自查巡查。5.3.3应纳入浙江省宗教财务服务管理平台。5.3.4宜配备防疫监测设备,进行人员流量监控、体温检测等,并做好记录。5.3.5宜运用数字化技术开发内部管理系统、导览介绍系统等。5.4文化建设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挖掘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进行宗教文化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宗教活动场所建筑融入体现地方建筑特点的元素;以“宗教中国化”为核心,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发掘、研究和打造本地相适应的宗教文化特色品牌;举办文物展示、学术研讨、文化讲堂等形式的文化活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5.5制度建设5.5.1应制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参见附录 A,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民主管理制度;
11、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治安管理制度;环境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文物保护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学习教育制度;DB3306/T 04120214职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5.5.2管理制度应向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5.5.3各项制度应上墙公布,上墙内容规范、规格统一。6管理要求6.1活动管理6.1.1非通常宗教活动6.1.1.1在本场所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应提前 30 日向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审批,以下几类非通常宗教活动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主要教职人员入职就职仪式:佛教、道教的升座、晋院,佛教传戒,道教的传戒、冠巾、授箓、传度,天主教的祝圣,
12、基督教的按立等;重大宗教庆典及纪念活动:佛教、道教场所奠基,殿堂上梁、落成法会,佛像神像开光,寺院宫观重大纪年庆典;伊斯兰教清真寺落成、纪年庆典;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开堂、建堂、复堂纪念。6.1.1.2非通常宗教活动应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6.1.1.3应安全有序,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明确活动时间、地点、负责人、参加活动人数等内容,做好治安、消防、交通、饮食等保障工作和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6.1.1.4预计参加人数达到 1000 人以上的大型宗教活动,应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批。6.1.2其他
13、活动6.1.2.1宗教活动场所举办人数超过 50 人、时间超过 5 天以上的学习或培训活动,报告相应宗教团体,并由宗教团体报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备案。6.1.2.2宗教活动场所应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通过设立慈善基金、建立义工队伍等办法,开展扶贫济困、参与社区服务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6.1.2.3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公益慈善捐赠或募捐活动,应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向民政、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6.1.2.4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自主决定后制定相应的活动方案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6.1.2.5宗教活动场所内不
14、应进行占卜、算命、看相等迷信活动。6.1.2.6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后,可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6.1.2.7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经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办理。6.2民主管理6.2.1民主管理组织DB3306/T 041202156.2.1.1宗教活动场所应在有关宗教团体的指导下成立管理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实行民主管理。6.2.1.2佛教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为寺务管理委员会(小组),道教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为宫观管理委员会(小组)
15、,天主教和基督教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为堂务管理委员会(小组),伊斯兰教临时活动点的民主管理组织为临时活动点管理小组。6.2.1.3民主管理组织负责本场所的各项事务管理,保证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安排、处理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账目,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保护和维护本场所的建筑、文物、园林等,做好安全消防、卫生,维护正常秩序;维护本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处理宗教突发事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与宗教和睦;完成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宗教团体交办
16、的其他工作。6.2.1.4民主管理组织审议、决定以下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情况的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或异地重建工程;宗教活动的举办;外事活动的接待;其他事宜。6.2.2管理组织成员6.2.2.1民主管理组织成员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当地信仰宗教的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6.2.2.2民主管理组织应设主任(组长)1 名,负责主持本场所全面工作。6.2.2.3民主管理组织宜设副主任(副组长)1-3 名,分管教务、事务等工作。6.2.2.4民主管理组织其他成员若干名,由从事财务管理、
17、日常管理、活动管理、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等的人员组成,也可结合本宗教教规进行分工设置。6.2.2.5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名单和管理组织成员履职承诺书应上墙公布。6.3人员管理6.3.1宗教教职人员管理6.3.1.1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应经宗教团体认定,并按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6.3.1.2应对常住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姓名、证号、入住登记时间等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并向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进行备案。DB3306/T 041202166.3.1.3应了解和掌握外来暂住教职人员个人信息,按有关户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办理实名登记手续。外来教职人员的相关教职证件
