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酒店燃气管理员岗位职责(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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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酒店燃气管理员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酒店燃气管理规定 酒店燃气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燃气使用和燃气设备的管理,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根据现行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燃气设施的主管单位和使用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的管理,必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安全工作,要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燃气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燃气的日常安全检查。 燃气场所的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必须懂得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 使用燃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燃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先点火后开气。蒸箱、燃气灶、茶炉在使用
2、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外溢物或风吹造成熄火漏气。发现燃气泄露要迅速切断气源总开关,及时采取通风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下班前关闭总截门,锁好门后方可离去。 对燃气设施,每天都要进行漏气检查,每周用肥皂液等对接头处进行检漏;对使用的软管到规定的时间和发现变硬开裂时都要及时更换。 对燃气灶具等设施,每季度要检查维护一次,半年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情况写入防火档案。 在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杂物,严禁作为休息间、工作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 燃气设施
3、的安装必须由专业部门操作,严禁私自拆卸安装。管道燃气表房、厨房、茶炉房等使用燃气的地方,必须安装气体泄露检测设备。使用燃气场所安装电器设备必须在断气情况下,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及附近施工要严格消防报批手续,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及附近施工要严格消防报批手续,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方可施工。 天然气使用单位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情况报公司消防主管部门,并存入本单位防火档案。 违反本制度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泄露、爆炸、火灾等严重事故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餐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以及企
4、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和餐厅。 第二条 餐饮服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 第三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的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 年必须进行一次。 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应该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岗
5、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 第七条 餐饮营业区域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1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大于80 ,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小于80,可设置一个出口。 餐饮企业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和报警装置,遇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到大堂、厅房、雅间和后厨等所有部位。设立10个以上雅间的餐饮企业应在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和安全逃生路线图。餐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和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中英文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最大间距不应大于20米,并保证疏散标志明显、连续、不遮挡。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米范围内禁止摆放物品。 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
6、小于1.4米。 第八条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米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米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九条 餐厅、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二层以上的餐厅,营业面积大于80 ,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 餐饮企业与其它建筑毗连或者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餐饮经营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该分开设置。 第十条 餐饮服务企业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
7、栓系统、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对上述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修复,随时保持其完好有效。 应在餐厅、操作间设置轻便灭火器材,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第十一条 电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电器工程安装标准,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各厅室须设置电源控制分闸,电源线与可燃结构有安全距离,或设非燃隔离层。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线保护,不得采用塑料线。禁止拉临时电线,凡移动的电器设备,其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不得超负荷运载。电气设备每年至少由具备资格的专业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第十二条 所有餐饮企业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的清理工作纳入防
8、火责任制, 实行重点管理,每季度应全面清理1次。排油烟管道转角处的清理每月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每日下班后应认真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备查。 使用燃气、调压装置室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对探测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测试。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 第十五条 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kg、钢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设置专用气瓶间。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设置,并用防火墙隔开,气瓶间内不得设置电器开关,不得放置易燃物品等杂物,应有通
9、风设施。瓶库周围应划定禁火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第十六条 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应大于0.5米,灶具与钢瓶之间的连接软管长度应控制在2米以内,软管按规定更换。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
10、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九条 有24小时的值班制度,并明确值班人员和值班时间,做好值班记录;值班时应坚守岗位,遵守值班纪律;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23年3月24日起施行。 推荐第2篇:水电气管理员岗位职责 在总务主
11、任的领导下,负责水电气管理的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加强政治思想的学习,不断提高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广大师生服务的意识;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服务的技能。2.负责学校水电气的日常管理,对水电气设备进行经常的巡査,发现故障应及时联系水电技术负责人安排维修,注意节水节电,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3.按时结算各种水电气费,定期公布、接受师生督促。4.对学生公寓水电使用定时查表,及时结算,督促收缴,并耐心地做好核对、解释工作。5.对全校的水电气计量器具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务主任,并协助及时处理。6.对未按期缴纳水电气费的用户进行催缴;对催缴无效的,及时上报主任处理,并协助及时处理。7
12、.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8.涉及天然气等部门相关事务,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9.自觉遵守学校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若被安排总务处夜间值班,应加强巡查,每班不低于两次。10.完成总务主任安排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3篇:燃气管理条例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 2023-10-14 (根据2023年8月15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5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燃气的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
13、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应急保障、燃气工程建设、燃气储存、运输、输配、充装、经营、使用,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燃气事业,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促进燃气科技发展,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四条 银川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银川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滨河新区燃气管理
14、的日常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建设主管
15、部门备案。 第六条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预留燃气配套建设用地。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和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安全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建
16、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燃气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燃气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建设单位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输配应急预案,对燃气供求现状实施监测、
17、预测和预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遇燃气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限制用气的措施。 限制用气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用气。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 管道供应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燃气。 第十五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18、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存、运输、输配、充装设施; (三)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应的自有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防泄漏、防火、防爆设备和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滨河新区范围内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予以
19、书面答复。 县(市)范围内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市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由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第十五条 (一)、 (二)、 (四)、 (五)、 (六)、 (七)项规定的条件。 兴庆区、金
20、凤区、西夏区、滨河新区范围内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市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燃气供应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县(市)范围内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燃气供应许可证,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燃气汽车加气站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在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和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
21、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燃气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目录、申请文本等。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和实地勘察。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合并、分立或经营场所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
22、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以确保燃气用户正常用气为前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具有计量监测资质的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计数器的记录为准,瓶装燃气应当以交付用户的实际重量为准。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种类、气质成份等信息。 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罐装、瓶装、管道燃气的压力、质量、数量、加臭剂量以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内残液存量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二)定期申报检验、维修燃气设施和计量器具; (三)设置二十四小时抢修、报警、服务电话; (四)制定用气规则,对用户进行安全知识宣传;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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