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及既未遂的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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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及既未遂的认定 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及既未遂的认定 浙江衢州中院判决林暂度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3-01-22 09:02:12 裁判要旨 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计算“销售金额”时,不仅应当考虑已经销售的金额,还应当考虑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对于伪劣产品既有已销售的,又有尚未销售的部分,应当根据“重刑吸收轻刑”原则选择量刑档次,并比较二者的数量关系来认定本罪的既未遂问题。 案 情 被告人林暂度、徐印、孙清华受雇于刘云鸿、方燕青(均另案处理)为其运输假烟,并代为收取货款。期间,被告人林暂度、徐印先后运输并将销售金额为124800元的假烟销售款
2、汇入刘云鸿、方燕青的账户。被告人孙清华参与的销售金额为20000元。2023年3月19日,被告人徐印、孙清华经被告人林暂度安排,欲经衢州前往上海等地交货。途中被公安机关和烟草部门查获,当场缴获23600条假烟。经价格认定,上述查扣的假烟总计价值人民币为1890050元。 2023年10月25日,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暂度、徐印、孙清华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 判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行为人的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元”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之一。不仅如此,在对行为人选择量刑档次时,该条亦规定以“销售金
3、额”为依据。可见,在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销售金额”的计算就成为其关键所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根据该解释,伪劣产品即使没有任何销售,只要其货值金额达到一定数量就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可以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作为销售金额来认定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四机关于2023年在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通知中进一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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