18、需由宗教活动场所统一保管,在离开时归还。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外来教职人员,应将人员信息及暂住时间向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报告,并及时在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填报。6.3.1.4宗教活动场所宜为常住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6.3.1.5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宗教团体同意后由本场所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6.3.1.6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本地区应指定临时负责人,离开两天及以上应向宗教团体及宗教事务部门报告。6.3.1.7宗教教职人员出境开展宗教交往,应报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报外事、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6.3.1.8宗教活动场所
19、应及时向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报送宗教教职人员变动情况,每年底在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更新,保持宗教教职人员信息记录连续性和完整性。6.3.2职(义)工管理6.3.2.1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6.3.2.2应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明确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6.3.2.3应建立义工个人信息、服务时间等记录台账。6.3.3人员培训6.3.3.1应定期组织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宗教学识、普法教育等培训,并做好台账记录。6.3.3.2应对职(义)工进行定期的安防、防疫、财务、档案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6.3.4人员住宿6.3.4.1对需要住宿的
20、非教职人员应实行住宿登记。查验身份证件、护照或有关证件,登记姓名、证号、住宿房间号等信息。没有有效证件的不得入住。6.3.4.2住宿登记记录应保存三年。6.4财务管理6.4.1宗教活动场所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6.4.2应当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代理、财务公开、预决算、收支管理等制度,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6.4.3建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6.4.4不具备建立财务管理机构条件的,
21、应当委托相应宗教团体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服务机构代理会计事务,也可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会计事务。6.4.5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会计总账,明细账应装订成册归档,保管期限为 15 年。6.4.6会计季报、年度报表应按年度装订成册永久性保存,出纳现金和存款日记账保管期限为 25 年。6.4.7每年应开展内部财务审计 1 次。DB3306/T 041202176.4.8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应进行财务离任审计。6.5资产管理6.5.1应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权属进行界定,对资产登记造册。6.5.2应对固定资产设置
22、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财产的名称、数量、购买(配发、受赠)时间、购买(配发、受赠)单位或个人以及价格等相关内容,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6.5.3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6.5.4宗教活动场所可按照宗教习惯接受捐赠,捐赠应用于与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6.5.5接受境外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应报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注销或者终止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6.6文物管理6.6.1应按照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本场所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
23、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保护,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6.6.2核定公布为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的保养、修缮、迁移等应按照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建、扩建。6.6.3明确文物保护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文物进行定期巡查保护,建立文物状态登记制度,并及时向文物部门进行报告。6.6.4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制定文物保护方案,并报相关文物保护部门审批后,方能组织实施。6.7环境管理6.7.1宗教活动场所应保持整洁有序,每日清理、整顿、清洁,不乱堆乱放。6.7.2核定公布为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或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开放区域的参观环境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6.7
24、.3根据本场所环境特点,加强园林、绿化建设,做好周边绿化树木的养护工作。6.7.4节约用水,不乱排污水,水体保持清洁。6.7.5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禁烟标志。6.7.6应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宜蓄养家禽。6.7.7宜设置严禁刻画、严禁攀摘花木、严禁损坏用具等警示标识。6.7.8应合理放置垃圾桶,进行垃圾分类并及时清运,并定期开展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检查。6.8安全保障6.8.1应升挂国旗,定期宣传政策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开展学法用法等活动。6.8.2宗教活动场所内提供的宗教出版物和宣传品应合法合规。6.8.3应定期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检查,检查承重
25、结构承载力是否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检查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风险。及时对疑似危房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为 C 级、D 级危房的,应及时整改。D 级危房的需停止宗教活动,撤离常住人员。6.8.4宗教活动场所发布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应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场所及其成员不DB3306/T 04120218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当言论、不良信息,涉及本场所网络舆情事件应及时上报宗教事务部门并处理。6.8.5应建立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保卫责任,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安排值班人员,值班电话上墙公布。6.8.6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管理台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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